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在,言在不称征,言征不称在。」杂记曰:「母之讳,宫中讳。妻之讳,不举诸其侧。与从祖昆弟同名则讳。」郑玄曰:「母之所为其亲讳,子于宫中不言。妻之所为其亲讳,夫于其侧亦不言也。孝子闻名心瞿,凡不言人讳者,亦为其相感动也。子与父同讳,则子可尽曾祖之亲也。从祖昆弟在其中,于父轻,不为讳;与母妻之亲同名,重,则讳之。」王肃曰:「同名,同从祖昆弟所讳之名也。从祖昆弟之父,小功之亲也,于礼不讳,妻名重则讳之。」
晋武帝泰始二年正月,有司奏,故事皇后讳与帝讳俱下。诏曰:「礼,内讳不出宫,而近代讳之,非也。勿下。」
通典卷第一百五 礼六十五 沿革六十五 凶礼二十七
丧礼杂制 礼废
丧礼杂制
周制,服术有六:一曰亲亲,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长幼,六曰从服。术,道也。亲亲,父母为首。尊尊,君为首。名,世母叔母之属也。出入,女子子嫁者及在室者也。长幼,成人及殇者也。从服,若夫为妻之父母、妻为夫之党服。从服有六:有属从,子为母之党服。有徒从,臣为君之党服。有从有服而无服,公子为妻之父母。有从无服而有服,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有从重而轻,夫为妻之父母。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徒从者,所从亡则已;谓若为君母之父母、昆弟、从母。属从者,所从虽没也服。谓若自为己之母党。
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名曰轻;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于祢,名曰重。一轻一重,其义然也。自犹用也。率,循也。用恩则父母重而祖轻,用义则祖重而父母轻。恩重者为之三年,义重者为之齐缞。
丧冠条属以别吉凶。三年之练冠亦条属,皆右缝。别吉凶者,吉冠不条属也。条属者,通屈一条绳若布为武,垂下为缨,属之冠,象太古,丧事略也。吉冠则缨武异材焉。右缝者,右辟而缝之。小功以下左缝。左辟象吉,轻也。缌冠澡缨。有事其布以为缨。大功以上散带。大功以上缞重,初而散之。小功缌轻,初而绞之。
女子适人者为其父母、妇为舅姑,恶笄有首以髽。卒哭,子折笄首,布总。言以髽,则髽有着笄者明矣。笄有首者,恶笄之有首也。恶笄者,栉笄也。折笄首者,折吉笄之首也。吉笄者,象笄也。何以言子折笄首而不言妇?终之也。栉笄,以栉木为笄。或曰榛笄。有首者,若今时刻镂擿头矣。卒哭而丧之大事毕,女子子可以归于夫家,而着吉笄。吉笄尊,变其尊者,妇人之义也。折其首者,为其大饰。据在夫家,宜言妇。终之也者,终子之恩于父母也。擿音他的反。妾为女君、君之长子恶笄有首,布总。
主妾之丧,则自祔至于练祥,皆使其子主之。其殡祭不于正室。祔自为之者,以其祭于祖庙。
国禁哭则止,朝夕之奠即位自因也。禁哭谓大祭祀时也。虽不哭,犹朝夕奠。自因,自用故事。
适墓不登垄,不歌。为不敬也。垄,冢也。墓,茔域也。不歌,非乐所。助葬必执绋。绋,引车索。临丧不笑,宜有哀容。见柩不歌。入临不翔。邻有丧,舂不相。相,送杵声。里有殡,不巷歌。哭日不歌。哀未忘。送丧不由径,送葬不避涂潦。所哀在此。
居丧未葬,读丧礼;既葬,读祭礼;丧止复常,谓已除丧。读乐章。
君子已孤不更名,重本也。已孤暴贵不为父作谥。子事父无贵贱。
居丧不言乐,祭事不言凶。非其时也。
丧食虽恶,必充饥。饥而废事,非礼也。饱而忘哀,亦非礼也。视不明,听不聪,行不正,不知哀,君子病之。故有疾,饮酒食肉。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饮酒食肉,皆为疑死。病犹忧也。疑犹恐也。
有服,人召之食,不往。大功以下,既葬适人,人食之,其党也食之,非其党也弗食。党犹亲。
功缞食菜果,饮水浆。无盐酪不能食,食盐酪可也。功缞,齐斩之末。
孔子曰:「身有疡则浴,首有创则沐,病则饮酒食肉。毁瘠为病,君子弗为也。毁而死,君子谓之无子。」毁而死,是不重亲也。
孔子曰:小功以上,非虞祔练祥无沐浴。言不有饰事,则不沐浴也。齐缞之丧既葬,人请见之则见,不请见人,小功请见人可也。大功不以执贽。唯父母之丧,不避涕泣而见人。言重丧不行求见,人来求见己,可见也。不避涕泣,言至哀无饰。三年之丧,祥而从政。周之丧,卒哭而从政。九月之丧,既葬而从政。小功缌麻之丧,既殡而从政。以王制言之,此谓庶人也。从政,从为政者教令,谓徭役也。
曾申问于曾子曰:「哭父母有常声乎?」曰:「中路婴儿失其母焉,何常声之有!」所谓哭不偯也。
孔子曰:「拜而后稽颡,颓乎其顺也。此殷之丧拜也。顺者,先拜宾,顺于事。稽颡而后拜,颀乎其至也。此周之丧拜也。至者,先触地无容,哀之至也。颀音恳。三年之丧,吾从其至者。」重者尚哀戚也。自周以下,如殷可也。
大功废业,或曰大功诵可也。许其口习故也。
小功不为位也者,是委巷之礼也。讥之也。位谓以亲疏序列哭也。委巷犹街里委曲所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