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重钞而禁富家之多藏钱可也。竟欲禁钱不用。过矣。
金史曰。在官利于用大钞。而大钞出多。民益见轻。在私利于得小钞。而小钞入多。国亦无补。于是禁官不得用大钞。已而恐民用银。而不用钞。则又责民以钞纳官。以示必行。先造二十贯至百贯例。后造二百贯至千贯例。先后轻重不伦。民益眩惑。及不得已。则限以数年。限以地方公私受纳。限以分数。由是民疑日深。其闲易交钞为宝券。宝券未久。更作通宝。准银并用通宝。未久。复作宝泉。宝泉未久。织绫印造。名曰珍货。珍货未久。复作宝会。
讫无定制。而金祚讫矣。
按金之末造。疲于用兵。虽使货财山积。亦必不足于用矣。而急急屡更其钞法。有何益哉。若以金之亡而归咎于钞法之不可行。是不揣其本而齐其末之论也。○按在官利于用大钞。在民利于用小钞。此亦金之时势使然。若天下承平。中外一家。商贾流通。则民亦甚便于用大钞也。今之会票。或万或千。何不便之有乎。
元史刘宣言原交钞所起。汉唐以来皆未尝有。宋绍兴初。军饷不继。造此以诱商旅。为沿边籴买之计。比铜钱易于赍擎。民甚便之。稍有滞碍。即用见钱。尚存古人子母相权之意。日增月益。其法寖弊。
明史云。宪宗令内外课程。钱钞兼收。官俸军饷。亦兼支钱钞。是时钱一贯不能直钱一文。而计钞征之民。则每贯征银二分五厘。民以大困。正德三年。以太仓积钱。给官俸十分为率。钱一银九。嘉靖四年。令宣课分司收税钞一贯。折银三厘。钱七文。折银一分。是时钞久不行。钱亦大壅。益专用银矣。
按宋金元用钞。皆与一代相终始。虽其间不能无弊。然未有废钞而不用者。独明至中叶。钞竟不行。何也。以银币盛用故耳。而银币所以盛。一坏于太祖立法之初。既禁用金银。而九年复许以银代输租税。所以两浙江西闽广之民重钱轻钞。至以钱百六十文折钞一贯。而物价翔贵也。再坏于英宗即位。收赋有米麦折银之令。遂减诸纳钞者。而以米银钱当钞。弛用银之禁。由是朝野率皆用银。其小者用钱。而钞壅不行也。邱浚云钞法不可行。以用之者无权也。
信哉。
明史。钞法自宏正间废。天启时。给事中惠世杨复请造行。崇祯末有蒋臣者。申其说。擢为户部司务。倪元璐方掌部事。力主之。然终不可行而止。
按崇祯时国势方殆。即欲行钞。民安肯信之哉。所以当时识者。皆追咎宏正间之废钞法也。使钞法行而不以银为重。即万历时矿税之害。亦何自而兴哉。
韩文公策问曰。今天下谷愈多。而帛愈贱人愈困者。何也。耕者不多。而谷有余。蚕者不多。而帛有余。宜足而反不足。此其故又何也。
按此乃钱荒之弊。唐人用钱。其弊如此。今天下用银。能无银荒之弊乎。欲救其弊固。莫如用钞也。
日知录曰。唐宋以前。上下通行之货。一皆以钱而已。未尝用银。汉书食货志言。秦并天下币为二等。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不为币。孝武所造白金三品。寻废不行。旧唐书宪宗元和三年六月诏曰。天下有银之山。必有铜矿。铜者可资于鼓铸。银者无益于生人。其天下自五岭以北。见采银坑。并宜禁断。然考之通典。谓梁初惟京师及三吴荆郢江湘梁益用钱。其余州郡。则杂以谷帛交易。交广之域。则全以金银为货。而唐韩愈奏状亦言。五岭买卖一以银。
元稹奏状言。自岭南以金银为[巳]货币。自巴以外。亦以盐帛为交易。黔巫溪用水银朱朱彩缯巾帽以相市。宋史仁宗纪景佑二年诏。诮路岁输缗钱。福建二广易以银。江东以帛。于是有以银当缗钱者矣。金史食货志。旧例银每铤五十两。其直百贯。民间或有截凿之者。其价亦随低昂。遂改铸银名承安宝货。一两至十两分五等。每两折钱二贯。公私同见钱用。又云更造兴定宝泉。每贯当通宝十五。又以绫印制元光珍货。同银钞及余钞行之。行之未久。银价日贵。
宝泉日贱。民但以银论价。至元光二年。宝泉几于不用。哀宗正大间。民间但以银市易。此今日上下用银之始。
按银之用。始盛于金末。至明中叶而益盛。物莫能两大。此钞法之所以坏也。唐以前无钞。尚不用银。则既用钞用钱。又何为必用银哉。
日知录云。议者但言洪武间钞法通行。考之实录。二十七年八月丙戌。禁用铜钱矣。三十年三月甲子。禁用金银矣。三十五年十二月甲寅。命俸米折支钞者。每石增五贯为十贯。是国初造钞之后。不过数年。而其法已渐坏不行。于是有奸恶之条。充赏之格。而卒亦不能行也。烂倒换。出入之弊。必至于此。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