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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导航地图-第441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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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无讼师罪名。似应并于下审理词讼,究出主唆之人条内。
教唆词讼  一,凡雇人诬吿者,除受雇之人,仍照律治罪外,其雇人诬吿之人,照设计教诱人犯法律,与犯法人同罪。
   此条系乾隆元年,刑部议覆福建按察使伦达礼条奏定例。
谨按。律载受雇诬吿人者,与自诬吿同。此云照律治罪,即治以诬吿加等之罪也。□雇者、受雇者一律同罪,与上条将本状用财雇寄相同,而罪名则轻重悬殊。□唐律,受雇诬吿人罪者,与自诬吿同。赃重者,坐赃论,加二等。雇者从教令法。若吿得实,坐赃论。雇者不坐。明律受雇诬吿与自诬吿同,与唐律无异。惟受财以枉法赃论,较唐律为重。唐律雇者从教令法得减受雇者一等,明律不载。小注有律不言雇人诬吿之罪,盖诬吿之罪,既坐受雇之人,则雇人无重罪之理,依有事以财求断云云。
此条因律内小注,专罪受雇之人,雇人诬吿者,反得轻减,殊未允协。是以定有此例。系与唐律暗合。惟照教诱犯法,一体同罪,究未尽允协。且与上条用财雇寄亦互有参差。
□唐律有所吿得实,雇者不坐一层,今律例倶无文,盖倶指诬吿言之矣。
教唆词讼  一,审理词讼,究出主唆之人,除情重赃多,实犯死罪,及偶为代作词状,情节不实者,倶各照本律査办外,若系积惯讼棍,串通胥吏,播弄郷愚,恐吓诈财,一经审实,即依棍徒生事扰害例,问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刑部议覆江苏按察使钱琦条奏定例。
   谨按。此讼棍即上条所云讼师也。地方官失察处分,应并于此条之内。□棍徒例系极边足四千里安置,此处亦应修改明晰。
教唆词讼  一,坊肆所刊讼师秘本如《惊天雷相角》、《法家新书》、《刑台秦镜》等一切构讼之书,尽行査禁销毁,不许售卖。有仍行撰造刻印者,照淫词小说例,杖一百,流三千里。将旧书复行印刻及贩卖者,杖一百,徒三年。买者,杖一百。藏匿旧板不营销毁,减印刻一等治罪。藏匿其书,照违制律治罪。其该管失察各官,分别次数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七年,刑部议覆四川按察使李如兰条奏定例。
   谨按。讼师之技,多系以虚为实,以无为有,颠倒是非,播弄郷愚,因得售其奸计,究其实,则此等构讼之书,阶之厉也。严讼师而禁及此等秘本,亦拔本塞源之意也。然刻本可禁,而抄本不可禁,且私行传习,仍覆不少,犹淫词小说之终不能禁絶也。
教唆词讼  一,凡钦差驰审重案,如果审出虚诬,除赴京捏控之人,照诬吿例治罪外。其有无讼师唆使扛幇情节,原审大臣即就案严行跟究,按例分别问拟。失察之地方官,从重议处。如无此种情弊,亦即随案声明。
   此条系乾隆三十九年,刑部会同吏部议覆浙江道监察御史王寛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京控而言,与上数条均系严惩讼师之意。
教唆词讼  一,教唆词讼诬吿人之案,如原吿之人,并未起意诬吿,系教唆之人起意主令者,以主唆之人为首,听从控吿之人为从。如本人起意欲吿,而教唆之人从旁怂慂者,依律与犯人同罪。有赃者,依计赃,以枉法从其重者论。(若仅止从旁谈论是非,并非唆令控吿者,科以不应重杖,不得以教唆论。)
   此条系乾隆六十年,刑部议准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唐律。为人作词牒加増其状,罪重者减诬吿一等。教令人吿,事虚应反坐,得实应赏者,皆以吿者为首,教令为从。受雇诬吿人者,与自诬吿同,雇者从教令法,此不易之法也。明律受雇诬吿人与唐律同,其教唆词讼及増减情罪诬吿,与犯人同罪,已与唐律不符。后定有将本状用财雇寄与人赴京奏诉,倶发近边充军之例,较律及各例均形加重。此例又以起意、非起意分别首从,不特首从倒置,与各条亦属互异,均非唐律之意。
若以为吿人者,多系郷愚无知,均由此辈播弄而起,非严办无以清讼端,惟既定有讼棍拟军之条,援照问拟亦可示惩,又何必首从倒置为耶。盖诬吿有诬吿之律,讼棍有讼棍之例,各科各罪,本自厘然。若如此例所云,凡起意者即应以为首论,设如起意教令人诬吿有服尊长,亦可以起意之人为首乎。
教唆词讼  一,内外刑名衙门,务择里民中之诚实识字者,考取代书。凡有呈状皆令其照本人情词据实誊写,呈后登记代书姓名,该衙门验明方许收受。如无代书姓名,即严行査究,其有教唆増减者,照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七年,及十三年例,乾隆六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考取代书而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