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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治镜录集解-清-张鹏翮*导航地图-第18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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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几杖之礼。朝夕与参政事。行部到西河。有童子数百。骑竹马欢迎道左。伋问儿曹何之。对曰。闻使君来。及事讫。诸子复送至郭外。问仗君还期。伋告以某日。及先期还。伋谓失信童子。遂泊野亭。须期乃入。
  开报生员优劣不确使劝惩无益士习日渐波靡算过
  学校者人才邪正之地。欲有以振士风。必有以示劝惩。惟在贤有司有倡率之实心。有稽核之成法。有激厉之良术耳。若徒听泛泛之开报。而是非颠倒。士习愈衰。民风亦不可问矣。
  考试不公使孤寒不得上进算过
  考试乃求贤之大典。设存心未公。则徇情受贿。以名数之先后。分卖价之低昂。依荐牍之差等。为填案之甲乙。致孤寒而有抱负者。屈抑不伸。真才何由得达。司文衡者。当深戒之。
  唐韦嗣立曰。古者取人。必先采乡曲之誉。然后辟于州郡。州郡有声。然后辟于五府。才着五府。然后升之天朝。用一人。所择者甚悉。擢一士。所厯者甚深。用得其才则治。非其才则乱。治乱所系。焉可不深择之哉。古者悬爵待士。惟有才者得之。若任以无才。则有才之路塞。贤人君子。所以遁迹销声。常怀叹恨者也。且贤人君子。守于正直之道。远于侥幸之门。若侥幸开。则贤者不可复出矣。贤者退。则国不可望治矣。
  县令箴
  县令箴
古谓县令。上应列宿。苟非其人。其殃民受。凡民所利。令当兴之。凡民所病。令当去之。其去其兴。休戚在。如秋月之明。如玉壶之清。毋假公以渔利。毋小惠以沽名。勿嗜酒以妨政。勿暴怒以酷。宜远谗佞。宜抚孤茕。惟彼贤哲。克称厥职。赋役日均。田野日辟。户口以增。词讼以息。流离来归。奸残屏迹。惟彼昏庸。物欲系累。肆意贪酷。恬不知畏。已而获咎。中心始悔。蠖屈鼠劘。徒自长喟。予以菲凉。来令兹土。夙夜孜孜。惭无裨补。而今而后。
尚亦勉旃。罔俾卓鲁。专居令贤。慈以抚众。廉以律身。自公退食。时诵斯箴。
  亲民之官。莫如县令。地方疾苦。息息相关。不之知。则尸厥位。知而不加抚恤。是忍人也。忍人可以临民乎。环诵斯箴。慈祥恺悌。有循吏风。惜遗其名。书曰。如保赤子。诗曰。民之父母。微斯人其谁与归。
  按宋真德秀守长沙。暇日延聘耆儒。躬临讲习。以教郡之秀士。尝集十二邑宰于湘江议事。以诗勖之曰。从来守令与斯民。本是同胞一体亲。既以脂膏供汝禄。须知痛痒切吾身。此邦素号唐朝古。我辈当如汉吏循。今日湘亭一杯酒。便烦散作十分春。长沙人为立生祠。前守泉州有签判方阜鸣。谓灭门刺史。破家县令。此衰世事。非好人言语。在古人唯曰岂弟君子。民之父母而已。德秀击节叹赏。阜鸣亦循吏也。
  ◆祥刑要语
  不打五
  禁打二
  莫轻打七
  勿就打五
  且缓打五
  莫又打三
  应打不打三
  禁甚于打四
  怜不打三
  ○不打五
  老不打
  幼不打
  病不打
  衣食不继不打
  人打我不打
  老不打
  其血气既衰。打必致命。
  幼不打
  其血气未全。打必致命。
  病不打
  血气未平复。打则病剧必死。
  衣食不继不打
  如乞儿穷汉。饥寒切身。打后无人将养。必死。遇此等人犯。理应宽恕。
  人打我不打
  或与人鬬殴而来。或被别官已打。复行加打。倘致伤命。则恶名独归于我。且巳打再打。当下岂能忍视。
  ○禁打二
  禁重杖打
  禁作法打
  禁重杖打
  五刑轻重。律有定式。大杖一。足当中杖三。小杖五。即数少而其人已负重伤矣。若再加以重杖。于心能不恻然乎。
  禁作法打
  皁隶求索不遂。或受冤对买嘱。每重打腿弯。致筋断骨伤。或只打一块。用力极重。而打声不响。谓之闷头板。又谓之缩头板。皆致瘀血胀闷攻心。昏晕欲死。故被杖之后。复自令人开刀放去恶血。痛楚万状。炎天甚至蛆出。夫同被罪而死生异者。贫富不同也。嗟夫。贫者何辜。而令其受此。临民者所当深察而痛惩也。
  ○莫轻打七
  官莫轻打
  生员莫轻打
  监生莫轻打
  童生草轻打
  妇人莫轻打
  旧族名门子弟莫轻打
  上司差人莫轻打
  官莫轻打
  即仓巡驿递阴医等官。亦勿轻打。彼既为官。被打。则妻子仆从。相对赧颜。以致殒命。且其体多脃弱。有司不宜擅刑。
  生员莫轻打
  干系诸生体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