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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清-甘韩-第288页

三月二十六日御滑司明司特宫束力内阁中书臣爱门士钞 英国农会钦定章程
第一条 此章程乃奉诏钦定永远不容改变 第二条 此会乃国之公会名曰英伦农会只许行用一个图章 第三条 此会不准妄议国是诏中屡屡言之故会中以后或增添新章或有别事更张皆不得借端以犯此条章程 第四条 此会中会友之数本无限定第会友共分两等曰头等会友曰二等会友以捐项多寡定其应得权利 第五条 此会有权选举有功于农务之人入会免其捐输并有权选举能选述论说之通人入会与外国之人为会友 第六条 此会每年定三次大聚会其两次聚会之期在五月十二日须聚于伦敦城其余一次无有定期惟聚会之所或在英伦岛或在威尔士任会中自便其在五月中聚会之期定于二十二日如逢礼拜则后一日 第七条 于五月中聚会之时众会友有权选立会长与康雪尔此会长与康雪尔虽已选立不能即行办事当待本年乡间大会之期始行办事在会执事之人或有退辞或有死亡众会友当另举他人以补其缺 第八条 康雪尔中之人员会长一人会正十二人会董一二人皆于头等会友中简选此外尚有会副五十人于头二两等会友中简选 第九条 会长之任以一年为满不得连任三次 第十条 会副五十人每年退其半留其半新进其半已退之人准其再举 第十一条 五月中聚会之时于两等会友中举定会长会正会副及会董 第十二条 此康雪尔办事须遵诏书及会中详细章程其详细章程中如欲有所增改康雪尔中当于一月前通知各执事 第十三条 此康雪尔有权进退会中总书记书记所职之事代会中写信札契据词状等 第十四条 此康雪尔管会中银钱出纳以及会中一切事务惟不准干犯诏书与会中详细章程及国家律例凡与会中有益之事皆得便宜行之 详细章程 第一条 当尽废向来之一切章程悉凭以下新定章程为准 第二条 欲入会之人必须经在会之人举荐然后署名于愿入会单此单会中所刻须向书记处取欲入会之人尽列名姓刷印为单于康雪尔聚会前随同下次聚会之排单分发于康雪尔中各执事康雪尔月会时惟单上已列名之人议其可入会与否其未列名者置诸不论或有不能拒绝之人亦可与选惟书记必当笔之于书为后日存案其议选时用举手之法可其入会者上举其手否者不举视可否之多寡以为进退议定入会书记取准入会单填定名姓发于入会之人并将诏书及会中详细章程俾令阅看妇女亦准入会惟铺户不准入会 第三条 欲入会之人未付捐欠者不准享会中应得权利其名亦不得列入会中名姓单举入会之后三月不付捐欠与未举同头等会友每年须捐五磅二等会友一磅每年捐欠先于元旦日交付或过六月之后尚未交付以欠债论即至十一月付清当算作明年之捐本年未付者仍以欠债论欠债会友不得享应得权利亦不得总付捐欠详于第五六条亦不得举为执事须俟清偿债欠后仍同会友之例末句一千八百八十九年五月改 附两等会友在会五十年并无拖欠捐欠等情五十年后再不派捐康雪尔可选此等常川在会为头等会友免其捐输此一千八百八十九年五月之新章程末句于一千八百九十年二月改 第四条 住居他国之人亦准入会务须在伦敦有银行或他市肆能代付年捐或总付捐项者会友或住居不便邮寄之处务页在欧洲各国或英国有代寄之人以便寄信件及报章等 第五条康一千八百九十年以前所选之两等会友年须二十一岁以上既举入会若康雪尔许其总付捐项头等会友须捐五十磅二等捐十磅后再不派捐此等会友须于书记处取所刷之收条收到农务报章或一年或半年一付收条当定自康雪尔或越康雪尔所定付收条之期康雪尔特用挂号之信催促之告其不付收条则将不得阅农务报不得享应得权利若一月之后尚无回音康雪尔聚会时可将此人之名除去不准列会一千八百八十九年五月改 第六条 一千八百九十年以后所选之两等会友既举入会若康雪尔许其总付须付十五磅以后再不派捐例与上同其未总付之会友捐过十年之后只须总付十磅此新章程一千八百九十年二月初五日定 第七条 年年付捐之头等会友及总捐年捐之二等会友在会十年者准其总付四十磅为常川头等会友在会二十年之两等会友准其总捐二十五磅为常川头等会友此两等会友非康雪尔特许其改捐者不许改捐一千八百八十九年五月改 第八条 无论本国异国之人有功于农务及相关农务之格致者康雪尔可许其为不助捐之会友此等会友亦准其与会中议论惟无选举他人之权此等会友不得过二十五人康雪尔亦可举异国会友及通信会友其举法当定自康雪尔举定后会长及书记当签名于执照寄付之
第九条 两等会友之名当以字母为次列于簿册详记其入会之先后捐项之已付未付且注其付捐之日会友须告书记以所居地址与代寄信件之地址汇寄信件与农务报当照其最后所报之地址 第十条 各会友或迁徙或远出须即告书记以所在之地址免致信无递寄之处所寄之件或邮局因找寻无目退还本会书记当用挂号之信依其最后所报之地址再寄之倘仍找寻无目或一月之后尚无音信会中亦即除名 第十一条 如有会友欠捐二年会中当即寄信明示会中章程限期归清如欠捐三年会中即寄挂号信告知例当除名一月之后始除之此等除名会友所欠之捐项仍须归清其事康雪尔主之 第十二条 照以上五条十条十一条除名之会友若归清捐项后欲再入会亦准其入会必须证明是曾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