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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导航地图-第12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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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条将笞杖徒字样删去,与此条不同。可知上条删改之非是。□改拨光禄寺应役,系前代之例,与别条不符。□此与上条例意大略相同,应修并为一。然倶系前代例文,与现在办法不同。
五刑  一,凡官员有先参婪赃革职提问者,如审无婪赃入己,止拟因公那用,因公科敛及坐赃致罪,犯该杖一百者,革职。徒流军罪,依例决配。如罪在杖一百以下者,依文武官犯私罪律,交部议处,分别降罚。其先经革职之处,准予开复。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乾隆五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三项均有治罪减免专条,应照各本律例办理。□此专指以赃入罪而言,故有分别是否入已准予纳赎之文。既将纳赎一层删去,则凡犯各项赃款均有治罪明文。此例无关引用,似应一并删除。□与职官有犯门条例参看。
五刑  一,僧道官有犯径自提问,及僧道有犯奸盗、诈伪并一应赃私罪名,责令还俗,仍依律例科断。其公事失误,因人连累及过误致罪者,悉准纳赎,各还职为僧为道。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原载职官有犯门。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移附此律。
   《辑注》云,凡僧道犯罪问拟者,须详看此例。如该徒流者,则令还俗而后配遣。
   谨按。此僧道官及僧道犯罪分别纳赎之专例。□除名当差律云,僧道犯罪曾经决罚者,并令还俗。□雍正五年四月十四日奉上谕,凡僧人犯斩绞至枷号等罪者,倶勒令永远还俗云云,均应参看。
五刑  一,妇女犯奸杖罪的决,枷罪收赎。
   此条系乾隆二年,刑部议覆御史薛酝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为妇女收赎枷罪而设,其赎银若干,另见赎刑图,与下条参看。
五刑  一,妇人有犯奸盗不孝者,各依律决罚。其余有犯笞杖并徒流充军杂犯死罪,该决杖一百者,与命妇官员正妻,倶准纳赎。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原载工乐戸及妇人犯罪门。雍正三年删改,嘉庆六年移附此律。
   《辑注》云,妇人有犯奸盗,不审有力、无力。不孝,系在十恶者,虽有力亦不准赎。
   《琐言》云,纳赎者,赎其杖一百之罪也。盖妇人非犯奸盗不孝,犹为惜其廉耻,命妇、军职正妻例难的决,故并准纳钞赎罪,免其决打。余罪仍依律收赎。收赎、赎罪,轻重不同,须作二项科之。
《示掌》云,按妇人犯徒流充军,律该决杖一百,审系有力,例准纳赎者,均应照律图内毎一十纳赎银一钱,杖一百,共纳银一两。其余罪仍照老幼废疾包杖收赎徒流例,除去杖一百,赎银七分五厘,按数收赎,作两项科之。盖律之收赎者,赎其应赎之余罪也,故赎轻。例之纳赎者,赎其应决之杖一百也,故赎重。观妇人有力赎罪及妇人余罪收赎图,自见与老幼废疾包有杖数收赎者不同,不可牵混。若审系无力,自应仍依律决杖,止将余罪收赎矣。存参。
   谨按。此条《示掌》所云甚属明晰,谓杖罪纳赎。军流徒罪收赎也。若无力则仍应的决矣。例言纳赎而未及收赎,以妇人犯罪律内,原有犯徒流者,决杖一百,余罪收赎之语故也。□原例,以妇人犯徒罪以上,律准收赎而杖罪则仍应的决,故定有有力者仍一体纳赎,是免其的决矣。改定之例,则无论有力、无力,均准纳赎。设无银交纳,将如之何。明律之分别有力、无力,盖为此也。
五刑  一,生员不守学规,好讼多事者,倶斥革,按律发落,不准纳赎。
   此条系嘉庆二十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生员杖罪,例准纳赎,免其发落。此处不准纳赎,系好讼多事专条,别条自应仍准其纳赎矣。代人扛幇诬证,较好讼多事情节尤重,所得杖罪似亦应不准纳赎。应与彼条参看。
五刑  一,凡文武官犯罪本案革职,其笞杖轻罪,毋庸纳赎。若革职后另犯笞杖罪者,照律纳赎,徒流军遣依例发配。有呈请赎罪者,刑部核其情节,分另准赎、不准赎二项。拟定奏明请旨,不得以可否字样,双请入奏。其贪赃官役,概不准纳赎。
   此条系国初现行例,雍正三年、嘉庆六年修改,道光四年改定。
   谨按。不至革职者,罚俸降留、降调,革职则除名,免其发落,又何纳赎之有。是以此例祗言革后另犯之罪。□另犯笞杖,准其纳赎,以其曾为职官,未便实行责打故也。徒流亦应决杖,祗云照例发配,其杖罪仍准纳赎之处,未经叙明。惟官员犯徒流等罪,均系声明効力赎罪,或系充当苦差,从无到配决杖之文,则革后另犯徒流罪名,似亦不应决杖,可知。
□下举人进士等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