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记曰:『不继祖与祢。』此但言祖,容祖祢共庙。」马融曰:「体者,嫡嫡相承也。正谓体在长子之上,上正于高祖体。重其正,故服三年。庶子贱,为长子服,其不得随父服三年,故言不继祖也。」雷次宗曰:「父子一体也,而长嫡独正,故曰体。既为正体,又将传重,兼有二义,乃加其服。自非亲正,兼之情体俱尽,岂可凌天地、混尊亲也。」
汉戴圣、闻人通汉皆以为父为长子斩者,以其为五代之嫡也。马融注丧服经用之。郑玄注小记则以为己身继祢,便得为长子斩。自后诸儒皆用郑说。谯周五经然否曰:「小记曰『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也』,此尚但别庶子,而下言不继祖祢者,谓庶子身不继祢,故其长子为不继祖,合而言之也。」刘智释疑亦同此议。
晋虞喜广林难谯周曰:「礼文三发,二言继祖,一言连祢。如但继祢,则应三年,何缘须祖,烦而失要,合子于父,舍径就迂,非事实也。然则继祖者必继祢,继祢者不必继祖。今连祢于祖,以己继之,是继祖者得三年,继祢者不得也。至于连祢于祖以别高祖之祖,故因祢以继祖别嫌也。」
宋庾蔚之云:「按礼郑注曰:『用恩则父重,用义则祖重。』父之与祖,各有一重之义,故圣人制礼,服祖以至亲之服,而传同谓之至尊也。己承二重之后,而长子正体于上,将传宗庙之重,然后可报之以斩,故传记皆据祖而言也。若继祢便得为长子斩,则不应云不继祖。丧服传及大传皆云不继祖,以明庶子虽继祢而不继祖,则不服长子斩也。贺氏要记云:『庶子,父虽殁,犹不为长子三年,以己不继祖也。』是亦明己身继祖,乃得为长子斩也。既义由于继祖,则不必须云及祢。
或者疑祖之言是道庶子之长,故此记特言不继祖与祢,以明据庶子言之也。」
周制,为人后者三年,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马融曰:「受人宗庙之重,故三年。」雷次宗曰:「但言为人后者,文似不足。下章有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当言『为人后者为所后之父』。今阙此五字者,以所后者,或为祖父,或为高曾,繁文不可备设,言一以包二,则凡诸所后,皆备于其中也。」何如而可为之后?同宗则可为之后。何如而可以为人后?支子可也。为所后者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若子者,为所后之亲如亲子也。
周制,妻为夫,夫至尊也。马融曰:「妇人天夫,故曰至尊。」王肃曰:「言夫则可知。举妻者,殊妾之文也。」孔伦曰:「以父服服之,故曰至尊。」雷次宗曰:「言妻以明其齐,所以得称夫也。」妾为君,君至尊也。马融曰:「妾贱,事夫如君,故至尊也。」郑玄曰:「不得体之,加尊焉,虽士亦然。」陈铨曰:「降于女君,故不敢称夫。称为君者,同于人臣也。」雷次宗曰:「言妾以见其接,所以乃称君也。」女子子在室为父。女子子者,女子也,别于男子也。
言在室,关已许嫁也。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马融曰:「为犯七出,还在父母之家。」郑玄云:「谓遭丧而出者,始服齐缞周,出而虞则受以三年之丧受,既虞而出则小祥亦如之,既除而出则已。女行于大夫以上曰嫁,行于士庶人曰适人。」王肃曰:「嫌已嫁而反与在室不同,故明之。遭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未练而反则周,既练而反则遂之。」雷次宗曰:「不言女子子,上女子也。复言子者,欲见其外义以尽,子道复弘也。」
孙为祖持重议
晋侍中庾纯云:「古者所以重宗,诸侯代爵,代,国讳,改焉。下同。士大夫代禄,防其争竞,故明其宗。今无国士代禄者,防无所施。又古之嫡孙,虽在仕位,无代禄之士,犹承祖考家业,上供祭祠,下正子孙,旁理昆弟,叙亲合族,是以宗人男女长幼,皆为之服齐缞。今则不然,诸侯无爵邑者,嫡之子卒,则其次长摄家主祭,嫡孙以长幼齿,无复殊制也。又未闻今代为宗子服齐缞者。然则嫡孙于古则有殊制,于今则无异等。今王侯有爵土者,其所防与古无异,重嫡之制,不得不同。
至于大夫以下,既与古礼异矣,吉不统家,凶则统丧,考之情理,俱亦有违。按律无嫡孙先诸父承财之文,宜无承重之制。」
刘智以为此说非从古制也,魏晋二代亦自行之。 刘宝以为:「孙为祖不三年。丧服云『孙为祖周』,按小记『为祖后者为祖母三年』,二文不同,何以为正?答曰:经无孙为祖三年之文,小记所云为祖母三年,自谓无后养人子以为孙者耳。丧服云:『为人后者三年』,为人后者,或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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