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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备则无患者此也。抑臣更有请者。定例州县报有蝗蝻。该管上司。即躬亲督捕。法至善也。惟是地有蝗蝻则民扰。地方官适际此时则官累。该上司宜加意防维。曲为体。一切供迎。不可责备。跟役减少。无令夫马借备民间。家人衙役轿等夫。实心严查。勿许暗中勒索。则官民得专心扑捕。不致旁念纷杂矣。
  条陈捕蝗酌归简易疏乾隆三十五年 副都御史窦光鼐
臣伏查乾隆二十五年。前督臣方观承。有见于通州等处捕蝗之失。饬司道议设护田夫。欲使官民两便。旗民一体。意诚善也。而其立法有断不可行者。有可行而未能行者。臣议条析陈之。其议曰。三家出夫一名。十名设一夫头。百夫立一牌头。每年二月为始。七月底止。令各村按日输流巡查。臣谨按册计之。大兴宛平二县。共应出夫七千五六百名。此数千人者。果尽力巡查。且历半年之久。势将荒废本业。不知衣食于何取给。今各州县捕蝗。约用人夫二三千不等。
少者五六日。多者十余日。酌给钱米。民人犹以为艰。若每县之中。令数千人枵腹原野。积以半岁。臣知其必不能矣。且田各有主。耕作之余。查察自便。舍种植之户。而责之他人。劳且无益。若海滨河淀阔远之区。而与寻常村庄类设。又恐推诿误事。此其不可一也。又其议曰。护田夫免其门差。牌头并免大差。臣窃考之。旗庄本无地方杂差可免。民人又不能尽免。册造护田此夫也。轮派杂差亦此夫也。免差既属空言。巡查宁有实力。而簿书查造。胥吏或因缘为利。
此其不可二也。且其议三家出夫一名。计百户之村。出夫三十名。五十户之村。出夫十余名。以之巡查则病其多。以之扑捕又病其少。若拨一千名。必合数十村。远者不能即至。而本村近处。反有余人。例派不及。臣每遇飞蝗停落。目击心怵。谕令就近加拨。夫始渐集。若依三家为例。则可捕之时。人夫无几。比数十里裹粮而至。而蝗之远扬。已过半矣。此其不可三也。且其议曰。民劳病远拨也。又曰。官费虑贵雇也。其名曰护田。欲不伤田禾也。今依其例出夫。
则近村之夫只有此数。近者不足用。必济之以远。而民之劳如故。远者不及待。必出于贵雇。而官之费依然。且远来当差人。常不肯尽力。而为远地代捕。又不甚惜田禾。极力饬禁。时犹不免。是以旗民均以为病。不愿捕蝗。此其不可四也。至其议曰。旗民一体。设立护田夫。查则轮查。拨则均拨。诚有合同井守望之议矣。但其法既不可行。而所谓护田夫者。空名而已。平日既不能轮查。临时又安能均拨。且司道原议曰。旗人不统于地方官。恐呼应不灵。
奏明通行。庶知凛遵。是旗庄之难齐。前司道早议及之矣。而前督臣未经具奏者。不能自信故也。姑允众请尝试之云耳。既而知其果不可行。而犹以其名而存之者。以护田之说。临时便于派拨也。顾飞蝗停落之时。愚民无识。率以喊逐为易。扑捕为难。亦不独旗佃为然。而民人可以法绳。旗佃难于强使。况旗庄主人。未尝与知其议。既无由申明约束。而地方官向庄头取夫。每称借用。出不出皆可自由。其不画一无怪也。此臣所谓可行而未能行者也。臣以捕蝗。
察知利病。窃以为去其法之烦扰。而独取旗民一体捕蝗一节。并申明就近村庄。多集人夫。着为功令。则有护田之利而无其害。此臣前奏本意也。业蒙圣旨俞允。则其未能行者。今已行矣。而督臣乃举二十五年之议以为定例。则臣所谓四不可行者。诚恐嗣后复举以为例。而奉行转滋贻误。臣不揣冒昧。谨就二十五年原议。酌归简易。并将查捕所见情形。酌为捕蝗事宜数条。附列于后。
一捕蝗人夫。不必预设名数。致滋烦扰。但查清保甲册。造村庄户口。临时酌拨应用。旗庄则理事同知。查造清册。交州县存查。
一捕蝗必用本村近地之人方得实用。嗣后凡本村及毗连村庄。在五里以内者。比户出夫。计口多寡。不拘名数。止酌守望馈饷之人而已。五里之外。每户酌出夫一名。十里之外。两户酌出夫一名。十五里之外。仍照旧例。三户出夫一名。均调轮替。如村庄稠密之地。则五里以外。皆可少拨。如村庄稀少。则二十里内外。亦可多用。若城市闲人。无户名可稽者。地方官临时酌雇添用。
一牌头每县。不过数十名。因而增之。大村酌设二三四名不等。中村酌设一名。小村则二三村酌设一名。免其杂差。俾领率查捕人夫。
一各村田野。今乡地牌头。劝率各田户。自行巡查。若海滨河淀阔远之地。则令各州县。自行酌设护田夫数名。端司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