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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在官法戒录-清-陈弘谋-第41页

四吏暴卒。又数日、摄令死。尉亦死。郡守越四十日、中风死。一日黄见四囚拜曰。某等枉死、上帝并欲逮公。某等感公意、哀求四十九日、始转许三年。及期、黄果见四人复至、遂洞泄血痢而死。 【监惩录】
  枉杀四人。而官吏之死者倍之。岂不可畏。世之捕役缉盗不获。往往诬指平民以塞责。而主刑之吏。又从而文致其罪。皆难逃此种冤报也。
  陈贯为三司副使、恶一胥狡猾、欲逐之。胥奉事弥谨、岁余并无坏事、贯亦竟善待之。贯偶宴客、付钱令办。胥明日携十岁女、卖于东华门。扬言曰陈副使请客、所需十未付一、今不得已卖此女也。因密结逻者、使闻于内。贯以此罢官。后胥恶死灭门。 【感应篇注】
  官知胥之狡猾、因无坏事、不加斥逐、竟善待之、其驭下也公而厚矣、宴客而发钱令办、更非违法扰索之事、乃胥无隙可乘、即藉此而中伤官长、诚事出情理之外者也、观其扬言曰、副使宴客、胥今卖女、最易骇人听闻、计则巧而心寔险毒矣、宜其有灭门之祸也、
  孙奋为扶风吏、克取民财、遂至巨富。大将军闻其富、索白珠十斛、紫金三千两、不与。坐以叛逆、抄没赀产。并逮家口、相继灭绝。 【同上】
  吏以巧猾之才、凭官衙之势、横行乡曲、克剥小民、自谓惟我独强、不知更有强于彼者、随其后而钞夺之、且并其家口而灭绝之、悖入悖出之理、章章如此、谚云、螳螂捕蝉、岂知黄雀在后、可为猛省。
  润州一监征官、与务胥盗官钱、皆藏之胥。官约之曰、官满、分以装我。胥伪诺之。既代去、不与一钱。监征不敢索。悒悒渡扬子江。竟死于维扬。胥得全贿、遂富。告归、买田宅。是年妻孕、如见监征褰帷而入、即诞子。甚慧。长喜读书。使之就学、二十岁登第。胥大喜。尽鬻其产、挈家至京师。其子调官南下、已匮乏。至中途子病、罄所余召医、及维扬而死。胥无所归、旅寓贫索无聊。亦死。 【可谈】
  监征而盗官钱、此不义之物、务胥独吞之、以为彼固无可奈何也、迨其人隐忍而死、益喜更无后患、可以安享终身矣、岂知子丧财尽、客死道途、与监征同一结果。吁。可畏哉。
  常山吏魁徐信、主上真道会。有一道人赠以诗云。一方眼目共推尊。祸福无门却有门。夜半忽传人一语。明朝推背受皇恩。徐大刻之石。未几詹峒作梗、诿其罪于徐、夜半省札下、竟伏极刑。 【癸辛杂识】
  吏而曰魁、其恣肆横行可知、一旦恶贯既盈、身遭奇祸、道人能预示之、而卒不能解免之也。虽阳为奉道、奚益哉。
  庐陵法曹吏、尝劾一僧致死、具狱上州。时妻女在家、方纫缝。忽见二青衣卒。手执文书。自厨中出。谓妻曰。语尔夫、无枉杀僧。遂出门去。妻女皆惊怪流汗。视其门。扃闭如故。吏归、具言之。吏甚恐、明日将窃其案、已不及矣。竟杀僧。僧死之日、即与吏遇诸涂。吏旬日竟死。 【廸吉录】
  天地间极恶之事、一有悔心、便可转移、惟衙门中下笔如山、立案成铁、纵有忏悔之心、而死者不可复生、岂能偿其诬陷之罪、慎之慎之。
  徐文献公琰、元至元间、为陕西省郎中。有属路申解到省、误漏圣字。案吏指为不敬、议欲问罪。公改其牍云、照得来解内、第一行脱去第三字。今将元文随此发下、可重别申来。时皆称为厚德长者。 【辍耕录】
  院司书吏、于各属申文、凡钱已到手者、虽有讹谬、必为掩饰照应、不然、则吹毛索瘢、无所不至、竟有挟官府以不得不驳之势、不知适中其攫取之计也、遇徐公、则其计穷矣、吏亦何利而为此哉。
  周景远、为南台御史。分治浙省。每日与朋友往复。其书吏不乐、似有举剌之意。大书壁上曰。御史某日访某人、某日某人来访。御史见之、呼谓曰。我尝又访某人、汝乃失记、何也。第补书之。因复谓曰。人之所以读书为士君子者。正欲为五常主张也。使我今日谢绝故旧。是为御史而无一常。宁不为御史、不可灭人理。吏赧服而退。 【同上】
  书吏舞弊作奸、惧不为官长所容、则窥伺长官阴私、以为挟制把持之计、奸蠹伎俩、往往如此、非必尽出于公也、御史本无所私、故不加谴怒、使之怀惭而退、至于亲故往来、官场原不能废、倘有所干请、则岂能不为谢绝、此又居官者所宜知也、
  胡铎。为云南布政使。库有羡金数千两。吏告云。无碍官帑。例得归公。铎曰。无碍于官、不有碍于民乎。叱之。 【明外史】
  官衙攫取非义、不曰无碍、则曰旧规、吏胥之耸动其官、以遂其染指、皆由于此、不知财物非从天降、不取于民、于何得之、不碍官则碍民二语、唤醒贪官污吏多矣。
  王克敬、为两浙盐运使。温州解盐犯、以一妇人至。克敬大怒曰。岂有逮妇人行千百里外、与吏卒杂处者、污教甚矣。自今毌逮、着为律令。夫人生之祸多矣、刑狱为甚。刑狱之祸惨矣、妻孥为甚。苟能于此存心体察、则捶楚自不妄施、囹圄自无冤系矣。 【臣鉴录】
  罪人不孥、法中之仁也、凶恶捕快、往往以牵及妇女、饱图诈索、更有私系而污辱之者、最伤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