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疏》谓母冠子无事在闱门外,故子出闱门见之。敖继公不从郑义,以适东壁为在东堂下,其说已非。凤翔又以为适东壁者又升自阼阶,适东壁房前,北面见母。是时母已在房,果如所言,则“降自西阶”之后,仍当有“升阼阶”之文,何以《经》文无之耶?此类数处,皆立异而不能精确也。
△《读仪礼略记》十七卷(两江总督采进本)
明朱朝瑛撰。朝瑛有《读易略记》,已著录。是书於《经》文不全录,第曰自某至某。所录多敖继公、郝敬之说,取材颇俭。其自为说者,亦精义无几。
△《仪礼惜阴录》八卷(两江总督采进本)
国朝徐世沐撰。世沐有《周易惜阴录》,已著录。是书逐节逐句分解,撮标注义,颇为明简,较所注他经稍善,然亦疏於考证。如《士冠礼》云:“阙项青组缨。”汲古阁本郑《注》:“阙读如‘有頍者弁’之頍,滕薛名蔮为頍。”
世沐谓字书无此蔮字而疑之,不知蔮本当作簂。《后汉乌桓传》云:“犹中国有簂、步摇。”注云:“簂音吉悔反,字或为帼。”盖簂、帼二字通。《续汉书舆服志》云:“太皇太后、太后入庙,翦氂簂。
公、卿、列侯、二千石夫人绀缯簂。”《广雅》曰:“簂谓之<巾皃>。”
故《玉篇》、《广韵》、《集韵》、《类篇》俱作簂字,可以正刊本作蔮之讹。至若《释名》曰:“簂,恢也,鲁人曰頍。頍,倾也,著之倾近前也。”
即郑《注》滕、薛名蔮为頍之确证。而《释名》作簂不作蔮,则汲古阁本郑《注》作蔮,其误显然。世沐心知其误而不能究其所以误,殊核之未审。又此书多载郑《注》所引古今文,然阙漏不可枚举。即如《士冠礼注》云:“古文闑为{埶木},阈为蹙。”又云:“古文旅作胪。”又云:“今文纁皆作熏。”
又云:“古文盥皆作浣。”又云:“壹古文皆作一。”又云:“今文枋为柄。”
又云:“古文啐为呼。”又云:“古文亶为瘅。”又云:“今文格为嘏。”此九条俱失载,则他篇可知。又若《士冠礼》“戒宾”节在“筮宾”之前,而世沐谓戒宾当在筮宾之后。今考郑《注》,戒宾者,戒主人之僚友;筮宾者,筮其可使冠子者。盖先戒众宾,后乃於众宾内更筮其最吉,特使冠子。故贾《疏》谓取人之法先筮后戒。今以此宾是贤者,必知是吉,故先戒宾。宾已许,方始筮之。以其贤,恒自吉,故先戒后筮。此义最易晓,而世沐谓当先筮后戒,疏矣。至谓冠子一醮足矣,三醮则意复词缛,具文滋伪。又谓字冠者不当有祝词之类,尤臆断之说也。
△《丧礼吾说篇》十卷(浙江巡抚采进本)
国朝毛奇龄撰。奇龄有《仲氏易》,已著录。奇龄说经,好立异义,而颠舛乖谬,则莫过於是书。大旨以子夏《丧服传》为战国以后人伪作,故逐条攻击,务反其说。其叛经之尤者,如谓丧服有齐衰无斩衰。考《释名释丧服》曰:“斩衰,不缉其末,直翦斩而已。齐,齐也。”故郑注《丧服传》曰:“斩,不缉。齐,缉也。”与《释名》之义相符。奇龄乃谓齐而不缉,乃齐之本名。而从而缉之,则又以缉齐得名。三年之重齐不缉,期功则缉之。然所谓齐而不缉,仍是《释名》“斩衰,不缉其末”之说。又何必阳改其名而阴存其实乎?至谓期功以下之齐乃缉,则齐衰三年者皆已不缉,是改斩之名下同於齐,又改齐之实上同於斩。支离怪变,弥为不可究矣。奇龄以《周礼》、《仪礼》同出战国人伪撰,故於《周礼司服职》齐衰、斩衰之文,置之不道。至《左氏》乃奇龄所最信者也。考昭公十年《传》:“晋平公卒,叔向曰:孤斩焉在衰绖之中。”杜预《注》曰:“既葬,未卒哭,犹服斩衰。”明为斩衰之确证。乃引《杂记》“三年之丧如斩”语,谓非服斩之义。襄公十七年《传》:“齐晏桓子卒,晏婴粗縗斩,苴绖带杖,菅屦。”是断断不得谓之非斩服者。奇龄亦谓“斩”字下属“苴绖带”为句,乃斩苴麻以为绖带。《荀子》一书,亦奇龄之所最信也。考《三年问篇》明出斩衰之名,不能复辨,则曰《礼论篇》中但有齐衰无斩衰,《三年问篇》乃后人妄改。夫稍可穿凿之处,即改易其训诂句读以就己说。至必不可掩之处,则遁而谓之妄改。持是以往,天下复有可据之书乎?奇龄又谓三年之丧当为三十六月,不得折月,而又无解於《荀子礼论篇》“二十五月而毕”之文,遂谓毕者乃毕衰服也,至二十七月禫后又加禫服九月。考《间传》曰:“中月而禫,禫而纤,无所不佩。”孔颖达《疏》曰:“此谓禫祭既毕,吉祭以后,无所不佩。”又《丧服小记》曰:“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丧大记》曰:“禫而从御,吉祭而复寝。”《檀弓》曰:“是月禫,徙月乐。”
《间传》又曰:“中月而禫,禫而饮醴酒。”饮酒者先饮醴酒,食肉者先食乾肉,是徵诸礼经,显有典训。今奇龄谓禫后服綅冠素端者凡十月,与《经》义无一相合。岂先王制礼之意乎?其他若谓父在为母不当期年,父母不当为长子三年,皆据律以议《经》。至谓本生父母不当降在期服,传重者不必嫡孙,则不特叛《经》,且背律矣。岂非恃其博洽,违心巧辨哉?△《仪礼训义》十七卷(庶吉士蔡廷举家藏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