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瘴并各省驻防为奴者,均谓之遣犯,其余仍谓之军犯。明立界限,庶无错误。若谓四省烟瘴究属内地,与新疆不同,彼吉林、黒龙江等处又岂得岐视之耶。再,烟瘴及新疆人犯现在均系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并不实发。若在配有犯亦难定拟,似应于徒流迁徙地方门内,特立专条,以免岐误。
□寻常窃盗亦有问发新疆者,如本门因窃拟以军流,在配在逃复窃三次等类是也。回民内亦有此等人犯。例祗言复犯行窃,而不言复犯窝窃,亦不赅括。逃后行凶为匪。犯该军流即应拟绞,不止枷号二三年已也。逃后行窃非为匪乎。而仍照在配定拟,何也。下发遣为奴人犯在配行窃一条,其枷号日期与此亦不相符,均属参差。
此条计赃逾贯自系指一百二十两以上而言。若三犯赃至五十两,是否拟绞,抑仍枷号三年之处,记核。
徒流人又犯罪 一,发遣黒龙江等处为奴人犯,有被伊主图占其妻女,因而致毙者,将伊主照故杀奴婢例治罪。傥为奴人犯有诬捏挟制伊主者,照诬吿家长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元年刑部遵旨议准定例。(原奏见徒流迁徙地方门,曾为职官及进士条)。
谨按。此条与徒流人又犯罪例文未符,似应移于奴婢殴家长门,与家主将奴仆之妻妄行占夺一条修并为一。□故杀无罪奴婢,律止杖六十,徒一年。即官员故杀奴婢例,亦止降级调用。此云照故杀奴婢例治罪,彼云发黒龙江当差,轻重殊不画一。
徒流人又犯罪 一,凡发遣新疆人犯并黒龙江等处为奴人犯,在配行窃,初犯者在配所枷号一年,再犯者枷号二年,三犯者枷号三年,至四犯者即拟以永远枷号。遇赦不准援免。
此条系乾隆四十五年黒龙江将军永玮奏,发遣为奴之张二,在配行窃五次,拟以永远枷号一案,奏准定例。嘉庆六年、十九年改定。
谨按。此条是否专指因窃发遣,抑无论因别事发遣,均照此定拟,并未叙明。□军犯在配行窃,例有明文,遣犯例无治罪之条,是以定有此例。嘉庆六年修例时,将三次、四次字改为初犯、再犯、三犯、四犯,无论窃盗,无四犯之文,且不论赃数多寡,亦与军犯在配复窃,分别赃数科断之处不符。况前条明言改发新疆后,复犯行窃。照军犯在配复窃例办理。与此条亦觉参差。且与回民复窃一条亦彼此互异。似应修改一律。
□寻常窃盗三犯,如赃至五十两,即应拟绞。此条及上回民在配行窃一条,三犯不问死罪。意在从严,而例文又复从寛何也。
徒流人又犯罪一,乌鲁木齐地方遣犯,如有在配滋事犯法及乘间脱逃,并逃后另犯不法情事,除罪应斩绞者,仍照例办理外,其因罪无可加,例止枷责之犯,核其所犯事由,如系军流徒罪,繋带铁杆二年,如系笞杖等罪,系带铁杆一年。果能安分,限满开释,仍令分别当差为奴。傥释放后仍不悛改,再系一年。如有怙恶不悛,即令永远系带。地方官毎办一案,报明将军、都统,按季汇册咨部,开释时亦报部査核。如有挟嫌诬陷及徇隐不报者,照例办理。
此条系咸丰元年乌鲁木齐都统毓书条奏定例。
谨按。平常遣犯在配犯遣罪者,枷号六个月,犯军流者枷号三个月,徒罪枷号两个月,犯笞杖者,照应得之数鞭责。此亦遣犯也,与平常遣犯分别枷号之例不符。改发极边烟瘴充军之窃盗,在配复窃,罪止杖责者,枷号三月,计赃。复犯徒罪,枷一年,流罪枷二年,军罪枷三年。脱逃,改发新疆。复犯行窃,照此例分别办理。新疆遣犯并黒龙江等处为奴人犯,在配行窃,初犯枷一年,再犯二年,三犯三年,四犯永远枷号。均应参看。
□因枷号太轻,故改为系带铁杆,然日久亦成具文。现在锁带铁杆、石墩之犯脱逃者,比比皆是,果何益耶。□似应改为外遣人犯通例。
此门例文太觉烦琐,且有为窃盗而设者,不知三犯徒者流,三犯流者绞。唐律何等直捷,乃废而不用,律则改而从严,例又改而从轻,复定有在配在逃复窃之条,遂不免诸多参差矣。□徒流人又犯罪,律有治罪明文。本门各例特为杂犯死罪及遣军犯在配复犯而设,至窃盗在配在逃复窃,既不照徒流人又犯罪律科罪,自应仍归窃盗门内,以免淆混,其闽省沿海府属旗下另戸人等经过处辱官诈财,黒龙江为奴人犯各条,更与此门无渉,且不免有重复之处,似均应移并各门,以免淆混。
其闽省沿海府属下另戸人等经过处辱官诈财,黒龙江为奴人犯各条,更与此门无渉。不免有重复之处。似均应移并各门,以免淆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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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例存疑卷四 前巻 次巻名例律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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