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边将报到军情重事(报于朝廷)而漏泄(以致传闻敌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二项犯人若有心泄于敌人,作奸细论。)仍以先传说者为首,传至者为从,减一等。若私开官司文书印封看视者,杖六十。事干军情重事者,以漏泄论(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从,减等)。
○若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不专指军情,凡国家之机密重要皆是)于人者,斩(监候)。常事,杖一百,罢职不叙。
此仍明律,原在公式门,顺治三年移入,并添入小注,雍正三年修改。
条例
漏泄军情大事 一,在京在外军民人等,与朝贡外国人私通往来,投托,拨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倶发近边充军。通事并伴送人,系官革职。
此条系前明旧例。雍正三年改定,乾隆三十二修改。
谨按。漏泄重事,律系满徒,例则加拟充军,然止曰事情而不曰重事,则似凡有透漏,即应充军矣。□拨置二字,例不多见,惟官员袭荫门?各处土官袭替一条与此例有此二字。解者谓系挑唆教诱之意。然此例重在因私通往来而透漏事情,不应添入害人一层,致渉纷岐,似应将投托等六字删去,以害人自有教诱犯法之例也。□与盘诘奸细门?交结外国一条参看。
漏泄军情大事一,内外衙门办理紧要事件,倶密封投递,本官亲拆收贮,不得令吏胥经手。傥有密封章奏未经上达先已传播,及缉拏之犯闻风扬。等事,査究根由,分别议处。如将应密之事并不密封,及收受承办衙门不行谨愼,以致漏泄者,将封发收受承办官査参,交部分别议处。如封贮之处及投递之前,提塘及衙役人等将密封事件私开窃视以致漏泄者,杖六十。事重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减一等治罪。仍令科道不时稽査,如不行査参,别经发觉者,将该管科道一并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原例
一,凡督抚、提镇关渉紧要陈奏本章,及移咨部院紧要事件,并缉拏人犯之案,将封面用密封字样封固投递。通政司收到密封副本,堂官亲拆,另存档案,仍封固收贮。各部院收到密封掲帖、文移,该堂官亲拆,面交司官密行收贮,谨愼办理。(按,此系由外达内之件。)其在京各部院文移咨呈及知照各省文书,有紧要事件,亦必密封递发。督抚提镇接到部院密封文书,务须亲拆收贮。(按,此系由内行外之件)。其各省督抚、提镇以至州县来往公文,亦将紧要事件密封投递,本官亲拆收贮,不得令吏胥经手。
(按,此系彼此申行之件。)傥有未经上达先已传播及缉拏之犯闻风远扬等事,査究根由,分别议处。如将应密之事并不密封,及收受承办衙门不行谨愼,以致漏泄者,将封发收受承办官査参。事理重者,照红本不谨愼收存例,事理轻者,照不应轻律,各议处。如收贮之处及投递之前,提塘及衙役人等将密封事件私开窃视,以致漏泄者,杖六十。事重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减一等治罪。仍令科道不时稽査,如不行査出纠参,别经发觉者,将该管科道一并交部,照奉旨事情未到部先钞传例议处。
谨按。此条原例词虽繁冗,却极详晰,后删减太多,反不分明。
《处分则例》。
□一,凡陈奏本章有关渉紧要者,督抚、提镇将副本掲帖用密封字样投递通政司衙门,该堂官亲自开拆。另记档册,封固收贮。其投递部院衙门密封掲帖,各部院堂官亲拆,交司官谨密收贮。若咨文内有紧要事件,亦用密封投递者,各部院堂官亲拆,交司官谨愼承办。至各部院遇有紧要事件行文内外各衙门用密封投递者,该堂官及该督抚、提镇亦亲拆收贮。其直省督抚、提镇以至州县往来紧要文札应密封者,亦密封投递,各本官亲拆收贮。如封发官并不密封以致漏泄,或收受官不知愼密以致漏泄者,倶各降一级留任。
□与此例同。
漏泄军情大事 一,凡平常事件,虽非密封,但未经御览批发之本章刊刻传播,概行严禁。如提塘与各衙门书办彼,此句通,本章一到即钞写刊刻图利者,将买钞之报房、卖钞之书办亦倶照漏泄密封事件例治罪。其捏造讹言刊刻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有招摇诈骗情弊,犯该徒罪以上,不分首从,倶发近边充军。该管官失于觉察,该科道不行査参者,均交部,亦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三年例,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应与造妖书、妖言门?内钞房探听一条参看。一流二千里,一满流,似嫌参差。□各省钞房在京探听事件、捏造言语録报各处者,系官革职,军民流三千里。此条捏造讹言一段应并于彼条之内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