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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导航地图-第206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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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宁二府以外沿边关隘,禁止私贩碧霞玺、翡翠玉、葱玉、鱼盐棉花等物,如拏获私贩之人,审讯明确,共伙人数在一二十人以上,为首者,拟绞立决。为从及数在四人以上不及十人者,倶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若止三人以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有因私贩透漏军情消息者,审实,无论人数多寡,请旨即行正法。关口员弁或有失察故纵情弊,査出,分别从重治罪。
   此条系乾隆四十二年钦差大学士公阿桂等酌定边境事宜奏准定例,嘉庆十七年、咸丰二年修改。
谨按。与盘诘奸细门滇省与外夷商贩一条系属一事,均系尔时办法,系为缅夷而设。□碧霞玺、翡翠等玉及鱼盐棉花均非违禁之物,因其潜赴夷地贩买,恐有私通透漏情弊,故严定此例。若并未透漏消息,私贩至十人以上即拟绞决,似嫌太重。且此条系专为缅夷而设,应于例内添入如有奸徒结伙潜赴夷地私贩碧霞玺等物云云。□黄芪亦非犯禁之物,而在口外雇人刨穵,分别人数,拟以杖徒。见盗田野谷麦门,应参看。□兵部《处分则例》尚有一条,云南临安、开化二府所属土司均通外境,于要隘处所设立关口,专派员弁驻札巡察,按疏漏人数多寡议处。
刑例未载。
诈冒给路引:巻首
凡不应给路引之人(谓配遣囚徒、安置家口之类)而给引,及军诈为民,民诈为军,若冒名吿给引及以所给引转与他人者,并杖八十。若于经过官司停止去处,倒(换另)给路引,(按,倒给,谓所给文引已出限外,而于经过处倒其旧引而换给新引也。)及官豪势要之人,嘱托军民衙门,擅给批帖,影射(人货)出入者,各杖一百。(若官吏人匠供送文引年深,于原任、原役衙门吿给新引,照身回还者,不在此限。)当该官吏听从及知情给与者,(指上三件,)并同罪。
若不从,及不知者,不坐。
○若巡检司越分给引者,罪亦知之。(依听从知情律。按,巡检司本以稽察为职,故不应越分给引也。)○其(应给衙门)不立文案,空押路引,私填与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受财者,(分有禄无禄,)计赃,以枉法。及有所规避者,(或贩禁货通番,或避罪犯出境,)各从重论。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删定,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关津留难:巻首
凡关津往来船只,守把之人不即盘(诘)验(文引)放行,无故阻当者,一日笞二十,毎一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坐直日。若取财者,照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例,以枉法计赃科罪。)○若官豪势要之人,乘船经过关津,不服盘验者,杖一百。○若撑驾渡船梢水,如遇风浪险恶,不许摆渡,违者,笞四十。若不顾风浪,故行开船,到中流停船,勒要船钱者,杖八十。因而杀伤人者,以故杀(死)伤(未死)论。(或不曾勒要船钱,止是不顾风浪,因而沈溺杀伤人者,以过失科断。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递送逃军妻女出城:巻首
凡在京守御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京城者,绞。(杂犯)民犯者,杖一百。若各处守御城池,及屯田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城者,杖一百,徒三年。民犯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分有禄人、无禄人)。其逃军买求者,罪同(若逃罪重者,仍从本罪论)。守门之人知情故纵者,与犯人同罪。失于盘诘者,(官)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人又减一等。
○若递送非逃军妻女出城者,(如犯罪取发而妻女私还原籍之类,但不系逃者皆是)杖八十。有所规避者,(如刁奸诱卖或犯罪法应縁坐,)从重论(依送令隐避从重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五年増修。
盘诘奸细:巻首
凡縁边关塞及腹里地面,但有境内奸细走透消息于外人,及境外奸细入境内探听事情者,盘获到官,须要鞫问接引(入内)起谋(出外)之人,得实,(不分首从)皆斩(监候)。经过去处,守把之人知而故纵,及隐匿不首者,并与犯人同罪(至死减等)。失于盘诘者,(官)杖一百。军兵杖九十(罪坐直日者)。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盘诘奸细  一,交结外国,及私通土苗,互相买卖借贷,诓骗财物,引惹边衅,或潜住苗寨,教诱为乱,(如打劫民财,以强盗分别。)贻患地方者,除实犯死罪(如越边关出外境,将人口军器出境,卖与硝黄之类)外,倶问发边远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修改,原无及私通土苗句,雍正七年定例,私通土苗,借骗财物,问边远充军。乾隆五年并入改定。
   《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