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贪荣求仕,而欲责以义方,未可便尔也。丧事尚远日,诚如郑义。龙武未尽二十七月而请宿卫,幸彼昧识,欲加之罪,岂是遵礼敦风之致乎?正如郑义,武罪宜科。」
忌日议子卯日附○周 汉 大唐 周制,檀弓云:「忌日不乐。」谓死日也。言忌日不用举吉事。祭义云:「君子有终身之丧,忌日之谓也。忌日不用,非不祥也,言夫日志有所至,而不敢尽其私也。」忌日,亲亡日。谓之忌者,不用举他事,如有时日之禁也。祥,善也。志有所至,至于亲以此日亡,其哀心如丧时也。「忌日必哀」。
汉翼奉上疏曰:「北方之情,好行贪狼,申子主之。东方之情,怒行阴贼,亥卯主之。贪狼必待阴贼而后动,阴贼必待贪狼而后用,二阴并行,是以王者忌子卯也。」北方水,水生于申,盛于子。水性触地而行,触物而润,多所好,多所好则贪而无厌,故为贪狼也。东方木,木生于亥,盛于卯。木性受水气而生,贯地而出,故为怒,而阴气贼害土,故为阴贼也。张晏曰:「子卯相刑,故为忌也。」郑玄曰:「纣以甲子死,桀以乙卯亡,王者谓之疾日,不以举乐为吉事,所以自戒惧。
」
大唐武太后天册万岁中,建安王攸宜平契丹回,欲以十二月入城,时以为凯旋,合有乐,既属先帝忌月,请备而不奏。王方庆议曰:「按礼经但有忌日而无忌月。若有忌月,即有忌时、忌岁,益无理据。」具音乐篇。 纳后值忌月议晋
晋穆帝纳后值忌月,范汪与王彪之书云:「寻起居注,九月是康皇帝忌月。礼止云『忌日不乐』,都无忌月语,不审是疑不?若当疑于九月,建八月其闲当下六礼,便为至逼,不复展,如此当伸至十月。忌不应以为忌邪?足下可以示曹诸贤取定也。」博士曹耽为不见礼有忌月,学浅,不敢以所不见,便言无之。博士荀讷按:「礼唯云:『忌日不乐』,无忌月之文。所谓忌日,当是子卯。今代所忌,更以周年日数,此似与古不同。」王洽曰:「若有忌月,当复有忌时、忌岁。
辄共视礼无忌月,今者所据,正当以礼经为明。」仆射周闵等云:「礼止有『忌日不乐』,了无忌月语。王者当仗经典,存远体,君举必书,动为代法。故当如皇太后令旨,克此九月,宜以为定。」
通典卷第一百一 礼六十一 沿革六十一 凶礼二十三 为废疾子服议 罪恶绝服议 师弟子相为服议 朋友相为服议 除心丧议 周丧察举议 为废疾子服议晋 宋
晋刘智释疑:「问曰:『今有狂痴之子,不识菽麦,又能行步,起止了无人道,年过二十而死者。或以为礼无废疾之降杀,父当正服服之邪?以为殇之不服,为无所知邪?此疾甚于殇,非礼服所加也。礼之所不及,以其从例所知故也,不宜服矣。此二者将焉从?』智答曰:『无服之殇,至爱过于成人,以其于生性自然未成,因斯而不服,以渐至于成人,顺乎其理者也。至于废疾,多感外物而得之,父母养之,或不尽理而使之然,仁人痛深,不忍不服。故礼不为作降杀,不得同殇例也。
』」
王徽之问刘玢废疾兄女服:「记云『其夫有废疾又无子传重者,舅为之服小功』。又云『长子有废疾,降传重也』。此二条皆以其废疾降嫡从庶。谓如此虽非嫡长而有废疾,既无求婚许嫁理,且庆吊烝尝皆不得同之于人,不知当制服不?」刘玢答:「若嫡子有废疾,不得受祖之重,则服与众子同在齐缞,盖以不堪传重,故不加服,非以废疾而降也。子妇之服,例皆小功,以夫当受重,则加大功。若夫有废疾,则居然小功,亦非降也。丧服经齐缞章,为君之祖父。
传曰:『从服也』。郑注曰:『为君有祖之丧者,祖有废疾不立也。』从服例降本亲一等,君服斩,故从服周。唯孙不敢降祖,此亦是废疾不降之一隅也。」
宋庾蔚之以为:「疾病者不愈而亡,弥加其悼,岂有礼无降文,情无所屈,而自替其服者邪!殇服本阶梯以至成人,岂可以病者准之!笃其爱者,以病弥可悲矣。薄其恩者,以病则宜弃矣。病有轻重,参差万绪,故立礼者深见其情,杜而不言,无降之理,略可知矣。嫡不为后,是其去传重之加,非降其本服,刘智、刘玢所言,近为得理矣。」
罪恶绝服议周 晋 宋
周制,公族有死罪,则磬于甸人。卢植曰:「公族,诸侯同族也。磬,丽系也。郊外曰甸,去天子城百里内也。不与国人同虑兄弟,故系之甸人。」郑玄曰:「不于市朝,隐之也。县缢杀之曰磬。」公三宥之,有司不对,走出,致刑于甸人。公又使人追之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