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从重科断(不实罪重,从不实坐赃。自盗罪重,从自盗坐赃。)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乾隆五年増修。
条例
验畜产不以实 一,州县起解备用马匹,各要经由该管官验中起解。若有马贩交通官吏、医兽人等,兜揽作弊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删定。
《笺释》。种马骒驹倶搭配补种,余即变价入官。又令种马府州县毎歳将应解马匹随数多寡分春秋二运验解,官吏兽医有受财,问枉法。马贩,问行请兜揽。得财,问诓骗。无赃,倶问违制。
《集解》。备用马匹乃供京操及陕西骑操之用,今不行矣,尚仍明制。
谨按。现在并无此事,似应删除。
养疗痩病畜产不如法:巻首
凡养疗痩病(官)马、牛、驼、骡、驴不如法,(无论头数)笞三十。因而致死者,一头笞四十,毎三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减三等。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乘官畜脊破领穿:巻首
凡官马、牛、驼、骡、驴,乘驾不如法,而(致)脊破领穿,疮围绕三寸者,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并坐乘驾之人)。若牧养痩者,计百头为率,十头痩者,牧养人及牧长、牧副,各笞二十。毎十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减三等。典牧官,各随所管牧长多少,通计科罪(亦以十分为率)。太仆寺官,各减典牧官罪三等。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増修。
条例
乘官畜脊破领穿 一,车驾行幸所需马匹车辆,及校尉等所乘马匹,倶令该管职事人员亲身关领,严行约束。若校尉、当差人役、赶车歩军将马匹不按时饮水餧草,私自滥行驰骤,或在沿途或到处所倒毙走失者,各杖一百。躜病损伤者,减二等。
此条系康熙十六年题准定例,雍正三年删定。
谨按。枉道驰驿因而走死驿马,见多乘驿马,拟杖七十之外,仍追偿马匹还官。此处似应添此一层。□处分例亦有此条,较为详明,应参看。
官马不调习:巻首
凡牧马之官,听乘官马而不调习者,一匹笞二十,毎五匹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此仍明律。
宰杀马牛:巻首
凡私宰自己马牛者,杖一百。驼、骡、驴,杖八十。筋角皮张入官。误杀及病死者,不坐。○若故杀他人马牛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驼、骡、驴,杖一百(官畜产同)。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准盗论(追价给主。系官者,准常人盗官物断罪,并免刺)。若伤而不死,不堪乘用,及杀猪羊等畜者,计(杀伤所)减(之)价,亦准盗论。各追赔所减价钱(完官给主)。价不减者,笞三十。其误杀伤者,不坐罪。但追赔减价。
○为从者(故杀伤),各减一等(官物不分首从)。○若故杀缌麻以上亲马、牛、驼、骡、驴者,与本主私宰罪同(追价赔主)。杀猪羊等畜者,计减价坐赃论。罪止杖八十。其误杀及故伤者,倶不坐。但各追赔减价。○若官私畜产毁食官私之物,因而杀伤者,各减故杀伤三等。追赔所减价(还畜主),畜主赔偿所毁食之物(还官主)。○若故放官私畜产损食官私物者,笞三十。(计所食之)赃重(于本罪)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失(防)者,减二等。
各赔所损物(还官主)。○若官畜产(失防)毁食官物者,止坐其罪,不在赔偿之限。○若畜产欲触抵踢咬人,登时杀伤者,不坐罪,亦不赔偿(兼官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删定。
条例
宰杀马牛 一,凡屠戸将堪用牲畜买去宰杀者,虽经上税,仍照故杀他人驼骡律杖一百。若将窃盗所偷堪用牲畜不上税买去宰杀者,与窃盗一体治罪,如窃盗罪名轻于宰杀者,仍从重依宰杀本例问拟,免刺,不得以盗杀论。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嘉庆十六年改定。
谨按。价买他人牲畜与贱买偷窃牲畜宰杀,本有分别,此处依宰杀本例问拟,是将二层并而为一矣。□再,上层依故杀他人驼骡律杖一百,明其非马牛也。下层从重依宰杀本例问拟,而宰杀例文有耕牛而无驼骡,又似统耕牛在内。□査原定例文,堪用牲畜本无牛马在内,故照杀他人驼骡律问拟满杖。嘉庆年间,因雷顺故买赃牛宰杀一案拟军,罪名较重,改照私宰例拟以枷号两个月,杖一百,遂与原定之例互相参差。上层专言驼骡,下层兼及耕牛,以致不能明晰。
宰杀马牛 一,凡宰杀耕牛,私开圈店及贩卖与宰杀之人,初犯、倶枷号两个月,杖一百。若计祗重于本罪者,照盗牛例治罪,免刺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