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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定例。详慎遵行。如此。则滥禁之弊可除。而于刑名不无裨益。再者律例之文。各有本旨。而刑部引用之时。往往删去前后文词。摘中间数语。即以所断之罪承之。甚至有求其彷佛而比照定拟者。此间避重就轻。避轻就重。司员之藉以营私。吏书之高下其手。皆由此而起。臣思都察院大理寺与刑部。同为法司衙门。若刑部引例不确。应令都察院大理寺驳查改正。倘驳而不改。即令题参。如院寺扶同朦混。或草率疏忽。别经发觉。则将都察院大理寺官员。
一并加以处分。如此。或亦清刑名之一助也。
  周康王庙记 
黄中坚
吾邑铁瓶巷之北。有周康王庙在焉。余尝疑之。康王固周之贤君。然周都丰镐。去吴地远。时巡之驾所不至。而何为庙祀于此。若谓其德泽无所不被。则文武成王皆然。又不独康王宜庙祀也。今独为康王立庙。何哉。一日。偶诣故人。因为余言。距此地数武。有市乐桥。相传为昔时刑人之所。强死既多。游魂为厉。日落则往往闻鬼哭。甚者或白昼迷人。居人患之。有僧能治鬼。以大铁瓶摄鬼于其中。缄封而悬之竿。其患乃绝。此巷之所以名也。不数年。
僧既死。而瓶亦坏。鬼复出为患。里父老乃相与言曰。怨气结。故鬼不散。闻周康王时。刑措不用四十年。若立庙祀之。必能平其怨而绝其患。巳而果然。故庙祀至今不替。余闻而叹曰。先王德化之及人。一何远哉。自世教衰。民不知有礼义。而饥寒牝牡之患作。及陷于法。则从而杀之。此固先王之所不忍。又况锻炼周内之下。其无罪而死者。不可胜数。悲忿痛切。无所发舒。则相聚为厉。无足怪者。而二氏者流。乃欲以符水禁制之。是重其憾也。鬼安得散。
故必能使死者之憾释然无余。然后生人之患可以永绝。其非人力之所能及也明矣。王生为明王。没为明神。冥漠之中。其必有区处调理。使各得其平者。里父老之见。诚非诞漫。宜其庙立而患除。夫刑措始于成王。而终于康王。是康王之世。实未尝戮一人。里人之专祀康王。殆以是欤。然由此推之。则凡古之圣帝明王其在天之灵爽。皆足为生民庇依。夫立乎千百世之上。而千百世以下之生者死者犹得蒙其泽。则先生之宜敬礼为何。如世之人惟知崇奉二氏。
而于先王顾未有及焉。如此祠之建不已鲜乎。然余过而拜谒。见其庙貌卑小。而榱桷板槛之属。不免败坏。香火亦少衰矣。不禁慨然。因记之以示后人。庶几其无忘所自。时葺而新之云。
卷九十一刑政二律例上
  律意律心说 
姚文然
凡讲论律令。须明律意。兼体作律者之心。律意者。其定律时斟酌其应轻应重之宜也。如称锤然。有物一斤在此。置以十五两九钱则锤昂。置之十六两一钱则锤沉。置之恰当。则不昂不沉。锤适居其中央。故曰刑罚中。中者。中也。不轻不重之谓也。此律意也。何谓律心。书曰罪疑惟轻。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曾子曰。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此律心也。譬如一称锤也。存心宽恕者。则用锤平。且宁于其出也微失之昂。于其入也宁失之沉。若心存刻核者。
则其用锤也。出必欲其沉。入必欲其昂。此非锤之不平也。用锤者之心不平也。故用律者亦然。
律者。如十二律然。因加减而生者也。黄钟之管长九寸。九九八十一数也。三分宫损一生征。征数五十四。林钟长六寸。六九五十四也。三分征益一生商。商数七十二。太簇长八寸。八九七十二也。其余皆三分损益而生。故律者。律也。加减而成者也。或加一等二等三等。或减一等二等三等。明于加减之故者。可以明律。可以作律矣。律中加减之最精而尽变者。莫过于殴诬告二条。欲明加减之故者。自熟讲读此二条始。大凡律之所以通者。加之而重。减之而轻。
适得其平也。例之所以间有窒者。行于一事一时则可。行于事事。行于永永。则不可行也。
立决各犯之有三法司核拟也。监候各犯之有秋审朝审也。间虽有与律不合。而实所以辅律之不逮。并守律于不变也。微乎微乎。圣乎圣乎。既按法。又原情。照律有必不可行。必不忍行者。依律则伤恩。改律则变法。故于核拟秋审朝审之时。间一酌行减等。使法常存而恩不测。君恩如雨露之自天。恩虽行而法未更。国法仍如山岳之不动。圣人之所以辅律而即以守律者。意在斯乎。至于御勾。其圣而不可知之谓神乎。君恩虽大。有必不可施恩之处。国法虽重。
有必不忍行法之人。御勾酌。迹同长系。若寄存而恩不伤。恩行而例不变。神乎神乎。非至人孰能定之乎。
律有宜仍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