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从来并未办过一人,亦徒然耳。例内如此者甚多,不止此一条然也。
占宿驿舍上房:巻首
凡公差人员,出外干办公事,占宿驿舍正厅上房者,笞五十(正厅上房,待品官上客)。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乾隆五年増修。
乘驿马赍私物:巻首
凡出使人员应乘驿马,除随身衣(服器)仗外,赍带私物者,十斤杖六十,毎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驿驴,减一等。(所带)私物入官。(致死驿马者,依本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乘驿马赍私物 一,奉差员役至头站时,该驿员即将应背之包称准斤数,开明印单,递送前途。其毎夜住宿之站,该驿员详加査估,如果照例装载,即于印单填写某站验明并无重包字样。日间所过驿站,验单应付如前站。徇隐重包,经后站察出详报,该差员役照律治罪,徇隐驿员一并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谨按。《处分则例》,奉差员役应乘驿马,所带随身衣包,其背包不得过六十斤,似应添入。
乘驿马赍私物 一,积惯渔利奸商,寄托年班进京回子夹带私货者,除数在五百斤以内,仍照旧律分别拟杖外,如数至六百斤,杖六十,徒一年。毎百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货物照律入官。
此条系嘉庆二十一年理藩院奏酌议回子伯克来京章程一折,奉旨纂辑为例。
谨按。旧字应删。
□此苦累驿站之一事也。
□蒙古亦有进京年班,此事恐亦不免。
私役民夫抬轿:巻首
凡各衙门官吏,及出使人员,役使人民抬轿者,杖六十。有司应付者,减一等。若豪富(庶民)之家,(不给雇钱,以势)役使佃客抬轿者,罪亦如之。毎名计一日,追给雇工银八分五厘五毫。○其民间出钱雇工者,不在此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并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五年改定。
条例
私役民夫抬轿 一,凡内府官员执事之人,及各部院衙门官员人等,并无印信凭据,诈欺索取民夫等项,该地方官即行拘拏。一面申报该督抚具题,一面申报该部审实。系官革职,系领催执事人等拏送刑部从重治罪。拏首之地方官,交部议叙。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乾隆五年改定。
私役民夫抬轿 一,凡兵部勘合钦差大臣及督抚,入境学差试差,知府下县盘査,及他县奉督抚差委盘査者,准其动用民夫,其余概不准用。傥有违例妄索者,着该管官即行掲报督抚题参。若该管官违例滥应,发觉之日照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六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与上条均系扰累民夫之事,故严定条例。
病故官家属还郷:巻首
凡军民官,在任以理病故,家属无力,不能还郷者,所在官司,差人管领应付(车船夫马)脚力,随程验(所有家)口,官给行粮,递送还郷。违而不送者,杖六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病故官家属还郷 一,县丞以下等官,参革离任,或吿病身故,实系穷苦不能回籍者,该督抚于存公项内,酌给还郷路费,毎年造册报销。
此条系乾隆元年并五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体恤微员之意。
□《戸部则例》。蠲恤门此条较详,应参看。
承差转雇寄人:巻首
凡承差起解官物、囚徒、畜产,不亲管送,而雇人寄人代领送者,杖六十。因而损失官物、畜产,及失囚者,依(本)律各从重论(损失重,问损失。轻,则仍科雇寄)。受雇、受寄人,各减(承差人)一等。○其同差人自相替者放者,各笞四十。取财者(承替取放者,贴解之物),计赃,以不枉法论。若事有损失者,亦依损失官物及失囚律追断,不在减等之限。(若侵欺故纵,各依本律。替者有犯,管送人不知情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承差转雇寄人 一,起解人犯,毎名选差的役二名,管押兵丁二名护送。若兵役派不足数及雇人代解,许兵役互相禀报,本管官知会原派衙门査究补派。若兵役知而不举,将兵役及承派之书吏、弓兵倶杖一百,革役。其经由前途文武各官,按批査点,有缺少及代解等弊,即详报督抚,将原派官弁参处。其缺少顶替之兵役,照承差起解囚徒雇人代送律,杖六十,革役。如前途各官隐匿不报,别经发觉,题参议处。
此条系雍正八年定例。
谨按。雇人代解律,应杖六十,受雇者减一等,笞五十也。例补出派不足数一层,其知而不举之兵役及承差之书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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