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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如周之士礼,而三降之典不行同矣。昔魏武在汉朝,为诸侯制,而竟不立。荀公定新礼,亦欲令王公五等皆旁亲绝周。而挚仲理驳以为今诸侯与古异,遂不施行。此则是近代成轨也。记又云『古者不降』,故孟武、孟皮得全齐缞。然则殷周立制,已自不同,所谓质文异宜,不相袭礼。大晋世所行,远同斯义。孔彭祖昔咨简文帝诸王所服,圣旨以为近代以来,无复相降。」
虞喜释滞曰:「汉魏以来,先儒论礼及丧服变除者,皆言大夫降其旁亲为士者一等。时人或班驳行之,自谓合礼。按丧服经传,始封之君不臣诸父兄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封君之孙尽臣之矣。夫始封之君尚服诸父昆弟,而始为大夫便降旁亲,尊者就重,而卑者即轻,轻重颠倒,岂礼意哉!然当有意,此为据诸侯成例,包于大夫以相兼通也。如此,则一代为大夫不降诸父,二代为大夫不降兄弟,三代为大夫皆降之。古者贵大夫有采邑,继位不止一身。鲁之三桓,郑之七穆,皆其比也。
或问曰:『今大夫虽不继位,亦有三代皆为大夫者,名例相准,必当随古乎?』答曰:『古重今轻,位无常居,使吾处之,志不存降。』」
    诸侯大夫子降服议魏
魏田琼曰:「公子以厌降,公子厌于君,为其母、妻、昆弟练冠麻缞,谓君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父卒,犹有先君余尊所厌,不得过大功也。」琼又曰:「丧服经不见大夫嫡子为庶昆弟服者,与大夫为庶子为士者同,父之所降,子亦不敢不降也。」蜀谯周云:「大夫之子,父在降旁亲,亦如大夫,从父厌也。大夫庶子为妻父母无服,为其母、妻大功,父殁皆如国人。」吴徐整议:「问者云:『若父已卒,己未为大夫,故犹士耳,未审庶子及昆弟当复降否?
』答云:『大夫之子从乎大夫而降,至于父卒,则如国人也。』」
诸侯夫人及大夫妻降服议魏晋魏田琼曰:「大夫女嫁于诸侯,降其家旁亲一等,与出嫁降,并二等。为外亲,尊不同则降。诸侯夫人为众子无服。何以明之?据大夫于庶子大功,其妻亦服大功。今天子诸侯于众子无服,夫人何缘独得服之。又大夫妻为大夫之亲,亦随大夫而降一等。大夫之女嫁于大夫,还为其族亲,尊不同者亦降之,唯父母、昆弟为父后者、宗子,亦不降也。士之女嫁于大夫者,亦降其族亲不同尊者,如大夫也。又大夫之妻,为庶子女子在室大功,女适于士小功。
此为大夫之妻尊与大夫同。大夫为伯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为士者,以尊降一等,为之大功,其妻亦服大功。」吴射慈曰:「诸侯之女为诸侯夫人,服诸侯之亲,随诸侯降一等,还为族亲,则皆降之。」蜀谯周曰:「诸侯夫人亦随其君降旁亲无服,为其族亦降旁亲,非诸侯,自周以下无服,为其父母及祖如国人。又大夫命妇为其旁亲以大夫爵降又降一等;其服为父后者,不以嫁降,但以尊降一等。」
  晋贺循曰:「大夫妻,其娣姒其夫为士者,服亦降一等。」    贵不降服议魏 晋
魏田琼云:「大夫之妻为长子三年,女子子嫁大夫大功。」吴射慈云:「传曰『尊同则得服其亲服』。言尊同者,谓俱为卿大夫,各随本亲,则不降也。诸侯女为诸侯夫人,不降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大夫妻唯父母、昆弟为父后者、宗子不降也。」蜀谯周云:「诸侯降旁亲。旁亲若为诸侯及女子嫁于诸侯者,服如国人。诸侯嗣子为母、妻及外祖父母、妻父母皆如国人。嗣子虽无正爵,与君为体,其誓于天子,则下其成人一等。未誓,次小国君,其妻,君为之主,故嗣子之所为服,服如国人。
旧说外祖父母,母族正统也。妻之父母,妻族正统也。母妻与己尊同,其所不降亦不降也。故嗣子亦不降妻之父母。诸侯夫人为其父母祖如国人。大夫命妇为其昆弟为父后者、大宗,则服如国人也。」
  晋虞喜释滞云:「古者不降,上下各以其亲,此殷以前也。降杀之礼,始之于周。然先所未臣,不忍即臣之,故为之服也。此当出逸礼,采之以为义。滕伯文为叔父齐缞,此周代诸侯而从殷礼也。若殷时诸侯通尔,非独一人,指论滕伯,欲以何明?明其在周,远追于殷,引古征今耳。」
  贺循云:「诸侯于其旁亲,一无所服,唯父母、妻、长子、长子之妻及为父之后者、姑姊妹嫁于诸侯及始封之君所未臣诸父昆弟,皆以其服服之。大夫为其外亲为士者,尊虽不同,亦不降。大夫女为国夫人,唯父母及昆弟为父后者不降。士女为大夫妻者,不降高祖、曾祖、祖、父母、兄弟为父后者及大宗子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