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至黄浦入扬子江处为止之各地产亦按甲字征抽此地估价亦按第念八条所述由举派人断定丙非中国式样船只数目逾一百五十墩者进出上海吴淞及黄浦之各他口岸均按每墩抽钞银五分非中国式样船只自一百五十墩以下者抽以上所言钞银四分之一每船无论进口若干次每月抽取一次非中国式样之船[在](自)扬子江中行驶专为领取江照行至吴淞者免抽 以上所言之钞课惟来往之时不得在吴淞有商贾之行仅能取水购食而已丁凡在上海吴淞及黄浦之各他口岸报海关之货均按估价值千抽一戊中国 国家每年津贴该局之欠应与外国干涉者每年所付该局各欠总数相同 以上各节均有实在为难之处此外尤有虑者附约开河各条系侵越主权办法并无切实工程办法查租界之例除工部局费外不应有别样税项以开河之故忽增地税各国律法小有异同居留各商意见参差即使勉强输纳一二年以后或外国人或中国人万一有拒阻输纳地税之事势不得不停工待欠而中国岁认一半之巨帑掷付浦江虚糜岂不可惜是以刘宫太保前者函达贵领袖总领事必须各贵总领事能担保各商永远输纳此项地税不致中辍正可表见刘宫太保深愿赞成开河之本意容敢代表并乞察照
修治黄浦河道局章程稿本
第一 现于上海设立修治黄浦河道局
第二 该局责任有二 一系举办整理改善河道之工 一系经管河道
第三 该局管辖之境自江南制造总局之下界向港口其名为龙华港作一直戋起至扬子江中红色浮标处为止
第四 该局应任之员开列于后 甲上海道 乙海关税务司 丙各国领事中公举二员 丁上海通商总局中[由](中)董事公举一员 戊由各行船公司及在上海吴淞或黄浦之各他口岸所有每年进出口船只吨数逾五万之各行商公举二员以保行船行商利益 己公共租界工部局一员 庚法国租界工部局一员 辛各国在沪及吴淞并黄浦之各他口岸如每年进出船只吨数逾□□□吨者由该国国家特派一员
第五 所有因居官职应任之员当按照居此官职之时即供该局之任
第六 各工部局及通商总局所举之员在局期限一年期满者亦可立即公举续充按第四条辛字各该国所派之员在局亦期限一年其余各员均系三年限满者亦可立即公举续充
第七 期限之内如有开缺接任者即照其班供职一年或三年
第八 由该局员中公举督办壹员及帮办壹员期限皆系壹年督办之时如投名无较多之数即请各国领事中之领衔者入名以成较多之数
第九 凡督办不在座邦巾办即代之若均不在座由在座之员公推壹位作为此次督办
第十 凡该局会议时如值投名适均则任由督办列名以成其事
第十壹 至少非有四员该局不能会议事件
第十二 该局应用之员差均可随意聘请以为修办丁筑及施行一均章程其薪水工资贴费均由该局指定数目由进欠内给发章程及员差一切事务均由该局自行办理员差亦由该局任使辞退
第十三 所有经理行船应置各节由该局立定河内所设停泊船只器具并整理停泊在第三条所述限内以及各水道如吴淞口并过上海法国租界或公共租界或吴淞洋界各港此外入河之各他港自港口往上二英迈勒之远均在应置各节之内
第十四 凡入于河内所设停船器具该局皆有取获之权另设公共停船器具之法
第十五 第十三条所述河内所有挖河修筑马头等工以及各浮马头浮房应由该局允准方能修建该局亦可随意不允
第十六 凡除去河内及以上所述各港阻隔之事并去阻各费随事向责成之人索取该局皆有全权
第十七 第十三条所述之河港内所有浮灯浮标标记标灯以及地上设立保护船只按行河道之具除灯楼之外均由该局任便安置灯楼仍按壹千八百五十八年中英天津条约第三十二欠办理
第十八 所有改善及保全黄浦各工统由该局工程司管理如因其工应在辖界之外兴作亦一律办理应饬行之处当由中国官员允准方可照办
第十九 兴工所筹之欠全由该局出入追课及施行章程各事亦由该局会同应管之官设法办理
第二十 海口理船长及其所用之人均由该局拣派理船长事务于十三条内所述之河亦在该局所有权柄之内举办
第二十一 该局有整顿巡查一切事务之权以期确照章程及饬令而行
第二十二 上海引水一切事务 即下扬子江引水 由该局经管前往上海船只所用引水人之执照只能由该局任便发给
第二十三 凡违章者如系外国人民该局即向该国领事或应管之律法官员控告中国人民及无钦差领事驻中国之人在会审衙门控告审讯时必须外国官员在旁观审
第二十四 凡控该局者即向上海各国领事公堂投告凡涉讼之事均系该局总办代为就审
第二十五 该局各员及所用之人因投名议定之事及所办事件并已定合同或议定之出欠等事其系按照该局或所属各司之权柄号令而行及有关详办施行该局发章程者各该本人并不担责
第二十六 除第十三条所述行船应置各节外应定章程及违章罚欠如在权力之内均可由该局宣布
第二十七 第二十六条所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