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教令之人本系凡人故也。如有服制,则又当别论矣。
老小废疾收赎 一,凡瞎一目之人,有犯军流徒杖等罪,倶不得以废疾论赎。若殴人瞎一目者,仍照律科罪。
此条系乾隆十年刑部奏准定例。
《辑注》。废疾者,或折一手,或折一足,或折腰脊,或瞎一目,及侏儒、聋唖、痴呆、疯患、脚瘸之类皆是。笃疾者,或瞎两目,或折两肢,或折一肢瞎一目,及颠狂、瘫癞之类皆是。
谨按,此专指瞎一目之人而言,以此等人原与平人无异也,非此而与此相类者,似应一并添入,凡侏儒痴呆等皆是也。
老小废疾收赎 一,毎年秋审人犯,其犯罪时年十五以下,及现在年逾七十,经九卿拟以可矜,蒙恩宥免减流者,倶准其收赎。朝审亦照此例行。
此条系乾隆五年刑部议覆湖南按察使彭家屏条奏定例。
谨按。此等人犯案,应以老小论,律内已有明文,此特为秋审可矜而言,亦寛则倶寛之意也。既减流罪,即系律应收赎之犯。□与下笃疾人犯一条参看。笃疾如果可矜,亦应收赎。此二项人情无可矜,亦应俟减等时再行査办也。例文各就一事而言耳。□从前死罪人犯,凡情节较轻者,均入秋审可矜,后又添纂一次减等之例。如戏误擅杀之类与可矜人犯,事同一例。此例可矜下似应添及缓决一次,准其减等者。
老小废疾收赎 一,凡笃疾犯一应死罪,倶各照本律、本例问拟,毋庸随案声请,倶入于秋审,分别实缓办理。其缓决之犯,俟査办减等时,核其情节,应减军流者,再行依律收赎。
此条系乾隆三十九年刑部核覆四川总督文绶,题双瞽何腾相跪伤董联珩身死一案,奏准定例,嘉庆八年改定。
谨按。此条专言笃疾,而不及老幼人犯。笃疾即不准随案声请,十歳以下亦有不得概行双请之文,则八十以上之人,似亦应不准概行声请矣。此律本系寛典,上条瞎一目之人犯流罪以下不得以废疾论,此条笃疾犯死罪不准随案声请,皆较律文为重。
老小废疾收赎 一,七歳以下致毙人命之案,准其依律声请免罪。至十歳以下鬪殴毙命之案,如死者长于凶犯四歳以上,准其依律声请,若所长止三歳以下,一例拟绞监候,不得概行双请。至十五歳以下被长欺侮,殴毙人命之案,确査死者年歳亦系长于凶犯四歳以上,而又理曲。逞凶,或无心戏杀者,方准援照丁乞三仔之例声请恭候钦定。
此条系乾隆四十四年,四川总督文绶题盐亭县民刘縻子殴伤李子相身死一案,奉旨恭纂为例,嘉庆十一年改定。
谨按。七歳以下,不论死者年歳若干为一层,十歳以下分别死者年歳声请为一层,十五歳以下确査死者年歳援案声请为一层,例凡三层,其实则二层也。理曲逞凶,专指十五歳以下一层而言,谓死者虽长凶犯四歳以上,如非理曲逞凶,亦不准援案声请也。十歳以下并无此语,自不论死者是否理曲逞凶,但年长四歳以上即应声请。傥实系死者理曲逞凶,而年长三歳以下,即不得概行双请,似嫌未协。
□十歳以下毙命之案,究系律应奏请者,死者长于凶犯不及四歳,不得双请,系属较律加重。然案情各有轻重,似未便仅以年歳论,拟请于例内添入,虽长于凶犯不及四歳,而实系理曲逞凶者,亦准双请。□丁乞三仔之案系雍正十年奉特旨减等发落,乾隆十年九卿奏准,十五以下杀人之犯,令该督抚査明,实与丁乞三仔情罪相等者,援照声请,听候上裁,并未着为成例。原因十五歳以下犯杀人死罪,律无奏闻之语,与十歳以下本有区别,是以祗准援案声请也。
刘縻子论年未及十歳,因死者亦系同歳幼孩,故又定有年长四歳以上,及三歳以下分别声请之例,并将十五歳以下援照丁乞三仔之案,亦纂入例内,是律本轻者而反形加重,律本重者而又反从轻矣,似不无稍有参差。
老小废疾收赎 一,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者,准其收赎一次,详记档案。若收赎之后复行犯罪,除因人连累过误入罪者,仍准其照例收赎外,如系有心再犯,即各照应得罪名,按律充配,不准再行收赎。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刑部议覆山西按察使永泰条奏定例,原载老幼不拷讯门,五十三年移入此门。
谨按,流罪以下,自系统枷杖,罪名均在其内。此云按律充配,则应徒流者,即实徒实流矣,所犯枷杖,自亦应不准收赎。□不言八十以上等,自系无论再犯与否,均仍准收赎矣。
老小废疾收赎 一,各直省审理年老废疾翻控之案,实系挟嫌挟忿,图诈图頼,或恃系老疾,自行翻控,审明实系虚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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