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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导航地图-第477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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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遵旨定例。
   谨按。唐律失火延烧人宅舍财物,杖八十,明律笞五十。唐律在外延烧仓库等类,减在内一等,明律减三等,倶比唐律为轻。此例房间较多,又加以枷号,自系因情节较重,谨照本律科罪,不足蔽辜之意。然唐律原有计赃重者坐赃论,分别减等不减等之文,明律删去不用,是以诸多参差,可见古法之不可轻改也。
□不加罪而加枷,亦原其出于无心也。不以被烧之物计算,而以房间计算,亦系画一办理之意。应与染店当铺失火一条参看。然总不如唐律计赃坐赃论,分别减等不减等为妥当也。
   唐律诸水火有所损败,故犯者征偿,误失者不偿。
放火故烧人房屋:巻首
凡放火故烧自己房屋者,杖一百,若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而盗取财物者,斩(监候)。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若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系官积聚之物者(不分首从),皆斩(监候。须于放火处捕获有显迹证验明白者,乃坐。)其故烧人空间房屋,及田场积聚之物者,各减一等。○并计所烧之物减价,尽犯人财产,折剉赔偿,还官给主。(除烧残见在外,其已烧物,令犯人家产折为银数,系一主者,全偿。系众主者,计所故烧几处,将家产刨为几分而赔偿之,即官民亦品搭均偿。
若家戸罄尽者,免追。赤贫者,止科其罪。○若奴婢雇工人犯者,以凡人论之。)
   此仍明律,原有小注,顺治三年増修。
条例
放火故烧人房屋  一,凡各边仓场,若有故烧系官钱粮草者,拏问明白,将正犯枭首示众,烧毁之物,先尽犯人家产折刨赔偿,不敷之数,着落经收看守之人,照数均赔。
   此条系前明成化八年,奉旨定例,顺治三年删定。
   《集解》。律斩监候,例加枭示。律尽犯人财产,例着落经收看管之人均赔。以事关边防,故特重之。
   谨按。律系不分首从倶拟斩候,此例自亦应不分首从。特首犯加枭,从犯仍应照律定拟。既系比律加严,万无忽又从轻之理。
放火故烧人房屋一,凶恶棍徒,纠众商谋,计图得财,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或官积聚之物,并街市镇店人居稠密之地,已经烧毁抢夺财物者,均照强盗律,不分首从拟斩立决。杀伤人者,枭示。因焚压致死者,将为首之人枭示。仍照强盗例,将法所难宥,情有可原者,于疏内声明。若本非同伙,借名救火,乘机抢掠财物者,照抢夺律加一等,分别首从治罪。其恶徒谋财放火,有已经烧毁房屋,尚未抢掠财物,又未伤人者,为首拟斩监候。
为从商谋下手燃火者,枷号两个月,发近边充军。诱胁同行者,杖一百,徒三年。如谋财放火,随即救息,尚未烧毁,为首拟绞监候。为从谋商下手燃火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诱胁同行者,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若并非图财,而怀挟私雠,放火烧毁房屋,因而杀人及焚压人死者,为首拟斩立决。为从商谋下手燃火者,拟绞监候。其未伤人及伤而不死者,为首拟斩监候。为从者发近边充军。诱胁同行者,并杖一百,徒三年。如挟雠放火,当被救息,尚未烧毁,为首枷号两个月,发近边充军。
为从者枷号两个月,杖一百,徒三年。若图财挟雠,故烧空地闲房,及场园堆积柴草等物者,首犯枷号两个月,杖一百,流三千里,如系孤村旷野内,并不毘连民居闲房,及田场积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各减一等。当被救息,尚未烧毁者,又各减一等。地方文武官弁,遇有此等恶徒放火,不即赴援扑灭,协力擒拏,照例议处。地方保甲人等,照不应重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七年定例,乾隆五年、三十二年,嘉庆六年,并道光七年修改,十年改定。
谨按。图财放火与图财谋命情节相等,谋命得财之案,虽不下手亦拟斩候,此放火业已抢得财物,又有何情可原耶。至已将房屋烧毁,即与已经杀人无异,其下手燃火之犯,岂得拟军罪。□律不分首从均拟斩罪,例以抢夺财物及杀人等项,分别拟以斩决枭示,本属较律加重,其尚未抢掠,及未伤人,或伤人未死,为从之犯,均无死罪,反较律为轻,殊未妥协。再査律重例轻各条,或系遵奉谕旨,或系臣工条奏,断无无故改轻之理。此例因何改轻,按语内并未叙明。
记考。
   《唐律疏议》。问曰,有人持仗烧人宅舍,因即盗取其财,或烧伤物主,合得何罪。答曰。依杂律故烧人舍屋,徒三年。不限强之与窃。然则持仗烧人舍宅,止徒三年。因即盗取财物,便是元非盗意。虽覆持仗而行事,同先强后盗,计赃以强盗科罪。火若伤杀者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