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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治镜录集解-清-张鹏翮*导航地图-第15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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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犯事之始。智巧未生。而情实易得。是以人命报官之日。官即亲为相验。登记伤痕。当场审定。则初情乃确案也。倘官吏才识昏短。供招苟且。耽延累岁。苦累多人。所不免矣。甚至非真正人命。又必再更检官。再更仵作。死者既以挺刃丧命于生前。又以蒸煮分尸于身后。则检官不慎之罪也。
  汉宣帝诏曰。狱者万民之命。所以禁暴止邪。养育羣生也。能使生者不怨。死者不恨。则可谓文吏矣。潘游龙曰。他讼易结。独有人命一事。最多纠缠。变态特甚。断斯狱者。信不可不详究民情也。若不明法律。则吏胥得以因缘为奸。其任意出入。害有不可胜言者矣。
  服毒投水悬梁图赖人命审无威逼辄断葬埋以长轻生之习算过
  书曰。好生之。洽于民心。夫好生之心。人皆有之。乃愚民往往轻生。以为诬赖之本。惟在贤有司详慎究诘。务使情节了然。处置得宜。庶生死两不含冤。百姓赖以全活者多矣。
  相验人命憎嫌凶秽不亲至尸前听仵作混报者算过
  人命招情。全凭检验。若赴检之时。嫌其凶秽。皆不近尸。惟有尸亲仵作。喝报尸伤。或多增分寸。或乱报青红。闲有犯人与尸亲争伤。而检官竟不经目。止执一笔为仵作誊录耳。及申报上司。或以伤痕不对为驳诘。问官之才力可知矣。
  按宋周敦颐提点广东南路刑狱。不惮出入之劳。瘴毒之侵。虽荒崖绝岛。人迹所不至者。亦必缓视徐按。务以洗冤泽物为已任。得罪者自以为不冤云。
  用刑不当以致罪不至死而杖毙者过倍算
  欲令民之从善。惟恃此不忍刑之之一念。有以感之。死者尚当为之求生。况法不至死耶。律有故误二条。如酷刑以毙民者。是则故而巳矣。
  成祖谕执法诸臣有曰。司理之职。重民命为本。辅君之道。于仁政为务。又曰。古人不得已而用刑。故常钦恤。后世以治刑为能事。则必流于刻。又曰。匹夫匹妇不得其死。有伤天地之和。召水旱之灾。又曰。谓之钦恤者。欲其敬慎恻怛。使有罪者不幸免。无罪者不滥诛。一归至当而后已。
  汉文帝诏曰。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夫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坐之。是法反害于民为暴者也。
  按宋曹知徐州。有吏犯罪。踰年杖之。人莫知其故。彬曰。吾闻此人新娶妇。若杖之。舅姑必以妇为不利。而朝夕詈之矣。其何能存。吾故缓其事而法亦不废。
  纵行杖人打下腿弯任他索诈算过
  为治者持法不可不严。宅心不可不宽。小民苟犯三尺。固弗敢贷。然使任皁隶之需索。听从恶卒。重责腿弯。或内溃割肉。或筋伤残废。牧民自有常刑。何必如是残民以逞哉。
  汉文帝诏曰。岂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也。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痛楚而不德也。
  按宋赵公辅知新城。政尚宽和。不用鞭扑。推诚劳来。民乐从令。小吏有过。亦未尝谴责。或误犯禁者。但令改而巳。民有罪必诲谕再三。然后罚之。在邑数年。无赫赫名。远近百姓。亲爱如慈父母。代去。攀车卧留不忍舍。
  保约奉行不善轻委衙官反致骚扰算过
保甲之利有八。羣起救援。御其冲。邀其归。盗将安逸。利一。互相觉察。出稽所往。奸难萌蘖。利二。有托宿于其家者。必互审诘。利三。贫富壮老。俱可稽核。利四。互相劝诫。如蓬生麻中。士行岁同。可以宾兴利五。死丧相恤。可兴辑睦。利六。朝廷恩恤。粟帛可与。利七。阴寓兵令。可具卒乘。利八。此惟在贤有司实心行之。不致虚文相蒙。令衙官勘典。旋行旋罢。又如优人之舞戏具。一曲甫终。竟置高阁而已。若骚扰苛派。则未见其利。先受其害矣。
此所以有治人。无治法也。
  事不即决淹禁停留使讼中生讼破人身家算过
  庙堂之事。备于郡邑。故一日常萃百责。万姓赖我一身。即日宣上德。不无戴盆之民。日达下情。犹有向隅之泣。纵使政简地僻。岂皆事理民安。夫怠心一生。则下民之系逮累月。多不宁家。事中之蔓引愈繁。殃及穷檐。有心民社者。当不如是之惰慢也。元帝诏曰。方春农桑兴。百姓戮力自尽之时也。故是月劳农劝相。无使后时。今不良之吏。覆案小罪。征召证案。兴不急之事以妨百姓。使生一时之作。亡终岁之功。欲上下皆足。岂可得乎。
  听审人犯已齐因懒惰饮宴轻为更期累众守候烦苦者算过
  凡事贵于勤敏。若临事隳惰。则其精神先不足于料理。及其听决。又牵株引蔓。不得事之主脑。安能不积久加烦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