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耳。昔有问范宣云:『人有二儿,大儿无子,小儿有子,疑于传重。』宣答:『小儿之子应服三年。』亦粗可依。」
裴松之答何承天书云:「礼,嫡不传重,传重非嫡,皆不加服,明嫡不可二也。范宣所云次孙,本无三年之道。若应为服后,次孙宜为丧主,终竟三年,而不得服三年之服也。」
何承天与司马操书论其事,操云:「有孙见存,而以疏亲为后,则不通。既不得立疏,岂可遂无持重者,此孙岂不得服三年邪?嫡不传重,传重非嫡,自施于亲服卑,无关孙为祖也。」
按庾蔚之谓:「嫡孙亡,无为后者,今祖有众孙,不可传重无主,次子之子居然为祖持重,范宣议是也。嫡孙已服祖,三年未竟而亡,此重议已立,正是不得卒其服耳。犹父为嫡居丧而亡,孙不传重也,次孙摄祭如徐邈所答。何承天、司马操并云接服三年,未见其据。」
通典卷第八十九 礼四十九 沿革四十九 凶礼十一
五服年月降杀之二
齐缞三年 后妻子为前母服议前母卒在异国 前妻被掠没贼后得还后妻之子为服议 为高曾祖母及祖母持重服议 齐缞杖周 父卒母嫁复还及庶子为嫡母继母改嫁服议 父在为出母服议 父卒为嫁母服
齐缞三年
周制,父卒为母。马融曰:「父卒,无所复屈,故得伸重服三年也。」今与父在同义,见杖周章。继母如母,言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因犹亲也。慈母如母,谓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汝以为子」,命子曰「汝以为母」,若是则生养之,终身如母,死则丧之,三年如母,贵父之命也。此主谓大夫士之妾,妾子之无母者,父命为母子者也。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己者之服可也。大夫之妾子,父在为其母大功,则士之妾子为母周矣。父卒则皆得伸也。子游问曰:「丧慈母如母,礼欤?」如母谓父卒三年也。子游意以为国君亦当然。礼所云者,乃大夫以下,父所使妾养妾子。孔子曰:「非礼也。古者,男子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言无服也。此指谓国君之子也。大夫士之子为庶母慈己者小功,父卒乃不服。昔者鲁昭公少丧其母,有慈母良,良,善。及其死也,公弗忍,欲丧之。有司以闻,曰:『古之礼,慈母无服,据国君也。今也君为之服,是逆古之礼而乱国法也。若终行之,则有司将书之以遗后代,无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公之言又非也。天子练冠以燕居,盖谓庶子为其母也。公弗忍,遂练冠以丧慈母。丧慈母,自鲁昭公始也。」
周制,母为长子,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马融曰:「父不传重,无五代之义,而服三年,随父从于夫也。不在斩缞章者,以子当服母齐缞也。」郑玄曰:「不敢降者,谓不敢以己尊降祖祢之正体也。」雷次宗曰:「父之重长,以居正嫡之胤,当为先祖之主故也。母亦以此义而加崇焉。夫父之服长,以其仰述祖祢,堂构斯荷;母亦以其承夫嗣业,三从是寄。父尚不以大夫之严,降祖祢之主,母亦安敢以妇人之尊,降所天之嫡?故曰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以父况母,明父犹屈体,母宜无嫌。如旧说妻从服,则当云『夫所不降,妻亦不敢降』。今言父母者,岂非自子而言也。」妾为女君之长子,与女君同。不敢以轻服服君之正体。卢植曰:「与女君丧长子俱三年。」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卢植曰:「谓俱有过而出,女君为其子服,嫌妾当从服,故言不也。」郑玄曰:「妾与女君俱出,女君犹为子服周,妾于义绝,无施服也。」王肃曰:「非属从,故不服。」孔颖达云:「侄娣从女君而入,若女君犯七出,则侄娣亦从而出。」
汉戴德云:「父卒,为继母、君母、慈母;孙为祖后者,父卒为祖母,上至高祖母,自天子达于士;为人后者为所后之祖父母;母为长子,妾为君之长子,继母为长子:并与父卒为母同。」
周制,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祖父在,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
后汉荆州牧刘表云:表字景升。「父亡在祖后,则不得为祖母三年,以为妇人之服,不可踰夫。孙为祖服周,父亡之后,为祖母不得踰祖也。」
晋或问曰:「若祖父先卒,父自为之三年,己为之服周矣。而父卒祖母后卒,当服三年不乎?」刘智答云:「嫡孙服祖三年,诚以父卒则己不敢不以子道尽孝于祖,为是服三年也。谓之受重于祖者,父卒则祖当为己服周,此则受重也。己虽不得受重于祖,然祖母今当服己周,己不得不为祖母三年也。小记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特为此发也。」
侍中成粲云:「礼有嫡子则无嫡孙,然则己受重于父,不受重于祖,不得为祖母三年。礼,舅没则姑老,为传家事于长妇也。亦为祖没,则己父受重于祖父,己不受之于祖父母,故无祖父母三年之理也。」
贺循又引小记,自释为祖母后者,服之如母,不为祖父母后,不得为祖母三年,未见其验,但以父在无二嫡,父没祖存,己位则正,不得为祖父后,乃为祖母嫡也。
宋崔凯云:「时人或有祖父亡,而后己母亡,孙奉养祖母,祖母卒则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