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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导航地图-第195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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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其问罪。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辑注》云,此例分交锋伤虏、入境虏杀、突入虏掠三项。虽已入境而未至陷城,虽有杀虏而未至损军也,故止照守备不设备由奏请。□若损百人以上,不引此例。情轻律重句,总承上四项说。
   谨按。律专言守边将帅,此例并无文武官字样,盖承律文而言,自系专论守边将帅之罪。与下条参看。
主将不固守一,凡沿边、沿海及腹里州县,与武职同城,若遇边警及盗贼生发攻围,不行固守而辄弃去及守备不设被贼攻陷城池、劫杀焚烧者,除专城武职照本律拟斩监候外,其守土州县,亦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律,拟斩监候。其同城之知府及捕盗官,比照守边将帅被贼侵入境内、虏掠人民律,发边远充军。统辖、兼辖各官,交部分别议处。若有两县同住一城,专管官分有守城汛地,各以贼所进入地方坐罪。若无城池,与虽有城池被贼潜隐,设计越入劫盗,随即逃散,不系失陷者,止以失盗论,倶不得引用此例。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明之卫所倶设有都司,系专管军政之员。)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及三十九年改定。
   《集解》。此例为处分文武设,最为详尽。一指卫所掌印官、捕盗等官言,一指府州县与卫所同城及守备等官言,一指府州县自住一城而无卫所者言,一指两县同住一城,佐贰守领分有汛地者言,一指府州县原未设有城池,被贼焚烧,与有城池被贼潜踪隐迹攻陷焚烧者言。
   谨按。失守城池,前明旧例,卫所掌印武官较文职知县治罪为重。乾隆三十九年将知县改为斩候。同城之知府何以仅拟充军。假令遇警不行固守,相率同逃,则厥罪维均,一拟斩,一拟军,似嫌未协。
   此武职自系指千总、把总等官而言,若与都守等官同驻一城,是否一例拟斩。以知县拟斩、同城知府拟军之例例之,则千把拟斩,都守拟军矣。岂律意乎。
主将不固守  一,凡统兵将帅玩视军务,苟图安逸,故意迁延,不将实在情形具奏,贻误国事者。又,凡将帅因私忿娼嫉推诿牵制,以致縻饷老师,贻误军机者。又,凡身为主帅,不能克敌,转布流言,摇惑众心,借以倾陷他人,致误军机者。均属有心贻误,应拟斩立决。
   此条系乾隆十三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钦奉上谕,议定条例。
   谨按。《中枢政考》系分列三条,此总为一条。□一日贻误国事,一曰贻误军机,一日致误军机,而总之以均属有心贻误。可见,三项有一,即应斩决,不必倶有也。
主将不固守  一,凡失守城池之案,如系兵饷充足,不行固守,一闻贼警,弃城先逃者,将专城武职及守土州县均按本例拟斩监候,请旨即行正法。同城知府亦从重拟斩监候。(按,比较前例,又加重矣。)捕盗官及统辖兼辖各官,仍照例分别办理。傥非兵饷充足,弃城先逃,仍按本例科断。
主将不固守  一,防守要隘文武员弁,若带兵无多,仓猝遇贼,寡不敌众,因而失守要隘者,照同城捕盗官失守城池拟军例,从重发往新疆効力赎罪。傥统带重兵,畏葸巧避,失守要隘者,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律拟斩监候。
   此二条系咸丰三年刑部议覆前任兵部尚书升任大学士桂良等条奏定例。
   谨按。律言城而并及寨,则要隘倶包举在内矣。
主将不固守  一,各省督抚提镇,如遇省城及驻札地方盗贼生发,不行固守,闻警先逃者,均照失陷城寨本律拟斩监候。声明情罪重大,应即行处决,仍请旨定夺。傥有必须于军前正法者,应请旨,即在军前正法。如有必须严讯情节,再行定罪者,仍拏问解京审讯。其寻常失守一城一寨,并无闻警先逃情事,仍照各本律办理。
   此条系同治元年议政王、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覆升任给事中卞宝第等奏准定例。
   谨按。此指省城而言,犹县城之知县也。□守边将帅弃城逃走及失陷城寨,尚应拟斩,况省城耶。腹里武职及州县亦拟斩候,况督抚提镇耶。有犯均可援引,似无庸另立专条。
主将不固守  一,失守城池,该督抚立即参奏,将守土州县及专城武职均革职治罪。不得以功过相抵免议。如有可原情节,或甫经到任,不及设防。或被围日久,粮尽援絶。或失守后一月内督率郷团随同官兵将城池克复者,于斩监候罪上量减一等治罪。若甫经到任及被围日久,于失守后一月内随同克复。或非甫经到任及被围日久,但于失守时身受重伤。或一月内自行收复城池者,于减等拟军罪上再减一等治罪。其实因兵单力竭,身受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