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祖母犹压于祖也。则庶之必压于嫡。而不得有承重之嫡嗣焉。断断如矣。其说又曰。律固无为生祖母承重之文。亦无为继祖母承重之文。而继祖母之承重自若也。以此之。则生祖母之承重。可以例推矣。此其说尤误也。愚以为古人之深。没其文于律。如此类者。皆在乎后人之酌情准礼而增损之。故继祖母之不可不承者。大法之可推也。生祖母之不敢承者。私意之难伸也。而安在其同乎。其说又曰。按八母图。嫡母继母生母皆斩衰三年。其服同。则其尊同。
子不得意为轩轾。孙又安得意为重轻。故父之所重。子即承之。此其说似也。而未当也。愚以为父之所重。子即承之。亦第可以大宗论耳。若不问其大宗小宗。则天下安有不重其祖父之子孙乎哉。而何以处夫众子之子之不杖期者也。故嫡母继母生母之服虽同。而其重不同。是则嫡庶之辨也。其说又曰。所生子之长子。父在为其生祖母服不杖期。使父卒仍与众孙同服。则反轻于伯叔父母之杖期矣。此其说亦似也。而未当也。愚以为伯叔父母之杖期者。为其近于父也。
生祖母之不得承重者。为其屈于嫡也。若庶孙可承其生祖母。则众子之子。咸愿得而承其祖父母矣。此则乱宗而越礼之道也。夫古人之子嫡庶也谨而严。即嫡母之次子概同于庶孽。而况于庶母之所从出者乎。重乎不重乎。抑又有辩焉。使嫡母无出。则嫡长孙固承其祖父母之重矣。于其生祖母固若是恝乎。曰否。此即为人后者不得顾私亲之例也。虽然。庶子之子不得承重。其志可哀矣。余之论。得勿伤于刻乎。曰。非刻也。昔之人固已略之矣。是其不宜承也。
非不欲承也。非敢视以为不重也。以为更有重于此焉者也。然则此说卒不可行乎。曰。有行之者。此帝王之礼。非士庶之所可行也。宋代。人主之生母。屈于嫡母。但尊为太。至明代始有两宫并尊之说。若宪庙之于钱周两太后是也。夫两宫既已并尊。则异日孝宗之于周太后。世宗之于邵太后。率天下以为之丧。即谓之承其重焉可也。是生祖母承重之说也。是帝王之酌礼以权。而非士庶人之所可行也。士庶人行之。谓之匹嫡。左氏严之矣。
庶孙不为生祖母承重说
柴绍炳
有庶孙既孤。而其生祖母没。或欲令持重。仁和吴志伊氏断其非礼。客未达。余为之说曰。承重者。非谓父有三年之丧。未及持而死。则必令其子代终也。案律凡适孙父卒。为祖父母承重。服斩衰三年。若为曾高祖父母承重。服亦同。祖在为祖母止服杖期。夫称适孙则不及众。虽适次犹无重可承。况庶乎。其云为祖母者。正室。非指妾也。原承重之义。统于所尊。则祖在而祖母且不服斩矣。况敢以侧室并适哉。然则有重可承。虽远不废。如曾高之服斩是也。
无重可承。虽近不举。如适次孙之不为祖母持重是也。且古礼庶子为后。不得服其母。今律于所生许终三年丧。始于孝慈录。而其后因之。岂可缘是而并责其孙以代子持重耶。或曰。无适则庶长承宗。其所生祖母奈何。余谓庶长承宗。犹之适孙。所重原属祖。正宗不得假于私亲也。故鲁僖公崇祀妾母。春秋书之曰。禘于太庙。用致夫人。子崇妾母为非礼。孙又何重可承哉。或又曰。母以子贵。家以庶长承重。夫安得外其母。昔汉薄太后于景帝二年崩。帝率臣为持重。
晋安帝之丧皇太后李亦然。是皆生祖母。然在当时实过情之礼。如殷茂庾蔚之辈。不能无骇议矣若士大夫家。自当以时制为准。或有庶长为后。又已贵而封其本生。且正适先丧。差免逼嫌。欲援母以子贵之例。傥可礼由义起乎。然非律意也。犹俟后之君子定议焉。或又曰。子断以律谓庶孙不当承生祖母重。固已。然引律则生祖母并不载宜何服。将已之乎。余谓既称生祖母。则当以祖母之服服之。律既许其子以终三年丧。未有不许其孙以服期者。但条例于子也详。
于孙也略。故斩衰三年。既言子为父母。又言庶子为所生母。齐衰不杖期。但言孙为祖母。不复更言生祖母。可以之耳。天下岂有庶母死。适子尚为杖期。其亲孙乃孑然无服。而仅以袒免从事欤。凡读律者要知比类。如庶母之下。但言所生子服斩。而不及妇。妇从夫者也。子从父者也。妇以夫推。孙以子推。倘父以为母。而子不以为祖母可乎。然则庶孙无重可承。而为之服期无疑焉。或问曾孙为曾祖后。曾孙之母犹存。则承重者在孙妇。抑在曾孙妇乎。
曰礼为宗子母服。则不服宗子妇。从所尊也。由是推之。则曾孙为后者。其母尚存。曾孙妇自不得传重。而传重之服理当在姑矣。晋虞喜尝论元孙之妇服。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