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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导航地图-第89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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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与诈欺官司取财门各条参看。
贡举非其人  一,凡学臣考试,如提调官通同作弊,及引诱为非者,同学臣一并革职提问。其学臣暗通关节,私鬻名器,提调官虽无通同引诱情弊,而防范不严者,交部议处。学臣应用员役,傥有招摇撞骗及受贿传递等弊,提调官不行访拏究治者,亦交部议处。若学臣操守清廉,杜絶情弊,而提调官不得遂其引诱,反行挟制把持者,该学臣即行指参,审实,将提调官照贪官例治罪。
   此条系雍正五年,九卿遵奉谕旨,恭纂为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学臣及提调官舞弊而设。暗通关节,私鬻名器,应治何罪,并未叙明。
贡举非其人  一,凡考试官毫无情弊,下第诸生不安义命,逞忿混行、搅闹者,发附近充军。
   此条系雍正元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等逞忿混闹者,决非一人,似应添聚众二字。
贡举非其人  一,官生録科,该学政瞻徇情面,滥行録送,如官卷内有文理荒谬,幸邀科第者,发觉之日,将送考官,一并严加议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定例,乾隆五年呈进黄册时声明,此例已于律文第二节考试艺业内包举并载,学政全书无庸纂入。奉旨不必删去,仍行纂入。
   《处分则例》云,将文理荒谬之官卷滥行録送,以致幸邀科第,发觉之日,将学政降一级调用。
   谨按。此专指一事而言。
贡举非其人一,考职贡监生如有包揽、代作等弊,察出提究。若监试御史隐匿瞻徇,照例议处。其假冒顶替者,本犯照诈假官律治罪。互结监生,照知情诈假官律治罪。出结之官,照例议处。若身故未经缴照者,限四个月,准家属自首。如逾限不首,査出审有转卖顶替别情,照诈假官律治罪。计赃重者,以枉法论。若审系偶尔遗忘,并无别故,当官销毁,免其治罪。该地方官,于已革,已故未经缴照之人,徇隐故纵,不严行追缴,致滋事故者,事发之日,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六年例,乾隆五年以包揽、代作、顶名、重考等弊,科场考试皆有定例。身故缴照,亦有定限。此条专为其时考职贡监生,令其引见不次擢用,故特严设例款。今考职贡监生引见之例已停,无庸纂入。进呈时奉旨,不必删去,仍行纂入。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郷会试外,以考职为重,是以特立专条,而未及别项。□顶名代考中式,不问死罪。此一经假冒、顶替,即拟斩罪,似属参差。与《处分则例》参看。□诈假官、假与人官者,斩。知情受假官者,满流。□贡监与官不同,转卖、顶替,即照假官律治罪,似嫌太重。国初例文,各贡监在国子监,监满咨部,照例考职,贡监以州同、州判、县丞用,例监倶以州同、州判、县丞、主簿、吏目用,此贡监考职之原由也。现虽间一举行,而得官者絶少。又吏员役满,亦准考职,今更不行矣。
□《吏部则例》升选门,载有贡监考职,吏员考职各条,现在贡监考职,间或举行,而吏员考职,则从无其事矣。□知县正印官,系进士及举人选授。佐贰等官,系贡监补授。佐杂系书吏补授。皆本班也。捐例开,而本班倶形拥滞矣。言事者,祗知疏通进士出身之正途,而于佐杂两项,并未议及,岂此等人员可以任其拥滞乎。说见举用有过官吏门。
贡举非其人  一,郷会试考试官、同考官及应试举子,有交通嘱托、贿买关节等弊,问实,无论曾否取中,援引咸丰九年顺天郷试科场案内钦奉旨,倶照本例问拟。仍恭候钦定。
   此条系咸丰九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上条已严,此条则更严矣。□郷会试,为士子进身之阶,亦朝廷抡才大典,若交通贿买,则名器坏矣,故从其重。然不论曾否取中,一体斩决,似嫌太重。□为治莫急于人才,人才多由于贡举,此自古以来不易之法也。贡举非其人者,罪之,深得古意。而办法则专以文艺为去取,与律意迥不相符。所习非所用,近则大为人所诟病矣。□既以文艺取士,则交通贿买之弊,即相因而生,其势然也。然遽拟斩决,未免过严。军兴以来,以保举得官者,不知凡几,其中营求贿买冒滥者,亦不一而足。
以此例例之,则有诛不胜诛者矣。而从未见举发其弊者。严于此而寛于彼,何也。
举用有过官吏:巻首
凡官吏曾经断罪罢役不叙者,诸衙门不许朦胧保举。违者举官及匿过之人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受赃,倶以枉法从重论。若将帅异才,不系贪污、规避而罢闲者,有司保勘明白,亦得举用。)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