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阅诸书。则前人多有先我而言者。特所论有详略耳。因不欲存。惟钞法一事。疑者十人而九。前人亦罕有论及此者。陆中丞切问斋文钞。贺方伯经世文编。仅载铜钞之说。而于纸钞之利。则未之及。故详考诸书。反复思维。求其有利无害之方。着为此编。以就正四方有道焉。
钞币条目四十
一钞分为七等。曰五千贯。曰千贯。曰五百贯。为大钞。曰百贯。曰五十贯。为中钞。曰十贯。曰二贯。为小钞。大钞中钞。当今会票之用。小钞。当今钱票之用。
一二贯以下无钞。更铸当百当十大钱。以便民用。钱为三等。
一纸类甚多。造钞务选佳纸。洁白光厚耐久者。既用造钞。即禁民间不得买卖此纸。以防作伪。○窃拟高丽纸佳者即可造。其劣者听民间行用。
一五千贯钞。用纸三丈。阔尺二寸。千贯用纸二丈五尺。五百贯用纸二丈。百贯用纸一丈五尺。五十贯用纸一丈。十贯用纸五尺。二贯用纸三尺。大钞命善书者书孝经其上。真草篆隶俱可。中钞半书半印。用先正文。如原道西铭之类。小钞用铜板印文其上。如程子四箴。朱子家训之类。务极精工。
一大钞中钞。装潢成卷。小钞亦糊裱行用。以防易坏。
一大钞中钞。行用时或以金石木革为函。小钞以绡素为函。
一以金玉水晶银铜。倩好手雕为五印。各有官掌之。又分三等。大钞用大印五。中钞用中印五。小钞用小印五。以朱砂好印色印其上。违者罪之。
一造二贯之钞。尤贵精工。必费本二百余文。铸大钱必极工巧。以防伪铸。
一行钞先从京师起。以次渐及于各省。约数期年。然后及天下。
一造钞。发于各省布政司。为印记发于各府。又为印记发于各县。又为印记发于钱庄。钱庄又为印记。然后行之民间。则易于辨伪。
一以大钞中钞。发与各银号。即禁其不得私出会票。如领一万贯钞者。半年之后。核其换银若干。如已用完。则收其银。如钞十千贯之数。以一分之利与银号。
一以小钞。及当百当十大钱。发与钱庄。即禁其私出钱票。民以银易钱。即以小钞与之。如银数不满二贯有零者。则以大钱与之。半年之后。核其所入银数。而收其十之九。以一分之利与钱庄。
一民以银易钞。在下令半年之内。准加一分之利与之。一年之内。加五厘之利与之。一年之后。照时价不加。
一民以钱易钞。以钞易钱。钱庄准取百分之一。不许多取。
一钞之出入。经吏胥之手。亦准取百分之一。但取之官。不取于民。如有勒索。严治其罪。
一随在设立辨钞之人。官给以禄。
一钞既各分省分。易于稽察。又令通衢大邑设立官局。民以他省钞至者。验明。准其换本省钞行用。
一民以钞纳钱粮及关税者。二贯之钞。准作二贯二百文用。
一小钞行用既繁。虽糊裱尚不免易于烂。但辨其非伪。许将烂之钞。纳钱粮关税。惟止作二贯用。更不加二百文。既纳之后。解部焚毁。以免倒换之弊。
一下令二年之后。钞法通行。禁民间不得以银为币。惟为器皿不禁。私以银交易者。没入其银与物。以其半赏告者。
一禁银之后。募商人领银开设官局。挞造银器。以减半之价。售于民间。使银价益贱。民以银易钞者。亦作半价。
一设立收银之局。民间有卖铜器者。官为重价收之。以供鼓铸。禁绝挞造铜器之铺。惟锁钮乐器不禁。其余铜器。不准民间买卖。胥吏不得向民间搜括旧藏铜器。以致骚扰。
一钞贯文有一定。私减钞价者有罪。
一造钞之后。必二十年然后添造新钞。
一监造官造钞时。不得刻减工费。以致不如程序。违者罪之。
一伪造者斩决枭示。出首者。赏钞百贯。更籍犯人之产予之。胥役能捕获者。亦如之。官长能发觉。立予迁秩。邻族知情不举首者同坐。如始系同谋。而能自首者。免罪受赏。
一各处官库。俱令积钱。如民闲钞多。即发钱收买。不令民间壅滞。
一小民误用伪钞。更不加罪。惟更究其伪造之人。
一民闲藏钱。非典当钱庄字号。不得过一千贯。如违禁。没入其钱十之五。即以五之半赏告者。
一行钞之初。内外官俸。各加一倍。本俸暂与以银。加俸悉给以钞。俟钞法通行后。官俸各加数倍。悉给以钞。
一书钞之人。予以重禄。如有官爵者。纪功迁秩。造钞出力者。立予议叙。
一行钞之初。必加惠于民。蠲免逋欠。优耆老。以新天下之耳目。
一地方官能奉行钞法无弊者。必予加级纪录。
一令学中稽察贫士。给钞周。
一民有鳏寡孤独。及遇水火凶荒之灾。皆发钞赈给。
一地方有水利当兴。及荒土可耕者。皆发钞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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