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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导航地图-第24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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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议覆侍朗张照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在籍及随往子孙而言,在配所生之子是否一体办理,并未议及。
流囚家属  一,凡【犯?かな】罪应縁坐及造畜蛊毒,采生折割人、杀一家非死罪三人等项,犯属仍照例佥发外,其余一应军流遣犯及应发乌鲁木齐等处人犯家属,均无庸佥配。如有情愿随带妻室子女者,听其自便,不得官为资送。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乾隆二十四年,陕甘总督呉达善奏请暂停改发巴里坤人犯折内,刑部附请定例。一系乾隆三十一年,刑部议覆乌鲁木齐办事大臣阿桂奏准定例。嘉庆六年修并,并将佥发旧例五条倶行删除。
   谨按。此条系遣军流犯,无庸佥妻之通例,各条内有与此相类者,似均应并入此条之内。□流犯较徒罪为重,且终身不返,应于配所从戸口例,而其妻妾仍在原籍,殊非情理,是以有妻妾从之之律。既有室家,兼应课役,故逃亡者絶少。乾隆二十四年以后,佥妻之法废,而逃亡者纷纷皆是矣。虽属简便,究失律意,此亦刑典中一大关键也。
流囚家属  一,发往乌鲁木齐等处人犯,未经到配,本犯中途病故,跟随妻子或因到配已近,不愿回籍,或子已年长堪胜力作,情愿到配为民者,令地方官讯明仍行发往,即入于各该处民籍安插耕种,不必令其为奴。如有寡妻弱子不任力作或自愿回籍者,该地方官照例递回原籍。至已经到配,入厂年限未满以前,本犯身故者,其妻子即照年限已满例,准入民籍,一体安插,不必覆令为奴。
   此条系乾隆三十一年军机大臣议覆乌鲁木齐办事大臣阿桂条奏,及三十二年乌鲁木齐办事大臣温福咨部并纂为例,五十三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在途病故之正犯妻子而言,第祗言乌鲁木齐而未及别处,以尔时祗该处佥发故也。后来佥发之例,均经停止,此例即属赘文。但本犯在途病故亦所或有,似应将此层修并于上条遣犯之内。□此例指明入于该处民籍,安插耕种,即系古法。别处何以并无明文。□佥妻发往乌鲁木齐,系尔时奏定章程。嘉庆六年奏明毋庸佥发。现在例内并无此等人犯,上条一应军流遣犯而外,又有应发乌鲁木齐等处人犯一语,即指此也。
□再,原例首句人犯下有「如果悔过悛改,视其原犯情罪轻重定限,或三年或五年,编入该处民戸册内,给与地亩,令其耕种纳粮」数语,与末段互相照应。删去首段,末段便不分明。
流囚家属  一,蒙古人犯,例应佥遣之妻子,其随从本夫者,照例交与河南、山东驿地当差。如本犯已经正法,其妻子单行发遣者,将该犯等酌发南省驻防兵丁为奴。至佥解递送之处,悉照应縁坐犯属之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刑部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指蒙古有犯抢劫,例应抄没佥妻者而言。□照縁坐犯属例办理,较内地盗案办法为尤重。
流囚家属  一,满洲、蒙古汉军发往新疆当差人犯,如有情愿随带妻室家口者,官为资送,到配后不得同罪犯一例羁管。
   此条系乾隆三十二年,乌鲁木齐办事大臣温福条奏定例,三十七年、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发遣之旗人迎娶妻室家口而设,是以止言新疆而不及吉林等处,以尔时专为乌鲁木齐,新疆垦种需人故也。后旗人均发吉林等处,并不发往新疆,又与此例不符。且改迎娶妻室家口为随带,亦失原定此例之意。
流囚家属  一,旗下家奴酗酒行凶,经本主报明该旗,送部发遣之犯,所有妻室子女倶一体发遣,赏给兵丁为奴。其有年老残废及子女幼小不能随带者,或令于亲属依栖或听本妇另嫁,不准仍留原主处服役。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乾隆二十九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一系乾隆三十七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五十三年修并,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系指契买及世为家奴者而言,其妻室子女亦在家奴之例,故一体发遣。若发,遣为奴之犯,其随带之妻子又当别论矣。应与上在配所生子女条参看。□《戸部则例》同。
   此旗下家奴佥妻之例。【ここは改行でよい?】
流囚家属  一,縁坐案内例应佥遣伊犂等处为奴人犯,在配所生之女及妇女本身犯罪,发遣为奴,单身到配者,倶准其各就该处择配。永远不准回籍之遣犯,仍令各将所配自行报明,该管官存案。其余寻常遣犯,在籍随往及在配所生之女,除力能回籍各听其便外,或遇无力不能回籍,査明原依本主者,听本主择配,依本犯者,听本犯择配。亦令报明存案,不得官为经理。
   此条系乾隆五十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