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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通典-唐-杜佑*导航地图-第6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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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曰:「夫训农修政,有国所同。土著之人,习翫日久,如京师无田,不闻徙居他县。寻山阴豪族富室,顷亩不少,贫者肆力,非为无处。又缘湖居人,鱼鸭为业,小人习始既难,劝之未易。远废之畴,方翦荆棘,率课穷乏,其事弥难,资徙粗立,徐行无晚。」帝违众议,徙人并成良业。
  后魏明帝永兴中,频有水旱。神瑞二年,又不熟,于是分简尤贫者就食山东。敕有司劝课田农曰:「前志有之,人生在勤,勤则不匮。凡庶人不畜者祭无牲,不耕者祭无盛,不树者死无椁,不蚕者衣无帛,不绩者丧无缞。教行三农,生殖九谷。」自是人皆力勤,岁数丰穰,畜牧滋息。
  景穆帝初为太子监国,曾令有司课畿内之人,使无牛家以人牛力相贸,垦殖锄耨。其有牛家与无牛家一人种田二十亩,偿以耘锄功七亩,如是为差。至与老小无牛家种田七亩,老小者偿以锄功二亩。皆以五口下贫家为率。各列家别口数、所种顷亩,明立簿目。所种者于地首标题姓名,以辨播殖之功。
孝文太和元年三月,诏曰:「去年牛疫,死伤太半,今东作既兴,人须肄业。有牛者加勤于常岁,无牛者倍佣于余年。一夫制理四十亩,中男二十亩。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时李安世上疏曰:「臣闻量地画野,经国大式,邑地相参,致理之本。井税之兴,其来日久,田莱之数,制之以限。盖欲使土不旷功,人罔游力。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窃见州郡之人,或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宅,漂居异乡,事涉数代。三长既立,始返旧墟,庐井荒凉,桑榆改植。
事已历远,易生假冒,强宗豪族,肆其侵凌,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年载稍久,乡老所惑,群证虽多,莫可取据。各附亲知,互有长短,两证徒具,听者犹疑,争讼迁延,连纪不判。良畴委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欲令家丰岁储,人给资用,其可得乎!愚谓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径术,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人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无私之泽,乃播均于兆庶,如阜如山,可有积于比户矣。又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
然后虚诈之人,绝于觊觎,守分之士,免于凌夺。」帝深纳之,均田之制起于此矣。
九年,下诏均给天下人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不栽树者谓之露田。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休及还受之盈缩。人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
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诸桑田皆为代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诸有举户老小残疾无受田者,年十一以上及疾者,各授以半夫田。年踰七十者不还所受。
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诸还受人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诸土广人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人种莳。后有来居者,依法封授。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无桑之乡,准此为法。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诸人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
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再倍之田,放此为法。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闲,亦借其所亲。诸宰人之官,各随近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职分田起于此。
通典卷第二 食货二
  田制下 水利田 屯田
    田制下北齐 后周 隋 大唐  北齐给授田令,仍依魏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