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治之之法。觉稍有会通于深淘滩低作堰之本义。考宋郡县志云。秦太守李冰凿离开二渠。一由永康过新繁入成都。谓之外江。一由永康过郫入成都。谓之内江。按灌在汉属虒。蜀置都安。宋齐徙汶山郡治此。唐置盘龙县。寻改名导江。宋太平兴国三年。始改永康军。元改灌州。明始废州为县。则宋之永康。即今灌治也。其云深淘滩者。所以防顺流之沙石。不使淤入内江也。低作堰者。所以使有余之渠水便于泄入外江也。推明其义。因于是冬兴工。即多加河防。广作埂笼。深去河底之碛沙。低砌笼堤之层数。戊子春夏察看水势。六字之法。觉果有验。旋于各堰一律如前修治。窃冀如此兴修。数年后此堰可复古制。一劳永逸。而不意两修后。余即有懋功之行。因思天下事。好奇者矜新法。耽逸者隳先型。及事不成。则皆归之于造化。堰工不遵六字修。历有年所矣。余不敢诿之于天。不得不师之于古。爰将两修各工纪略于左。以志千虑之一得。后之君子。或能谅此愚诚焉。
一七年淘挖内江河口。长八九十丈。宽十五丈。均深五尺余寸。八年。察看河底较七年约深二尺余寸。今河底较上年约深三尺余寸。
一挖去古河内沙堆。约深三尺。宽十五丈。长一百余丈。使水可引入古河。新开河口。将来可以渐次淤塞。
一镇夷关脚下。七年挖深五尺。现一石。与山连。围圆约一丈许。询之胥役佥云。每年若见此石。即不淘挖。余谛审其言不确。乃命石工凿去一尺余寸。使与河底平。八年。河底较凿去石。又矮一尺。因又凿去二尺五寸。使与新河底平。
一紧对卧铁碑下河底。七年掘深二尺。现出木桩。与河底平。八年河底较木桩低一尺五寸。余命将木桩凿去一尺五寸。使与河底平。察省志此处有明时竖立铁桩数根。余淘觅数十日。不见。因亦竖铁桩一根于河中。南去岸。五丈二尺。北去岸。四丈六尺。颠与淘深之河底平。竖处亦与卧铁碑相对。
一鸡台下向有淤沙一堆。高计丈余。周围约六丈许。余命挖与水面平。但其旁系深潭。七年淘挖时。恐人夫将沙石弃潭内。被水冲复起。仍成淤集。因逐日亲督工。命担弃远岸。役夫中有老而黠者。跪余前云。伊在堰淘挖三十余年。此处沙石。历来尽弃潭中。余知其谲。即昏夜微服谘访。未闻有云频弃潭中者。但察实时已倾潭中大半矣。以致八年此沙复堆淤宽六丈高五尺。余仍照七年督挖去尽。不令弃片石于潭中。是年此处河底较七年挖低二尺余寸。因于北案石上深淘滩低作堰六字旁。添刻水则十画。初画令与河底平。俾农民便察此处深浅也。
一宝瓶口河形。旧宽十二丈。七年察量。仅宽七丈余。余于是年展宽一丈。长二十余丈。深约五尺。八年又展宽三丈。长四十丈。深五六尺不等。仍复古制。使水出口势得舒畅。并将所挖沙石。置北案城脚下。堆砌成坎。上坎约高一丈余寸。宽三丈。长三十余丈。下坎约高四尺。宽一丈三尺。
一走马河锁龙桥下。本有河工。闻堰长云。数年来并未淘挖。余于八年仍添挖河方七百余数。又上漏罐偪水坝南岸。向无挖工。余见此处沙淤甚高。亦添挖河方四百余数。又下漏罐转湾处。余见河身淤窄。亦展宽一丈许。以上七则。均遵深淘滩法也。
一自镇夷关起至人字堤止。河身均展宽一丈五尺。
一飞沙堰系历来古河。七年。此处横铺笼装至十数层。又加装以筷子笼。因河底高。笼亦作高。夏间水涨。余亲往察。见水不能泄入外江。当即割笼二层。使泄其余水。八年河底挖深。因将笼亦低作。较上年矮去数层。此遵低作堰法也。
一人字堤边漩坑。向来用笼滚填。填齐水面。方用横铺填心笼二三层装砌。上又用搭包顺笼面。七年。余见此作甚不得法。八年。余令堰长夫头用篾绳系笼头中尾三处。笼入水时。令人将绳撦紧。使笼至坑内。不致倒卧悬栽。亦不致溜入潭内。笼离水面约三尺。即令泅夫下水用竹篾将笼连环密缝。出水面时。仍照水笼装铺顺笼六层。又装铺横笼一层。上始用搭包顺笼面。亲督九日。而工始毕。较之上年似更坚固也。
一内外江各鱼嘴笼。尽以竹篾穿系。夏水可免冲刷。至内江大小各堰笼工。相势制宜。俱略有更换处。
一内外江各堰沙石淘挖。均系倾弃远岸。水涨时均不致冲流仍集河内。
一内江各小堰。察河身向来宽敞。均与河口等。今河口宽而河身窄。尽系居民侵占所致。满拟恢复古制。一时势有不能。
一太平桥鱼嘴上。沙石积高数丈。走马河南岸。沙石亦淤堆数丈。锁龙桥上下。沙石亦俱积满。两岸尽是居民田舍。察俱是向来河滩也。
一伏龙观南岸。察系旧日考武箭道。因乾隆间人字堤开口。此处被水冲刷。箭道遂移东郊。余于其处植柳八十二株。欲为将来办工界限也。
一鸡台对岸。有大沙堆。余于八年工竣后。捐廉将沙雇夫挑置人字堤下。与笼基平集。约宽二十丈。长十六丈。深三五尺不等。窃谓沙堆一去。泄水易入外江。堤后身高。堤工可以永固也。
一自镇夷关对岸沙堆起。至现挖之沙堆止。共约长数百余丈。尽壅堤后。堰虽低作。恐仍无益。余以有志未逮而去。所望继余而来之贤执事。将每年新淘沙石。尽倾远岸低处。将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