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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导航地图-第458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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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流。),四十五年,复定以铜、铁、水银伪造金银之例。雍正元年,九卿遵旨议定新例,将旧例删除。乾隆五年、嘉庆十九年修改,道光五年改定。
   谨按。此条与上条系专论假银之罪,此全无银而以药伪造者,故比上条治罪重。□烟瘴少轻,亦应改为极边足四千里。□旧例首犯本系绞罪,是以改为枷号充军。从犯原非死罪,亦拟枷号满流,似嫌过重。且知情买使私铸之钱,均减为首一等,此条仍问满流,私铸例内有十千上下之分,此例不计银数,亦嫌参差。
私铸铜钱  一,奸徒假借前代古钱名色,私铸私贩者,照私钱律一体分别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七年,大学士管两江总督高晋奏请定例。
   谨按。律有私铸,而无私贩,此云,照律一体同科,私铸者自应拟绞矣,私贩者是否拟以为奴之处,尚未明晰。
   删除条例
   一,凡将前代废钱搀和行使者,不论钱数多寡,枷号一个月,杖一百,系康熙年间现行例。乾隆三十七年,按此条系禁止行用古钱治罪之例,本年据大学士仍管两江总督高晋等奏请凡奸徒假借前代古钱名色私铸私贩者,按律治罪。其实系前代旧钱行之已久,应仍遵二十二年钦奉谕旨,听从民便等因,奏准遵行,除私铸古钱治罪之处,现已纂入条例外,因将此例删除。
私铸铜钱  一,拏获私铸,如本犯问拟斩绞,其知情分利之同居父兄叔伯与弟,减本犯罪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本犯问拟发遣,亦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虽经分利而实系并不知情者,照本犯之罪减二等发落。其父兄不能禁约者,杖一百。有能据实出首,准予免罪。本犯仍照律内得兼容隐之亲属互相吿言,各听如罪人本身自首法科断。
   此例系雍正十三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作奸犯科之事不一而足,如非叛逆从无罪及父兄之文。此例与强盗及窝主倶于本犯之外,又罪及伯叔与弟,均属律外加重。□尔时私铸之法重,故父兄等亦律外加严,后本犯已经改轻,而父兄等仍从其旧,似嫌未协。然虽有此例,从无引用者,亦具文耳。
私铸铜钱一,凡地方文武各官严拏私铸,务于山陬水滨,人迹罕到,及居民繁庶,人烟稠密处所,并宜差委妥练员役,不时察访査拏。如遇有私铸之事,知情故纵者,应照例治罪外,其不知情者,从前虽漫无觉察,今但能拏获,不论年月远近,倶免其处分。文官拏获者,并免同城武职之处分,武职拏获者,亦免同城文官之处分。交界之所,此县拏获,彼县亦免处分。至果能实心査拏者,不论本管地方及别州县,准以拏获之多寡,交部量予议叙。若该地方官不加意缉拏,或系上司査出,或被旁人吿发,倶仍照例处分。
   此例原系二条,均系雍正四年,刑部遵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修并一条。
   谨按。此专言私铸,而未及私销,因从前私铸罪名极重,故定有此例。□私铸铜钱,地方文武各官知情故纵者,皆斩立决,家产入官。乾隆五年改为地方官知情,任其私铸者,拟斩监候。此处知情故纵照例治罪,即系斩候罪名。后此例已经删除,照例治罪一语,亦应修改。□尔时禁令何等森严,办法何等认眞,此事如果稍知留意,亦不至败坏至于此极也。
私铸铜钱  一,拏获收买私钱及翦边钱,搀和行使,并货卖之案,如收买搀和货卖,均在十千以上者,发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收买在十千以上,搀和货卖不及十千者,于遣买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收罪在十千以上,尚未搀和货卖者,再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收买及搀和货卖均不及十千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收买不及十千,尚未搀和货卖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四年、乾隆五年、嘉庆六年、十九年修改。一系雍正十三年定例,乾隆五年修改,咸丰元年修并。
谨按。此系兴贩搀和私钱之专条,应与官船夹带私钱一条参看。旧例经纪、铺戸、兴贩搀和私钱者,枷号两个月,流徙尚阳堡,官船戸夹带私钱者,照兴贩例治罪,均系康熙年间定例。縁尔时私铸罪名极重,故此等人犯亦从严办理。后于乾隆十六年,声明夹带私钱问拟满流,蒙上知情买使绞决而言。今知情买使者,既改为发遣,因将船戸夹带私钱者,照偶为买使例,改为满徒。其搀和兴贩一条,漏未修改,以致相沿至今,且水路夹带者,有船戸,陆路夹带者,亦有车辆,岂车戸独无夹带私钱之事乎。
有犯,殊难定拟。
□再,船戸夹带私钱,不分多少,均拟满徒,收买均不及十千,则仅科枷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