而其弊无异于前大宗之所云矣。然始祖不祧。而四亲迭祧。其事体不同一也。今士大夫家始祖多有庙。而四亲无庙。各祭于其家而已。其事体不同二也。故人家之祭四亲。莫不高曾祖同而父异。或高曾同而祖父异。高同而曾祖父异。泯泯棼棼。已非复古者小宗之旧矣。此则余家未能正之。姑且徇俗。无可奈何。然犹高之忌日。则就高之宗子而拜焉。曾之忌日。则就曾之宗子而拜焉。要之大宗不立。则小宗益无所附丽而据依。虽有宋大儒程周张朱诸贤。固未尝极论于此。
故曰至难也。
然则为今日之礼者何如。曰。古礼不可复。则存其意焉而已。始祖四亲。于古固不得人人而祭。自伊川程子之说曰。人本乎祖。始祖皆可祭也。服制及于高曾。则祭享亦如之。四亲皆可祭也。此固所以因世变。顺人情。而为后世折衷。然以程朱所行考之。朱子则不敢祭其始祖。曰疑于僣。伊川遗命。乃有夺宗之言。谓已之官法得立庙也。然则大宗小宗之祭。自二贤行之。而后学益疑于所从。夫大贤言行。将为万世法。岂其有偏见私意哉。以愚度之。朱子避乱而侨居于闽。
其族人远在婺源。故朱子不敢独祭其始祖。以安于礼。藉使当日聚族而居。而其族人已设有祖庙。如今人之为者。朱子岂得废之而不祭哉。吾知其必从伊川之说无疑矣。伊川之夺宗。学者尤惑焉。曰侯师圣之言。而非伊川之意。然自唐以来。官尊者。法乃立庙。立庙自伊川。则必以伊川主祭。故曰夺宗也。但不知所谓庙者。大宗乎。小宗乎。如大宗也。则惟伊川生存。乃得主祭。若其子孙为无禄人。则亦不得世其祭矣。以理揆之。必也其小宗也。盖四亲之庙。
自己立之。则子孙尤可以世其祭。以终于已。此亦所谓古未之有。而可以义起者也。故于今而斟酌二贤之意。则始祖之庙。如愚前所云者。盖庶几焉。何则。谓之始祖。则其子孙众多。必有法应立庙。而可以主祭者矣。且既踞不祧之位。则其庙固始祖有也。有之则不可废。故其子孙得更迭以其禄祭。无所嫌也。若四亲则亲尽迭祧。而庙非一人之庙。高祖之祭。及其元孙以下则废之矣。故祭不常则庙亦不常。必使法应立庙者立焉。而使其子孙。犹得以主其祭。
迄于己之祧而止。如伊川之说。固亦变中之正也。犹以为疑。则亦参以愚大宗之说。立庙者主祭。而仍设小宗宗子之位。奠献祝告同之。其亦可矣。若乃五世之中。无应立庙之人。而其势不可聚。则各备士庶之礼以奉其四亲。而亦当于高曾祖之忌日。各就其宗子之家。而先展拜焉。庶几古人之意未尽湮没。而可以待夫后世之作者。
小宗家祭礼略
李光地
古者宗法之行。宗子祭其亲庙。自天子而下。降杀以两。盖大夫仅及于曾。适士仅及于祖而已。伊川程氏祭礼。始令上下通得祭其高曾祖祢为四亲庙。以谓祭法由服制而起。今丧服及于高祖。则祭亦宜及之。实得人情之安。王岩叟称其有制礼作乐之具。非虚语也。然祭四亲者。亦止于宗子而已。五服以内之支庶。则固有事于。
宗子之家。非家立庙而人为祭也。然古者无田则不祭。祭用生者之禄。是祭祀必大夫士而后具明矣。古所谓宗子者。皆世官世禄者也。今贵达者。未必宗子。而宗子或夷于氓隶。宗子之分与禄。既不足以祀其四亲。而支子有爵俸者。反绌于不祭之文。而不得伸其造远之爱。如此则程朱之礼又穷。故曰。三王殊世。不相袭礼。今之礼。僭乱极矣。后圣有作。虽复缘时损益可也。非天子。不议礼。吾人身为大夫士。行之于家。去其僭妄紊乱。甚害理者而已。
吾家大宗之礼。又当别论。以四亲言之。我于先人为宗子。而祖以上则非。揆之于法。得奉祢祀而已。然小宗之法。今世亦不行。吾家旧所通行。又皆不论宗支。轮年直祀。吾分既足于祫上及高曾。又恐将来服官。不能常预直祀者之祭。食君之禄。以丰于昵。恐非先人之志。故今所奉祀。立四亲。幸今聚族祖里。伯叔每岁直祀高曾祖者。吾咸与焉。然退而修四时之事。亦必设高曾祖考之位而申祝献焉。非僭且渎。实则准以情分而有所不容已也。吾家大宗时祭。
旧止春秋。其奉祀祖考者则否。止于清明七月等俗祭而已。吾思古人合诸天道。春禘秋尝。乐以迎来。哀以送往。盖春秋之义大矣。怵惕恻怆之心。自近者始。不当于远祖独行之也。若欲以清明七月俗节当之。则清明为春暮。七月为秋始。迎来太迟。送往太骤。亦失礼经之意。今欲定于二分之月。别卜日为春秋祭。而清明七月则循俗煎馔焚楮。如家礼俗节之祭而已。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