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条删去而彼条犹存,以此条应敬载礼书,而彼条非礼书所应载也。
毁大祀邱坛:巻首
凡大祀邱坛而毁损者(不论故误),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门,减二等(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弃毁大祀神御(兼太庙)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虽轻必坐)。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如价値重者,以毁弃官物科)。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毁大祀邱坛 一,天地等坛内,纵放牲畜作践及私种耤田外余地,并夺取耤田禾把者,倶问违制,杖一百,牲畜入官,犯人枷号一个月发落。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修改。
《辑注》曰,等则社稷太庙皆同。
谨按。此例凡分三项,而问罪则同。□私种即应满杖。余地过多,自有侵占官田律矣。□毁坏边墙,见盗种官民田。
□大清门前、御道等处作践损坏,见工律?侵占街道。
毁大祀邱坛 一,八旗大臣将本旗官员职名书写传牌,挨次递交,毎十日责成一人会同太常寺官前往天坛严査,有放鹰、打鎗、成群饮酒、游戏者,即行严拏,交部照违制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五年定例。
谨按。前条统言天地坛,此专言天坛而不及地坛,微有不同。
致祭祀典神祗:巻首
凡(各府州县)社稷山川风云雷雨等神,及(境内先代)圣帝明王、忠臣烈士,载在祀典,应合致祭神祗,所在有司,置立牌面,开写神号祭祀日期,于洁净处常川悬挂,依时致祭。至期失误祭祀者,(所司官吏)杖一百。其不当奉祀之神(非祀典所载),而致祭者,杖八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歴代帝王陵寝:巻首
凡歴代帝王陵寝,及先圣先贤、忠臣烈士坟墓,(所在有司当加护守)不许于上樵采耕种及牧放牛羊等畜。违者,杖八十。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亵涜神明:巻首
凡私家吿天拜斗,焚烧夜香,然点天灯(吿天)七灯(拜斗),亵涜神明者,杖八十。妇女有犯,罪坐家长。若僧道修斋设醮,而拜奏青词表文,及祈禳火灾者,同罪。还俗。(重在拜奏,若止修斋祈禳,而不拜奏青词表文者,不禁。)○若有官及军民之家,纵令妻女于寺观神庙烧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无夫男者,罪坐本妇。其寺观神庙住持及守门之人,不为禁止者,与同罪。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亵涜神明 一,凡僧道军民人等,于各寺观庵院神庙,刁奸妇女,除将妇女引诱逃走,仍按照和诱知情,分别首从,拟以军、徒外,其因刁奸而又诓骗财物者,不计赃数多寡,为首之奸夫,发边远充军。为从者,减等,满徒。倶仍尽犯奸本法,先于寺观庵院庙门首,分别枷号,满日,照拟发配,财物照追给主。犯奸之妇女,仍依本例科罪。若军民人等,纵令妇女于寺观、神庙与人通奸,杖九十,枷号一个月发落。
此系前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乾隆五年修改,五十三年改定。
《辑注》。僧道军民刁奸,各有本律。此重在引诱逃走,诓骗财物,若止刁奸,未引逃走、不曾诓骗财物,不引此例,自问刁奸本律。下段言纵容犯奸也。若至寺观、神庙而不犯奸,不引此例。□与僧道犯奸门条例参看。
谨按。僧道犯奸,律止加凡奸罪二等。此因引诱逃走。故拟军罪。至诓骗财物,律系准窃盗论,计赃科断,此一经诓骗,即问拟军戍,似嫌太重。若谓因刁奸而加严,寻常因奸诓骗之案,何以并无专条耶。□因诓骗财物,是以加等,拟军已属从严,似不必再加枷号。
禁止师巫邪术:巻首
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名色),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异端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监候)。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撃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间春秋义社(以行祈报者),不在此限。
此仍明律,雍正五年修改,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禁止师巫邪术 一,各处官吏军民僧道人等,妄称谙晓扶鸾祷圣、书符咒水,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并捏造经咒邪术,传徒敛钱,一切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从者,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其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者,或称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皇城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