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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导航地图-第69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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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解犯兵牌内,填明解赴某省,入境首站某州县,遵照定地转解配所投收申缴字样。
此例原系五条,一系乾隆十二年,刑部议覆贵州按察使孙绍武条奏定例。(按,此苗疆省分之通例,原系贵州省奏准,而未专指贵州一省。□修并之例祗有广西土司、广东琼连二属、四川、湖南等处而反无贵州,其云南亦无明文,明系遗漏。)一系乾隆十二年,刑部议覆广西巡抚鄂昌条奏定例。(按,上段专指广西土司而言,下段专指烟瘴而言。□土司所属地方不得安置军流等犯,各省均应照办,不独广西为然也。因广西省奏请特定此例,后遂与广东、四川等省修并为一,而独无云贵二省,何也。
)一系乾隆二十六年,九卿议覆山西按察使拕木齐图条奏,并刑部议覆广东巡抚周人骥条奏定例。(按,此专指广东琼连二属言,以琼州有黎人,连州有猺人也。)一系乾隆三十六年,刑部议覆广西按察使朱椿并山西巡抚鄂宝条奏,并纂为例。一系乾隆十八年,刑部议覆四川按察使周琬,并十九年湖南按察使夔舒,及四川总督黄廷桂条奏,并纂为例。(按,第三条原例,照四川、湖南有苗省分例,即此条例文也。)五十三年删并。
   谨按。广东、广西、四川、湖南应发人犯,因不便与苗猺等聚处,倶解巡抚衙门,与别省不同。惟别省军流人犯,均系咨明该督抚先期定地,无庸指定府州,则此数省之督抚,独不能通融派拨乎。□将四条例文修并为一,本为删繁就简,转致多所挂漏。似应分作两条,将苗疆地方列为一条,其余军流列为一条。一系解赴巡抚衙门,一系无庸解赴巡抚衙门也。□从前军流均系佥妻发配,后将佥妻之例停止,此处佥发二字亦应酌改。
徒流迁徙地方一,各省民人流寓在京,在外犯该军流徒罪,并免死减等之犯,其有应追银两,讯明本犯,原籍有产可赔者,移査明确,将该犯解回原籍,追银完交后,照应配地方发配。将所完银两移交犯事地方,分别给主。如无应追银两,或赃项已经追完,及移査原籍并无产业者,徒犯即在犯事地方,定地充徒,军流人犯,于犯事地方按本犯原籍应配地方,起解发配。若计原籍应配之地,即系该犯流寓之所,令各该督抚按所犯应流应军道里远近分别改发,仍回避原籍相近之地。
   此例原系四条,一系康熙四十一并四十五年定例。(系分别有无妻室及应追银两而言。)一系律后总注,乾隆五年另纂为例。(专指流寓之人犯徒罪而言。)一系乾隆七年,刑部议覆福建按察使王丕烈条奏定例。(专为应流之地,即系该犯流寓之所而设。)一系乾隆九年,刑部议覆江西按察使翁藻条奏定例。(专为并无妻室及无应追银两而设。)五十三年修并。
   谨按。此流寓在外犯徒流以上之例,与在京问拟徒罪人犯,不许出境一条参看。彼条专言徒犯,此则兼及军流,亦有不同。至还官、入官、给主各赃及埋葬银两,均有监追限期,见给没赃物门。此处专为往返移査、解回追交有需时日而设,是免其往返跋渉,反致多加监禁,亦属未便。
□追银、佥妻二者并重,是以转发原籍。后佥妻之例停止,则解回原籍专为追银一层矣。□流犯,按原籍应配地方起解发配,徒犯,即在犯事地方充徒。是徒犯几与流犯相等矣。
徒流迁徙地方  一,民人在京犯该徒罪者,顺天府尹务于离京五百里州县定地充配,至外省徒罪人犯,该督抚于通省州县内核计道里远近,酌量人数多寡,均匀酌派,倶不拘有无驿站,交各州县严行管束,俟徒限满日释放回籍安插。
   此条系乾隆五十二年,刑部议覆云南巡抚谭尚忠条奏定例,五十六年増在京犯徒之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徒罪之通例。
□在京徒犯以离京五百里地为准,外省并无此语,是不拘五百里内外矣。□徒犯系在配所拘役,即古城旦鬼薪之类。前明改为煎盐、炒铁,雍正年间改为发本省驿递,均系拘役之意,是以有徒囚不应役分别治罪之律。此例改为严加管束,并无拘役字样,殊与律意不符。盖徒流原系古法,近倶有名而无实,而各州县倶以此辈为苦累之事,不加管束,在配脱逃者遂比比皆是,而凶顽者益无所忌惮矣。
□流犯既无安插之法,徒犯亦无应役之事,仅有徒流之名而己。吏治之不如古,此其一也。以下条军台之例两相比较,待官员者何其过严,治徒囚者何其过寛耶。
徒流迁徙地方  一,奉天所属民人,有犯军流徒罪者,倶照各省民人犯罪例,一体问发,均不准折枷完结。
   此条系乾隆十二年,刑部议覆盛京刑部侍郎介福条奏,并乾隆十三年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