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与文明 -05-古籍收藏 - -05-史藏 -11-职官

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导航地图-第15页|进入论坛留言



正在加载语音引擎...

三曰,议功(谓能斩将夺旗,摧锋万里。或率众来归,安济一时。或开拓疆宇,有大勲劳,铭功太常者。)
   唐律第五,谓有大功勲。
四曰,议贤(谓有大徳行之贤人君子,其言行可以为法则者。)
   唐律第三。
   周礼亦第三。郑司农云,若今时廉吏,有罪先请是也。
五曰,议能(谓有大才业,能整军旅、治政事、为帝王之良辅佐者。)
   唐律第四。
   周礼亦第四。
六曰,议勤(谓有大将吏,谨守官职,早夜奉公,或出使远方,经渉艰难,有大勤劳者。)
   唐律第七。
七曰,议贵(谓爵一品及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
   唐律第六。
   周礼亦第六。郑司农云,若今时吏墨绶有罪先请是也。
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此条律文及注,悉仍唐律,明并纂《疏议》语入注。雍正三年,乾隆二十九年及道光年间修改。
雍正六年三月丙子上谕,朕览律例旧文,于名例内载有八议之条,曰,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勤、议能、议贵、议宾,此歴代相沿之文,其来已久。我朝律例,于此条虽具载其文而实未尝照此例行者,盖有深意存焉。夫刑法之设,所以奉天罚罪,乃天下之至公至平,无容意为轻重者也。若于亲故功贤人等之有罪者,故为屈法以示优容,则是可意为低昂,而律非一定者矣,尚可谓之公平乎。且亲故功贤等人,或効力宣劳,为朝廷所倚眷,或以勲门戚畹,为国家所优祟,其人既异于常人,则尤当制节谨度。
秉礼守义,以为士民之倡率,乃不知自爱而致罹于法,是其违理道而蹈愆,尤非蚩蚩之氓,无知误犯者可比也。傥执法者又曲为之宥,何以惩恶而劝善乎。如所犯之罪,果出于无心而情有可原,则为之临时酌量,特予加恩,亦未为不可。若预着为律,是于亲故功贤等人未有过之先,即以不肖之人待之,名为从厚,其实乃出于至薄也。且使恃有八议之条,或任意为匪,漫无顾忌,必有自干大法而不止者。是又以寛容之虚文而转陷之于罪戻,姑息之爱,尤不可以为优恤矣。
令修辑律例各条,务倶详加斟酌,以期至当。惟此八议之条,若概为删去,恐人不知其非理而害法,故仍令载入。特为颁示谕旨,俾天下晓。然于此律之不可为训而亲故人等亦各知儆惕而重犯法,是则朕钦恤之至意也。
□《示掌》云,按《会典》载,八议之条不可为训,虽仍其文而实未尝行者,盖即谕旨之意也。
应议者犯罪:巻首
凡八议者犯罪,(开具所犯事情)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旨推问者,开具所犯(罪名)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将议过縁由)奏闻,取自上裁。○其犯十恶者,(实封奏闻,依律议拟)不用此律。(十恶,或专主谋反叛逆言非也。盖十恶之人,悖伦、逆天、蔑礼、贼义,乃王法所必诛。故特表之,以严其禁。)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康熙年间及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修改。
条例
应议者犯罪  一,三品以上大员革职拏问,不得遽用刑夹。有不得不刑讯之事,请旨遵行。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钦奉上谕,纂为定例。
应议者犯罪  一,已革宗室之红带、已革觉罗之紫带,除有犯习教等重情,另行奏明办理外,其有犯寻常杖、枷、徒、流、军及斩绞等罪,交刑部照旗人例一体科断。应销档者,免其销档,仍准系本身带子。
   此条系乾隆四年,已革宗室赵清亮,行使假银,经宗人府议准定例,原载八议之末。乾隆四十二年,以八议为律例总论纲目,未便续入例条,因移附此律。道光十九年改定。
   康熙五十二年上谕,宗室革退者,向皆不入玉碟。其子孙若不及今表着,日后年远必至湮没,所关甚大,应査明载入玉碟,酌量给带为记。觉罗等原系同祖所生,其犯罪革退者,若不査明,亦将湮没。所生子女,皆应査明记载,选秀女时勿令混入。着详议具奏,钦此。遵旨议准,革退宗室,给以红带,附入黄册。革退觉罗,给以紫带,附入红册。于恭修玉牒时附名册后云云。(此例所云红带、紫带是也。)
应议者犯罪  一,凡宗室觉罗,除犯笞杖枷及初军流徒,或再犯徒罪或先经犯徒,后犯流罪,仍由宗人府照例,分别折罚责打圈禁外,如有二次犯流,或一次犯徒一次犯军,或三次犯徒者,均拟实发盛京。如二次犯徒一次犯流,或一次犯流一次犯军者,均拟实发吉林。如二次犯军或三次犯流,或犯至遣戍之罪者,均拟实发黒龙江。若宗室酿成命案,按律应拟斩绞监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