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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导航地图-第87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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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銮仪卫校尉缺出,于见役校尉亲生儿男弟侄内,选择堪用者替补。如校尉子弟不足,移文五城,将身家殷实民人保送选补。其养象校尉缺出,即以所生儿男替补。有朦胧冒替者,倶以违制论。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改定。
   《集解》。校尉系朝廷执役之人,生有儿男,报名入册,册上无名,即冒也。
   谨按。校尉有犯,移咨銮仪卫提拏。见鞫狱停囚待对,余倶无文。
大臣专擅选官:巻首
凡除授官员(兼文武应选者),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监候)○若大臣亲戚,(非科贡应选等项,系不应选者。)非奉特旨不许除授官职,违者,罪亦如之。(受选除者,倶免坐)○其见任在朝官员,面谕差遣及改除,(外职)不问远近,托故不行者,并杖一百,罢职不叙。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大臣专擅选官  一,文武职官人等,不由铨选、推举,径自朦胧奏请,希求进用者,依假以上书希求进用律,杖一百。如夤縁奔竞。阻坏选法者,有财,依以财行求,计赃治罪。无财,依违制律,杖一百。
   此条系前明旧例,原载选用军职门。雍正三年,以此律系明时选用世职军官之法,今无此例。将律文删除。此条移附于此。嘉庆十四年改订。
   谨按。此条专言希求进用之罪,其进用者,并未叙及。
文官不许封公侯:巻首
凡文官非有大功勲于国家,而所司朦胧奏请,辄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斩。(监候),其生前出将入相,能除大患,尽忠报国者,同开国功勲一体封侯。谥公不用此律。(生受爵禄曰封,死赐褒赠曰谥。)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滥设官吏:巻首
凡内外各衙门,官有额定员数,而多添设者,当该官吏,(指典选者)一人,杖一百。毎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受赃,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吏典,知印及承差、祗候,禁子、弓兵人等,额外滥充者,杖一百,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领笞三十。吏笞四十。毎三人,各加一等。并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容留之人不坐)○其罢闲官吏,在外干预官事,结揽写发文案,把持官府,蠹政害民者,并杖八十。
于犯人名下追银二十两,付吿人充赏。有所规避者,从重论。○若官府税粮由帖、戸口籍册雇募攅写者,勿论。
   此仍明律删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修改。
条例
滥设官吏  一,内外大小衙门考取吏典,照缺补用。若旧吏索顶头钱者,事发,计赃,准不枉法论,革役为民。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笺释》云,得财依求索计赃准不枉法论,罪止满流。若上手吏无求索之意,而下手吏自愿出钱者,止问不应。
   《示掌》云,旧吏若不求索顶头,而下手之人愿送者,止拟不应。
   谨按。书役出缺,暗行顶买,见官吏受财门。此条系考取,而彼条或称报充或云应募投充,并无考取之文,似嫌参差,应参看。
滥设官吏  一,坐粮厅所属八行运役,及仓役名缺,责令通州知州,佥选诚实良民应役。如保送旗人及民人,以一身而充两三役者,仓场侍郎、巡仓御史察出题参。知州交部议处。该役及保结之人,杖八十、徒二年。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改定。
   《处分则例》同捕亡门,番役私带白役,照额外滥充律治罪。与下条同。
   谨按。此专指坐粮厅一处而言。□原例旗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与民人责四十板、徒二年,罪名相等。即系律内杖一百、徒二年迁徙之罪。盖迁徙律,应满杖而比流减半,准徒二年,与五徒以次递加不同。(是又在五徒以外者)修改之例,以既系徒二年,即应杖八十,是已不用迁徙之律矣。下条亦应改正。
□三流均系总徒四年,比流减半,故止准徒二年。律内惟官吏受财及此门,有此罪名,余不多见。总律则徒流迁徙地方,并诬吿充军及迁徙耳。然亦絶少引用。其附见律内者,流囚家属云,迁徙安置人家口,亦准此。□八行运役名目未详。査漕运全书载有,石坝军粮经纪,(一百名),白粮经纪,(二十五名),土坝车戸,(二十名),及五闸军粮水脚。(一百四名)。雍正五年,将石坝里河二十六名裁革,归并军粮经纪,实在七十八名,四闸白粮水脚(八名)。
又有土石两坝外河白粮船戸,(三十五名),康熙三十九年裁革,归并白粮经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