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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导航地图-第138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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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出通关朱钞   
  附余钱粮私下补码   
  私借钱粮   
  私借官物   
钱法:巻首
   谨按。《戸部则例》钱法门各条,倶极详备。刑例所载,寥寥数条,殊嫌挂漏。似应将有罪名者,酌留一二,无关罪名,而与戸部例文不符者,全行删除,以免参差。
凡钱法设立宝源、宝泉等局,鼓铸制钱,内外倶要遵照戸部议定数目,一体通行。其民间金银米麦布帛诸物价钱,并依时値,听从民便(使用),若阻滞不即行使者,杖六十。○其军民之家,(私畜铜器)除镜子军器及寺观庵院锺、磬、铙、鏺外,其余应有废铜,并听赴官卖,毎斤官给银七分。増减随时。若私相买卖及收匿在家不赴官者,笞四十。
   此条顺治三年,就明律删定,并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改。
条例
钱法一,各省开采铜铅,令道员、总理府佐官分理,州县官专管其事。凡产铜铅之处,听民采取,税其二分,造册季报。所剩八分,任民照时价发卖。有坟墓处所,不许采取。如有不得铜铅及不便采取之处,该督抚题明停其采取。其各州县产铜铅之山,令地主报名采取。地主无力开采,听本州岛县报名采取。州县无匠役,许于邻近州县雇募。该州县自行稽察。如有别州县民人伙众越境采取,聚至三十人以上,为首者,发近边充军。为从,枷号三个月,杖一百。
不及三十名者,为首、枷号三个月,杖一百。为从、满杖。衙役恣意搅扰致人裹足者,为首、枷号两个月,发附近充军,为从、减一等。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开采铜铅而设,应与《戸部则例》内各条参看。□别州县民下似应添并不报明。
□越境下添私自。
□傥系有主之山,经山主租给外人,似应勿论。
钱法  一,承办铜商,逾限并无货物出口,或非采易铜斤之货,严拏究处,着落追赔。其进口之时,或非原出口地方,该汛地方官立速査报,并知照原出口之该汛官弁,勒催起解。傥有侵那隐匿之弊,将该商从重治罪。傥办员侵欺扣克,串通蒙混,以致奸商那新掩旧,督抚据实题参治罪。上司循隐,一并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一年定例。
   谨按。此专为铜商舞弊而设,均无如何治罪之处,语意亦未明显。査戸部例内并无此条,似应删除。
钱法  一,云南等省铜厂,经放预给工本银两,如课长、炉戸有克扣分肥,侵呑入己情弊,审究确实,即照常人盗仓库钱粮例,计赃科罪。将家产査封,变估抵补。仍责成该管之员,实力稽査,傥该管各员徇隐不究,察出,即行指名题参。
   此条系乾隆三十七年,戸部议覆云南巡抚李湖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为云南铜厂而设,与《戸部则例》钱法门、云南铜厂章程参看。
钱法  一,京城铜铺私造五斤以上铜器售卖者,照收匿废铜不赴官律,笞四十,官民人等除鼎彝乐器等件外,如私藏五斤以上铜器者,系民,与私造同罪。系官,交部照例议处。铜器倶入官。其官员铜器在三斤以上,民人铜器在一斤以上,査出一并入官,免其治罪议处。傥胥役藉端讹诈,照蠹役诈赃例治罪。
   此条系咸丰二年,刑部议覆御史张铭谦条奏,并三年戸部奏变通缴铜章程,请饬吏刑等部会议藏匿铜斤处分罪名等因。经刑部会同吏部、兵部酌议,纂为定例。
   谨按。此专为京城改铸大钱而设,然亦成具文矣。康熙雍正年间铜禁最严,京城及各省钱倶足用。乾隆年间,戸部覆尚书海望奏请将收买黄铜器皿及禁用黄铜之处悉行停止。嗣后民间买卖悉听其便。尔时以为不必禁,迄今遂致不能禁矣。此钱法门一大关键也。
   戸部例载。戸工两局,歳需铜斤,由云南省办运。抵京之日,除余铜不计外,实应交戸工两局正耗铜六百一十六万三百余斤。宝泉局毎年七十二卯,毎卯铸钱一万二千四百八十串。共享铜四百三十一万九千二十斤。加以白铅黒铅,共七百四十万五千七百余斤。除折耗外,共铸钱八十九万九千八百五十六串。工局并不在内。
   现在滇铜运京者,寥寥无几。戸局名曰铸钱,亦属有名无实。即此一端而论,上下交困,已有岌岌可危之势。余说见私铸门。
收粮违限:巻首
凡收夏税,(所收小麦)于五月十五日开仓,七月终齐足。秋粮,(所收粮米)十月初一开仓,十二月终齐足。如早收去处,预先收受者,不拘此律。若夏税违限至八月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