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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系乾隆五十五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恐其日久稽诛之意,与有司决囚等第门内逆伦重案各条参看。
杀一家三人 一,为父报雠,除因忿逞凶临时连杀一家三命者,仍照律例定拟外,如起意将杀父之人杀死后,被死者家属经见,虑其报官,复行杀害,致杀一家三命以上者,必究明报雠情节。杀非同时,与临时逞凶连毙数命者有间,将该犯拟斩立决。妻子免其縁坐。
此条系嘉庆四年,奉旨恭纂为例。
谨按。杀一家二命,例应斩枭。此例死系三命,虽内有杀父之人一命,不以一家三命论,按二命亦应斩枭,断产。问拟斩决,似嫌参差。如谓究因为父复雠起见,何以临时连杀三命,仍不免其凌迟耶。□此系不常有之事,以情而论,除致毙伊父正凶不计外,以所杀之人数定拟,亦可自与律载非实犯死罪三人之语相合,亦与将三人先后杀死则通论之律注相符。
杀一家三人 一,凡谋故杀人而误杀旁人二、三命,除非一家者,仍从一科断。照故杀本律拟斩监候外,如系一家二命,拟以斩决,免其枭示。三命以上,拟以斩枭,倶毋庸酌断财产。
此条系嘉庆十七年,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此例系指自行下手者而言,如有加功之犯,如何科罪。例无明文,应与下条参看。□此条系指因谋杀,误杀旁人一家二三命而言,下条系指因谋杀、误杀其人之亲属一家二三命而言。此条专言首犯之罪,下条兼言加功。此条因误而从寛,似尚得平,下条因误而从寛,未免太纵。□因谋故误杀旁人非一家二命,尚可从一科断。三命亦拟斩候,似嫌太寛。与杀三人非一家,及本欲杀一人,而行者杀三人一条参看。□因故杀而误杀旁人一命,事所恒有,若至二命三命,则系罕见之事。
至谋杀之案,或系下毒,或系错认,往往有误毙旁人数命者。在首犯,原可稍从未减,从犯不问抵偿,未免轻纵。假如甲与乙丙商谋杀丁,或丁父子兄弟叔侄,乙丙因暗中辨认不请,致将戊己各自杀毙,均有杀人之心,倶亲行杀人之事,免其绞罪,似嫌未协。且听纠殴人致死者,虽误杀,尚应抵偿。听从下手加功者,反因误杀得从轻减,是谋杀较共殴科罪反轻,殊与律意不符。因谋杀误杀旁人之例舛错于先,遂致诸条倶各错误,与下条参看。
□与人鬪殴,不期伤重致死者,谓之鬪杀。纠约数人,殴死一人,谓之谋殴。故下手伤重者与鬪杀人犯,均拟绞罪,究非有心致死,原谋祗问流罪。若谋杀则意在致人于死,首从均有杀心,故造意者斩,下手加功者,无论人数多寡,均拟绞罪,此一定之法也。因谋杀误杀旁人,首犯固有杀人之心,下手伤重者亦不得谓无杀人之意,既已亲行杀人之事,反问流罪,即至三命以上,亦止拟遣,此何理也。共殴死二三命案内,既将下手致死者,各拟绞罪,则首犯即无死法,加等拟军,似尚得平。
因谋误杀案内,死者既非首犯所欲杀之人,即与造意不同。即由从犯下手伤重毙命,岂得逭其亲手杀人之罪。盖谋甲而误及乙,在首犯原有区分,在从犯则总属一致,寛首犯而严从犯,亦属可通。二条均坐首犯以死,法之不平,莫此为甚。
杀一家三人 一,谋杀人而误杀其人之祖父母、父母、妻女子孙一家二命及三命以上,除首犯仍照误杀旁人一家二命及三命以上本律,分别问拟斩决斩枭外,其为从下手伤重致死,及知情买药者,如误杀一家二命及三命而非一家者,发往新疆当差。三命以上,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
此条系嘉庆二十年,河南巡抚方受畴咨王庭臣谋毒王不济,以致误毙王不济之妻李氏及子女一家三命一案,纂辑为例。
谨按。上条兼及故杀,此条专言谋杀。□此处祗有祖父母、父母、妻女子孙而无兄弟及一切有服亲属,与鬪殴及故杀人门内原谋一条稍有参差。如杀死兄弟及功缌亲属等二三命,是否以一家论。记参。□此例自系指被杀之数命,均系误杀而言。若有谋杀之人在内,似应以杀一家三人论矣。□因谋杀而误杀其人之祖父等项例,应仍依谋杀科罪。如已至二三命以上,不特首犯不应以误杀旁人论,其下手加功之犯,若仅问拟遣罪,似嫌太轻。死者一家三命,拟抵者仅止一人,与聚众共殴死一家三命之例相比,似觉轻重悬殊。
□一家亲属三人同遭杀毙,情节最惨。虽由于首犯之造谋,而实成于为从之加功。况三命均系所欲杀者之有服至亲,即与因谋杀误杀旁人不同。例既载明,仍依谋杀科罪,其与谋杀本人止差一间。此等下丰加功之犯,虽不能遽拟斩决,酌量改为监候,亦属情法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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