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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导航地图-第519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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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看押,亦所时有,检验尸伤不实门内,载有差役奉官暂行看押人犯身死一条,应参看。□鞫狱停囚待对门,刑部发城取保,犯证无保人亲识者,酌量交城看守,亦系暂行看押之犯也。与本门末一条例文重复,似应修并为一。□乾隆五十三年,钦奉上谕一道,处分例又有差役私设班馆一条,均应参看。
故禁故勘平人一,承审官吏,凡遇一切命案、盗案,将平空无事,并无名字在官之人,怀挟私雠,故行勘讯致死者,照律拟罪外,傥事实无干,或因其人家道殷实,勒诈不遂,暗行贿嘱罪人,诬扳刑讯致死者,亦照怀挟私雠,故勘平人致死律,拟斩监候。如有将干连人犯,不应拷讯,误执己见,刑讯致毙者,依决人不如法因而致死律,杖一百。其有将干连人犯,不应拷讯任意叠夹致毙者,照非法殴打致死律,杖一百。其有将干连人犯,不应拷讯,任意迭夹致毙者,照非法殴打致死律,杖一百,徒三年。
如有将徒、流人犯,拷讯致毙二命者,照决人不如法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三命以上,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其有将笞杖人犯,致毙二命者,照非法殴打致死律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致毙三命以上者,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因公事干连人犯,依法拷讯,邂逅致死,或受刑之后,因他病而死者,均照邂逅致死律勿论。如有奸徒挟雠诬吿平人,官吏知情,受其嘱咤,因而拷讯致死者,本犯依诬吿律拟抵,官吏照为从律满流。
如有诬吿平人,官吏不知情,依法拷讯致死者,将诬吿之人拟抵,官吏交部议处。若被诬之人,不肯招承,因而叠夹致毙,照非法殴打致死律定拟。均不得删改律文内怀挟私雠字样。混引故勘平人,概拟重辟。在外不按实具题,在内含糊照覆,照官司出入人罪律,分别治罪。
   此条系乾隆元年,刑部议覆尚书傅鼐条奏定例。
   谨按。用刑拷讯人犯,即难保无致死之事,而挟雠故勘平人致死,其法颇严,一渉疑似毫厘千里,此例分晰极明,亦详愼之意也,因不承招而夹毙,与上误执已见相等,问拟徒罪,似嫌太过,以有诬吿之人,拟抵绞罪,承审官似可稍减也。□知情受嘱拷讯,与贿嘱罪人诬扳不同,故拟罪有生死之殊。
故禁故勘平人一,凡问刑各衙门一切刑具,除例载夹棍、拶指、枷号、竹板,遵照题定尺寸式样,官为印烙颁发外,其拧耳、跪錬、压膝、掌责等刑,准其照常行用。如有私自创设刑具,致有一二、三号不等,及私造小夹棍、木棒棰、连根带须竹板,或擅用木架撑执悬吊敲踝、针刺手指,或数十斤大锁并联枷,或用荆条互撃其背,及例禁所不及赅载,一切任意私设者,均属非刑。仍即严参,照违制律,杖一百。其有将无辜干连之人,滥行拷讯,及将应行审讯之犯,恣意凌虐,因而致毙人命者,照非法殴打致死律治罪。
上司各官不即题参,照徇庇例议处。
   此条原系二条。一系雍正五年定例,乾隆五年、嘉庆四年、十二年、十四年修改。一系乾隆元年定例,原载决罚不如法门,嘉庆十五年修并。
谨按。有例准用之刑,有例不准用之刑,准用者,防其改造,不准用者,防其私设,皆所以惩酷也。然严于官吏,必致过寛于匪类凶徒矣。□夹棍、拶指,系刑之极重者,若不照定式造用,则残酷甚矣,故严其禁。自设立滥用夹棍例文,而一切应用刑具,遂不免违式造用,且有另立别项名目者,平情而论,木棒棰、荆条及连根带须竹板,未必即重于夹棍、拶指,特不应施之于轻罪,及寻常案犯耳。若例应夹讯之犯,如上条所云情罪重大案件等类,即用此刑具敲踝撃背,亦属无碍。
若不用夹讯之犯,不敢显用夹棍,而改用此等刑具,即以滥用夹棍论,庶有区别。不然,夹棍准用,而此等刑具不准用,亦属轻重失平。
□现在强盗匪类均不夹讯,改用别项刑具,有何违碍。不然,名目随时添造,恐未能概行禁止也。□《处分则例》于刑律所载应用刑具之外,私设非刑者,革职。又承审命盗抢窃及一切要案,如实系有罪之人,证据明确,而犯供狡展,或用拧耳、跪錬、压膝等刑者,免其置议。若系案内干连人犯,或被扳无罪之人,以及审理寻常事件,辄用跪錬等刑者,降一级调用。因而致死者,仍照擅用非刑例革职。又以长木将各犯同系,令其不能转动者,革职。亦系联枷之类,应参看。
再此例因而致毙,照非法殴打律,应拟满徒。处分例照擅用非刑例革职,并无治罪二字,亦应参看。
   删除例
   一,直隶各省督抚设立用刑印簿,分发问刑衙门,将某案、某人、何事用刑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