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等衙门议覆漕运总督顾琮条奏定例。
谨按。乾隆七年,九卿议定,将各卫原额屯田彻底清査,分别估价回赎,在案。此云照清厘条议,即本于此。
典买田宅 一,嗣后民间置买产业如系典契,务于契内注明回赎字样。如系卖契,亦于契内注明絶卖永不回赎字样。其自乾隆十八年定例以前,典卖契载不明之产,如在三十年以内,契无絶卖字样者,听其照例分别找、赎。若远在三十年以外,契内虽无絶卖字样,但未注明回赎者,即以絶产论,概不许找、赎。如有混行争吿者,均照不应重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十八年,刑部议覆浙江按察使同徳条奏定例。
谨按。此系乾隆十八年纂定之例,是以十八年以前有分别三十年内外字样,若由现在溯自十八年以前,万无三十年以内之理。例内如此者尚多,毎値大修之年,何以并未更正耶。再,分别三十年内外,现在各省仍未能画一办理,且有不知有此例者。
典买田宅 一,凡州县官征收田房税契,照征收钱粮例,别设一柜,令业戸亲自赍齐契投税,该州县即黏司印契尾,给发收执。若业戸混交匪人代投,致被假印诓骗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责令换契重税。傥州县官不黏司印契尾,侵税入己,照例参追。该管之道府直隶州知州,分别失察、徇隐,照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六年,刑部议覆湖南巡抚杨锡绂条奏定例。
谨按。应与《戸部则例》、置买田地房屋毎两纳税三分各条参看。
典买田宅 一,凡民间活契典当田房,一概免其纳税。其一切卖契,无论是否杜絶,倶令纳税。其有先典后卖者,典契既不纳税,按照卖契银两实数纳税。如有隐漏者,照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戸部议覆江苏布政使常亮条奏定例。
谨按。《戸部则例》。民人典当田房,契载年分,统以十年为率,限满听赎。如原业力不能赎,听典主投税,过割、执业。傥于典契内多载年分者,追交税银,照例治罪云云。又十年以后,原业无力回赎,听典主执业、转典云云,与此例不符。
□总为多收税银而设。
典买田宅 一,民间私顶军田,匿不首报。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毎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戸部议覆湖北巡抚庄有恭条奏定例。
谨按。上言私典之罪,此言私顶之罪。□私典则军田已化为民田,私顶则犹有军田之名,故治罪轻重不同。
典买田宅 一,旗地旗房,概不准民人典买,如有设法借名私行典买者,业主售主倶照违制律治罪。地亩房间价银一并撤追入官。失察该管官,倶交部严加议处。至旗人典买有州县印契跟随之民地民房,或辗转典卖与民人,仍从其便。
此条系嘉庆十三年戸部奏准定例。
谨按。咸丰年间定有章程,旗地亦许民人典买。□《戸部则例》旗民交产各条内有,无论京旗屯田、老圈、自置。倶准旗戸民人互相卖买,照例税契升科等语,倶与此例不符。光绪十五年,覆经戸部奏明仍照原例。即此一事,而数十年间屡经改易,盖一则为多收税银起见,一则为关系八旗生计起见也。
盗耕种官民田:巻首
凡盗耕种他人田(园地土)者,(不吿田主)一亩以下,笞三十。毎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荒田减一等,强者(不由田主)各(指熟田荒田言)加一等。系官者,各(通盗耕、强耕荒熟言)又加二等。(仍追所得)花利,(官田)归官,(民田)给主。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盗耕种官民田 一,近边地土、各营堡草场,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条款盗耕草场,及越出边墙界石种田者,依律问拟,追征花利,至报完之日,不分军民倶发附近地方充军。若有毁坏边墙私出境外者,枷号三个月发落。
此条系前明成化十年,奉旨定例,雍正三年删改。
《笺释》云,盗耕草场及越出边墙种田,倶依盗种官田。毁坏边墙事重,比依越度縁边关塞。
谨按。此前代例文,似应修改。
荒芜田地:巻首
凡里长部内已入籍纳粮当差,田地无(水旱灾伤之)故荒芜,及应课种桑麻之类而不种者,(计荒芜不种之田地)倶以十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毎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县官各减(里长罪)二等。长官为首(一分减尽无科,二分方笞一十,加至杖六十,罪止。)佐职为从,(又减长官一等,二分者减尽无科,三分者方笞一十,加至笞五十,罪止。)人戸亦计荒芜田地及不种桑麻之类,(就本戸田地)以五分为率,一分笞二十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