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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皇朝经世文编-清-贺长龄-第1253页

试之于蔚。顾殷重试之于朱泾者也。
算土之弊在欺隐丈尺。假如河一千丈。彼则伪云一千二百丈。将此虚河。卖与业户。名为开河而实不开。若十丈为。两一桩。处处可覆。则虚河之弊绝。派工之弊在欺隐田亩。假[如](加)某都田一万亩。只作八千亩。其二千亩得业户银钱则不注册。若竟照鱼鳞图册实在田数。而止令公正算总数。不开业户主名。则派工之弊绝。
凡开河若从平陆施工。或地方干硬处。可用牛犁起土。以筐车运土。殊省工力。昔人有于开河处得古犁头。大于寻常之犁数倍。乃知昔人用犁起土。以四五牛驾之。一往即成一小河也。思亦奇矣。
量河须用三。二分两旁之长。一定中心之阔。用一非法也。至转湾处便有零余。难以派算。
沟洫事宜示乾隆二十三年 
陈宏谋
一境内有开通之干河。近河田地有水。可以直泄入河。隔远者不能俱入。必须开一小沟。以达干河。其沟或就地势洼下。或向有旧沟古河。或道路两旁小沟。均可开通。泄水入河。其沟宽自三四尺至五六尺不等。深自三四尺至五六尺不等。附近有池塘者。引其流入池塘。
一附近无开通之大河。则择其通流之处。另开大沟。宽自七八尺至一丈不等。长则以水入大河为度。大沟既开。水有去路。然后逐节开小沟。以达于大沟。小沟不拘长短。总以达于大沟而止。中间有高阜山埂不能存水者。则不必开沟也。如系湖荡不能筑圩围田者。仍留为蓄水。亦不必开沟泄水。与水争地也。凡黄河滩地。不可开沟筑圩。
一开沟之土。务散铺于两岸地内。以成平坡。不碍种植。不可堆于沟旁。又成土埂。阻水不能入沟。且恐随后卸入沟中。将沟淤塞。其附近有低洼处可以堆土。不散地内者更好。如现有麦苗之地。其土尤须酌量散铺。不可多压麦苗。
一路旁开沟。即将土堆积路面。俾沟日以深。路日以高。但须垫于坑洼及低平之处。取其平坦。不可专堆高处。又成土埂。亦不可随意乱堆。坑陷难行。
一道路可以两旁开沟。两沟泄水。更为有益。如道路低洼。则即以道路作沟。于边旁高处别开为路。如有一面原系高埂高坡。难于成沟。则止须就低洼一面开沟。或上半节于东面开沟。下半地高。不能开沟。则移于西面。但须路中驾一小平桥。俾水仍通流。无致壅积。路旁原有沟塘。则不必再开。
一开沟不拘长短纵横。总期水有去路。如中间遇有十字路。则须驾桥。桥下水仍通流。其桥或石或木。均须铺土。以便车行。虽非通衢。而为农人车载粪草赴田之处。亦须驾桥铺土。不可因开沟而阻行车也。
一地土洼下。或涸出湖荡。则开沟以泄水。即以开沟之土。筑为圩岸。以作围田。每围自五顷以至二三十顷。不可太少费繁。其圩岸三四尺不等。总期可以御水。
一凡筑圩围。均于圩根设立涵洞。旱则引水入田。潦则放水外出。其涵洞或用砖石圈砌。或用烧成瓦筒。埋于土中。扬州淮安所属。湖荡相连。多有宜于圩围之处。此外凡有低洼荡地。逐一照行。其原系平坡旱地。则止须开沟泄水。不必定筑圩围也。
一去冬今春所挑之河。其土现皆散堆河岸。俨同土牛。乘此未曾冲散。加工收拾。补缺铺平。以成子。撒仍草子。明春生草。便为圩岸。既资捍卫。又免雨水淋漓。行人践踏。仍落河中。有淤河身。如防内水涨满。则酌缺口涵洞。为泄水出外之计。
一此次各处开河。用帑至数百万。原为工大费多。民力不能兴作也。今积水皆有去路。其开沟筑圩。原以农民修治田功。俾久弃之旷土。变为常稔之美产。佃户出力。田主给以口食。定例已久。不便请动官帑。果有长大沟洫。或宽大圩围。此中贫富不一心力不齐者。准借给口食。每土一方。借银二分。通力合作。计口成功。所借之银。于田主名下。分作三年扣还。凡有借者。田主土民公议。连名赴县具领。地方官定议详明候示遵行。工本无多及众擎易举可以力作者。不准滥借。
一开通路沟。则按路旁之田出夫。其平地开沟。则按泄水之田出夫。均不得视同官工。派之通县。有捐资及捐口食以开沟筑圩者。详报分别优奖。
一开沟筑圩。须公议田主。或耆老。分段督率。不可出票差役管押。有需索饭食等费。官司不时往来查验。有地棍阻挠者。禀官究处。以上各条。无非因地制宜。随势利导。在小民原可自为计及。只恐无人指示督率。官司不暇处处晓谕。一切听民夫随意混挖。枉费工力。或相争执。事无实际。故此开列晓谕。官民土庶人等。各宜凛遵。
水利条规十则 
                        庄有恭
一应浚工段宜先钉桩牵绳量定也。查此番开浚河道。原期河道深通。畅流无阻。但恐偷减工程。办理草率。应令地方官将估计应开各段。务必两岸钉桩。在于老土为准。牵绳坠下。定至水面若干尺。水面至河底若干尺。应挑土若干深。登记册内。并于两岸钉立信桩。灰印标记。嗣后收工。看明原钉各桩灰印有无更动。再照前法。将绳对岸牵平。中间吊绳坠下。除去原空水面尺寸。则挑深若干。显然易见。而偷减土方之弊可杜矣。
一募夫应照业食佃力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