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审择焉。
告 庙
故事:牧民官既上,必告境内所当祀之神,宜以不贿自为誓,庶坚其迁善之心焉。尔后虽欲转移,亦必有所畏而不敢。 听讼第三凡十条
察 情
人不能独处,必资众以遂其生。众以相资,此讼之所从起也。故圣人作《易》,以“讼”继“师”,其示警固深矣。夫善听讼者,必先察其情;欲察其情,必先审其辞。其情直,其辞直;其情曲,其辞曲。政使强直其辞,而其情则必自相矛盾,从而诘之,诚伪见矣。《周礼》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固不外乎此。然圣人谓:“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盖听讼者折衷于已然,苟公其心,人皆可能也;无讼者救过于未然,非以德化民,何由及此?呜呼!
凡牧民者,其勿恃能听讼为德也。
弭 讼
起讼有原书,讼牒者是也。盖蚩蚩之氓闇于刑宪,书讼者诚能开之以枉直,而晓之以利害,鲜有不愧服,两释而退者。惟其心利于所获,含糊其是非,阳解而阴嗾,左纵而右擒,舞智弄民,不厌不已,所以厥今吏按情伪混殽,莫之能信者,盖职乎此也。大抵一方之讼,宜择一二老成炼事者使书之,月比而季考,酌其功过而加赏罚焉。若夫殴詈假质,凡不切之讼,听其从宜谕遣之;谕之而不伏,乃达于官;终无悛心,律以三尺。如此则讼源可清,而民间浇薄之俗庶几乎复归于厚矣。
勿听谗
健讼者理或不胜,则往往诬其敌尝谤官长也。听之者当平心易气,置谤言于事外,惟核其实而遣之,庶不堕奸民计中矣。 亲族之讼宜缓
亲族相讼,宜徐而不宜亟,宜宽而不宜猛。徐则或悟其非,猛则益滋其恶。第下其里中开谕之,斯得体矣。 别强弱
世俗之情,强者欺弱,富者吞贫,众者暴寡,在官者多凌无势之人。听讼之际,不可不察。 待问者勿停留
昔尝使外,所过州县,待问者云集乎门,每病焉。乃命一能吏簿其所告,而日省之,而日遣之。不浃旬,则讼庭阒然矣。 会 问
讼有相约而问者,不可乘一时之忿擅加搒掠也。若释道,若兵卒,诸不隶所部者是已。 妖 言
民有妖言惑众者,则当假以别罪而罪之。如有妄书,取而火之,则厥迹灭矣。勿使蔓为大狱,延祸无辜。 民病如己病
民之有讼,如己有讼;民之流亡,如己流亡;民在缧绁,如己在缧绁;民陷水火,如己陷水火。凡民疾苦,皆如己疾苦也,虽欲因仍,可得乎? 移 听
近年司宪受词讼,往往檄州郡官代听之。代听者不可承望风旨,邀宠一时,使人茹枉受刑,而靡恤阴理。 御下第四凡五条
御 吏
吏佐官治事,其人不可缺,而其势最亲。惟其亲故,久而必至无所畏;惟其不可缺故,久而必至为奸。此当今之通病也。欲其有所畏,则莫若自严;欲其不为奸,则莫若详视其案也。所谓自严者,非厉声色也,绝其馈遗而已矣。所谓详视其案者,非吹毛求疵也,理其纲领而已矣。盖天下之事无有巨细,皆资案牍以行焉,少不经心,则奸伪随出。大抵使不忍欺为上,不能欺次之,不敢欺又次之。夫以善感人者,非圣人不能,故前辈谓:“不忍欺在德,不能欺在明,不敢欺在威。
”于斯三者,度己所能而处之,庶不为彼所侮矣。
约 束
诸吏曹勿使纵游民间,纳交富室,以泄官事,以来讼端,以启幸门也。暇则召集讲经读律,多方羁縻之,则自然不横矣。 待徒隶
皂卒徒隶,非公故勿与语,非公遣勿使与民相往来。若辈小人,威以莅之,犹恐为患,一或解严,必百无忌惮矣。 省 事
为治之道,其要莫如省心。心省则事省,事省则民安,民安则吏无所资。一或纷然,上下胥罹其扰也。然事亦有必不能省者,则又在夫措画堤防之术何如耳。古人谓:“多筭胜少筭,少筭胜无筭。”不特用兵为然,一役之修,一宴之设,一狱之兴,诚能思虑周详,繁略毕举,则民之受赐不浅矣。某尝为县,胥吏辈春则追农以报农桑,夏则檄尉以练卒伍,秋则会社以检义粮,冬则赋刍以饲尚马,其他若逃兵、亡户、逸盗及积年逋税之民,动集百余,不贿不释。
某见其然,常挥牍不为署。暇则将一二谨厚吏,亲诣其地而按之,可拟者拟,可行者行。由是一切惟以信版集事,吏人失志,百姓获安。至今旁郡以为例。
威 严
小而为一邑,大而为天下,赏罚明,则不烦声色而威令自行。人徒知治民之难,而不知治吏为尤难。盖吏与官比,诡诈易生。民远于官,不能知理法,误然而犯,宜若可矜。吏则日处法律中,非不知也,小过不惩,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