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有登闻道辞,故分为告劾律。囚律有系囚、鞫狱、断狱之法,兴律有上狱之事,科有考事报谳,宜别为篇,故分为系讯、断狱律。盗律有受所监临受财枉法,杂律有假借不廉,令乙有呵人受钱,科有使者验赂,其事相类,故分为请赇律。盗律又有辱强贼,兴律有擅兴徭役,具律有出卖呈,科有擅作修舍事,故分为擅兴律。兴律有乏徭稽留,贼律有储峙不办,厩律有乏军之兴,及旧典有奉诏不谨、不承用诏书,汉氏施行有小愆乏及不如令,辄劾以不承用诏书之罪腰斩,不宜复为法,故复别为之留律。
秦代旧有厩置、乘传、副车、食厨,汉初承秦不改,后以费广稍省,故后汉但设骑置,故除厩律,取其可用合科者,以为邮驿令。其告反逮验,别入告劾律。上言变事,以为变事令。以惊事告急,与兴律烽燧及科令者,以为惊事律。盗律有还赃畀主,金布律有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偿,科有平庸坐赃事,以为偿赃律。盖律之初制,无免坐之文,张汤、赵禹始作监临部主、见知故纵之例:其见知而故不举劾者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其不见不知不坐也,是以文约而例通。
科之为制,每条有违科,不觉不知,从坐之免不复分别,而免坐繁多,宜总为免例,以省科文,故更制定其由例,以为免坐律。诸律令中有教制,本条无从坐之文者,皆从此取法也。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矣。
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其死刑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赎刑十一,罚金六,杂抵罪七,凡三十有七名,以为律首。又改贼律,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腰斩,家属从坐,不及祖父母、孙。至于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污潴,或枭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所以严绝恶迹也。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会赦及过误相杀,不得报雠,所以止杀害也。杀继母与亲母同,防继假之隙也。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也。
殴兄姊加至五岁刑,以明教化也。囚徒诬告人反,罪及亲属,异于善人,所以累之使省刑息诬也。改投书弃市之科,所以轻刑也。正篡囚弃市之罪,断凶强为义之踪也。二岁刑以上,除家人乞鞫之制,省所烦狱也。改诸郡不得自择伏日,所以齐风俗也。
斯皆魏代所改。其大略如是。
司马景王辅政时,犯大逆者,其法诛及已出之女。毌丘俭之诛,其子甸妻荀氏应坐死,其族兄顗通表魏帝,以乞其命。诏听离婚。荀氏所生女芝,为颍川太守刘子元妻,亦坐死,以怀妊系狱。荀氏辞诣司隶校尉何曾乞恩,求没为官婢,以赎芝命。曾哀之,使主簿程咸上议曰:「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出适他族,降父母之服,所以明外成之节也。而父母有罪则追刑,夫党见诛又随戮,一人之身,内外受辟。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如或产育,则为他族之母。
无辜受戮,伤孝子之心。且男既不得罪于他族,而女独婴戮于二门。臣以为在室宜从父之诛,既醮可随夫之罚。」于是有诏改定律令。
司马文王继秉魏政,患前代律令烦杂,陈群、刘邵虽经改革,而科网太密,于是命贾充、郑冲、荀顗、荀勖、羊祜、王业、杜友、杜元凯、裴楷、周雄、郭颀、成公绥、柳轨、荣邵等定法令,就汉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类,正其体号,改旧律为刑名、法例,辨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因事类为卫宫、违制,撰周官为诸侯律,合二十篇,六百三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蠲其苛秽,归于益时。其余未宜除者,若军事、田农、酤酒,未得皆从人心,权设其法,太平当除,故不入律,悉以为令。
施行制度,以此设教,违令有罪则入律也。其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事。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除谋反适养母出女嫁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省禁锢相告之条,去捕亡、亡没为官奴婢之制。轻过误老小女人当罚金、杖者,皆令半之。重奸伯叔母之令,弃市。淫寡女,三岁刑。崇嫁娶之要,一以下娉为正,不理私约。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也。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三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
通典卷第一百六十四 刑法二
刑制中
晋 东晋 宋 齐 梁 陈 后魏 北齐 后周 隋 晋武帝泰始三年,贾充等修律令成,帝亲自临讲,使裴楷执读。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颁新律。其后,明法掾张斐又注律,表上之,其要曰: 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终于诸侯者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