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康熙十二年及雍正二年例。
拏获带逃幼小子女:巻首
拏获带逃幼小子女 一,凡拏获逃人,如带有十五歳以下之子女,一同获解者,地方官不记功。另行拏解者,照十五歳之子女祗身逃走例,将地方官一体记功。若被伊主认获及旁人出首者,将失察之地方官及窝家邻佑人等仍照例分别究议。
此条系康熙十年及十二年例,以上五条均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天道数十年而一变,人事亦然。以上数条倶系尔时办法,现在并无此事矣。
在京旗人逃后行窃:巻首
在京旗人逃后行窃 一,凡在京满洲、蒙古、汉军正身闲散旗人逃后有犯抢窃,均销除旗档。其初犯罪,止笞杖枷责者,免其刺字,交县管束。徒罪以上,悉照民人一体刺字,发配各省。驻防旗人有犯,亦照此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四十八年刑部议准定例,嘉庆六年、道光五年改定。
谨按。此并非督捕原例,刑律窃盗门内既有旗人治罪专条,似应并于彼条之内,无庸载入此门。
马兰泰宁等处兵丁逃回:巻首
马兰泰宁等处兵丁逃回 一,凡发往马兰、泰宁二处壮丁脱逃被获或自行投回者,照旗逃例分别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十一年,汉军八旗议奏逃回兵丁治罪,并钦奉谕旨,恭纂为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条亦非督捕原例,系专指发往二处之汉军壮丁而言,改照旗逃治罪,似非原定此例之意。
黒龙江三姓处等处改发之旗人逃走:巻首
黒龙江三姓处等处改发之旗人逃走 一,八旗发遣拉林人犯,有私自逃回者,拏获之日即行请旨,拟斩立决。如在盛京等处拏获者,该将军等讯明情节,具奏请旨,即于现获处所正法。其在京曁各省拏获者,由刑部审明请旨,交旗正法。
此条系乾隆二十二年钦奉谕旨及二十三四等年刑部审拟拉林逃犯徳保等案奏准定例。
谨按。现在并无发遣拉林人犯,且无论何处遣犯脱逃均不正法,而独严于此处,亦不画一,似应删除。
黒龙江三姓处等处改发之旗人逃走 一,八旗应发拉林、阿尔楚喀人犯,倶停其发往,改发黒龙江三姓等处充当苦差。该将军于解到之时,均匀酌拨安置,不得令其群聚一处。其在配行凶为匪不自悛改者,即销去旗档,改发云贵两广等省,交与地方官严行管束,有犯即照民人例治罪。并令该将军等将一年内有无另行改发之处年终汇奏。
此条系乾隆二十二年满洲大学士九卿遵旨会议,奏准定例。
黒龙江三姓处等处改发之旗人逃走 一,移住拉林闲散满洲内,如有越过边津逃回京城者,拏获时遵旨正法外,其初次逃走,不出该管地方,无论不行吿假、私自逃出及自回被获者,倶枷号一个月,鞭一百。二次逃走者,连妻子发往伊犂等处折磨差使。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吉林将军恒鲁审奏,移住拉林闲散满洲太平二次逃走案内附请定例。
谨按。此遵旨正法,与现代例文不符。
以上三条,均系发往拉林后逃走之例,嗣后拉林停其发往,即无此项人犯矣,且非督捕原例,似应删除。
官庄兵丁脱逃:巻首
官庄兵丁脱逃 一,官庄壮丁如有逃走,该管官即行具报缉拏,获日,照例惩治。至发遣人犯入在官庄内者,如有脱逃,亦令报部、缉获,究其有无行凶为匪,按其原犯罪名,照脱逃例分别议拟。该管各官按照逃人名数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三十五年刑部议覆吉林将军傅亮,奏请定例。
谨按。此专指壮丁而言。
伊犂等处卡伦缉捕逃人不力:巻首
伊犂等处卡伦缉捕逃人不力 一,伊犂等处盘获逃犯,究出经过卡伦地方未经査拏者,将该处失察经过官员并失察之地方官及该管大臣交部分别议处。兵丁鞭七十。如有藏匿负罪潜逃之犯,将失察官员并失察之地方官及该管大臣交部从重分别议处。兵丁鞭八十。
此条系乾隆三十八年兵部钦遵上谕,酌议定例。
谨按。所奉上谕非专为逃旗而设,此条似应移入刑律捕亡门内。
厄鲁特回子逃走:巻首
厄鲁特回子逃走 一,凡厄鲁特回子逃走被获,如关系重情,仍听理藩院定拟,奏闻请旨外,如止系犯逃,无论拏获投回,初次,枷号一个月,鞭一百,给主严加管束。二次,发福州、广州赏给旗下官兵为奴。其京城居住并王公等带来家下厄鲁特回子逃走,仍照旗下家人逃例,分别次数年月办理。
此条系乾隆三十八年理藩院审拟察哈尔都统拏获逃奴厄鲁特达理回子公处克即二小案内奏请定例。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