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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在官法戒录-清-陈弘谋*导航地图-第45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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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年。宗嗣忽见此吏衣白来。潜入厩中。俄而马生白驹。问其家。吏正以是日死也。驹长卖之。适合所欠之数。 【丹桂籍】
  贷钱不还、或由力不能偿、未必有心图赖也。尚为马以偿之、可见人之财帛、不容妄取、取之生前、必使偿之身后、冥冥中不啻有持筹而握算者、若为吏而倚势欺公、非理横索、较之贷钱不还者、丧心尤甚、业报更当何如、
  包孝肃公之尹京也、初视事。吏抱文书以伺者盈庭。公徐命阖府门、令吏列坐阶下、枚数之以次进、取所持案牍徧阅之。既阅、即遣出。数十人后、或杂积年旧牍其间、诘问辞穷。葢公素有严明之声、吏用此以试、且困公。公悉峻治之、无所贷。自是吏莫敢弄以事、文书益简矣。天府虽称浩穰。然事之所以繁者、亦多吏所为。本朝称治天府、以孝肃为最者、得省事之要故也。 【却扫编】
  吏胥狡狯之技、历来如此、然毕竟有何用处、徒自取罪戾而巳、
  张咏在崇阳、一吏自库中出、视其鬓畔有一钱。诘之、乃库中钱也。咏命杖之。吏勃然曰。一钱何足道、乃杖我耶。尔能杖我、不能斩我也。咏笔判云。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自仗剑下阶斩其首。申府自饬。崇阳人至今称之。 【宋史】
  吏胥稍知律例、每以数未满贯、罪不至死、肆志为之、不复顾忌、不知饮啄前定、点水难消、且贪壑无厌、积少成多、放利多怨、偶一发觉、刑祸竟不可测、此即绳锯木断、水滴石穿之意也、
  包孝肃尹京、号为明察。有编民犯法、当杖脊。吏受赇、与之约曰。今见尹、必付我责状。汝第呼号自辩、我与汝分此罪。汝决杖、我亦决杖。既而包引囚问毕。果付吏责状。囚如吏言、分辩不已。吏大声诃之曰、但受脊杖出去、何用多言。包谓其市权。捽吏于庭。杖之七十。特宽囚罪。止从杖坐、以抑吏势。不知乃为所卖、卒如素约、小人为奸、固难防也。 【梦溪笔谈】
  此计诚巧、但以捶楚而易钱财、细思终不直得、衙门中竟有以代杖为业者、伤父母遗体、博酒食醉饱之乐、下愚不为、奈何反以为得计也、
  吉水猾吏、于令始至、辄诱民数百讼庭下、设变诈以动令。如此数日、令厌事则事常在吏矣。葛源摄令事。立讼者两庑下、取其状视。有如吏所为者、使自书所讼。不能书者、吏受之。往往不能如状。穷之、辄曰、我不知为此、乃某吏教我所为也。悉捕劾致之法、讼故以少。 【断狱龟鉴】
  为官者方虑事多、为吏者惟患事少、事少则官不能欺、难于弄权也、此种惯弊、至今人共见闻矣、虽极狡诈、究何益哉、
  宋初、吏人皆士大夫子弟不能自立者、忍耻为之。犯罪许用荫赎。 【祖父作官、曾有恩荫者、子孙为吏犯罪、准折赎也、】 吏有所恃、敢于为奸。天圣间、吏毋士安犯罪、用祖令孙荫。诏特决之。仍诏今后吏人犯罪、并不用荫。又谄吏人投募。责状在身无荫赎、方听入役。苟吏可用荫、则是仕宦不如为吏也。诱不肖子弟为恶。莫此为甚。禁之诚急务也。 【燕翼贻谋录】
  祖宗之荫、不能庇不肖之子孙、吏有出身名家者、当努力自爱、毌重辱其先也、
  皇佑中、赵及判流内铨、始置阙亭。凡有州郡申到阙、实时榜出、以防卖阙。部吏每遇申到、匿而不告。州郡丁忧事故、有申部数年、而部中不曾榜示者。吏人公然评价。长贰郎官、为小官时、皆尝由之、亦不暇问。太宗皇帝曰。幸门如鼠穴、不可不塞也。遂严禁之。 【同上】
  卖缺之弊、自昔有之、当纲纪肃清、自无所施其伎俩、凡起文出结、惟宜秉公速办、以成人之功名、不得勒掯钱财、高下其手也、
  中书五房吏、操例在手、惟顾金钱、去取任意。所欲与、即检行之。所不欲、或匿例不见。韩魏公为相、令删取五房例、及刑房断例、除其冗谬不可用者、为纲目类次之、封誊谨掌。每用例、必自阅。自是人始知赏罚可否、一出宰相、五房吏不得高下其间。 【智囊】
  多立条例、原以防吏胥之奸、不知例愈多而用例愈巧、益左其奸耳、此种伎俩、千古一辙、故韩魏公厘定章程、而吏不能任情高下、孰谓清官难出猾吏手也、为官者固不可不知、而吏亦当深以为戒、
  宋时经畧府承差某。奉檄办公、止于驿舍。怒驿卒服事不恭、及去、以饲马残草投于井中、谓已无再过之期矣。未几复奉差过此。时天暑渴甚、临井汲饮。昔日残草在内、不及细视、哽喉气塞而死。 【配命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