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锦按:明刻本、王吴本、殿本、局本均讹「城」。北宋本作「成」,与三国志邓艾传合。 卷一百五十八兵十一
「攻其必救王郎少傅李立为反闲开门内汉兵」。刊本脱「开」字,据后汉书增。 锦按:明刻本、王吴本、殿本、局本均脱「开」。北宋本有「开」,与后汉书王郎传合。 卷一百五十九兵十二
「塞险则胜眭邃曰马上赍粮不过旬日」。刊本「日」讹「月」,据十六国春秋改。 锦按:各本均讹「月」,应据晋书慕容宝载记改作「日」。崔鸿十六国春秋亡于北宋。今所见十六国春秋乃明人纂辑,不宜作为校勘依据。 卷一百六十一兵十四
「因机设权春秋时楚师伐吴箴尹固与王同舟」。刊本「箴」讹「针」,据左传改。 锦按:各本均作「针」。「箴」与「针」同,考证谓「箴讹针」,误一也。此文引自左传定公四年,彼正作「针」,不作「箴」,误二也。「多方以误之句践使罪人三行属剑于颈而辞曰」。刊本「而」讹「面」,据左传改。 锦按:明刻本、王吴本、殿本、局本均讹「面」。北宋本作「而」,与左传定公十四年文合。 卷一百六十二兵十五
「敌无固志可取之吴伐楚夫概王曰困兽犹斗况人乎」。刊本「王」上衍「谓」字,据左传删。 锦按:各本均衍「谓」,左传定公四年无「谓」,应删。「赵充国讨先零羌羌见大军弃车重欲渡湟水」。刊本「弃」讹「乘」,据汉书改。 锦按:明刻本、王吴本、殿本、局本均讹「乘」。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作「弃」,与汉书赵充国传合。 卷一百六十三刑一
「惟明克允」注「三辟之兴皆叔世也」。刊本「之」下衍「刑」字,据左传删。 锦按:各本「之」下均衍「刑」,与左传昭公六年文不合。「汉安帝永初中陈忠奏上三十三条为决事比」注「比必寐反」。刊本「寐」讹「寤」,据汉书音释改。 锦按:明刻本、殿本、局本讹「寤」。北宋本、王吴本作「寐」,是。后汉书陈宠传李贤注也作「寐」。 卷一百六十四刑二
「宋文帝时刘秀之请改定制令拟部人杀长史科议者谓值赦宜加徒」。刊本「拟」讹「疑」,据李元阳本改。锦按:各本均作「疑」,与宋书刘秀之传合,是。考证据误本改「拟」,不可从。册府元龟卷六一0作「隶」,亦误。「陈武帝制律三七日上测七日一行鞭」。刊本脱下「日」字,据隋书刑法志增。锦按:王吴本作「三七日上测七日一行鞭」,与隋书刑法志、册府元龟卷六一一合。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脱「上测七日」,殿本、局本脱下「日」。
卷一百六十五刑三
「老氏云其政闷闷其人淳淳」注「政教宽大」。刊本「教」讹「效」,据道德经注改。 锦按:王吴本、殿本、局本讹「效」。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作「教」,是。 卷一百六十六刑四
「公族有死罪即磬于甸人」。刊本「磬」讹「罄」,据礼记改。 锦按:各本均讹「罄」,考证据礼记文王世子改「磬」,是。 卷一百六十七刑五
「后魏宣武帝时诏崔纂可免郎都官尚书悉夺禄一秩」。刊本「官」讹「坐」,据册府元龟改。锦按:各本均作「坐」,与魏书刑罚志合。考证据册府元龟卷六一五改「官」,非是。明刻本、殿本、局本均作「一秩」,误。北宋本、明抄本、王吴本作「一时」,与魏书刑罚志、册府元龟卷六一五合,应据改。「唐永徽二年萧龄之受智远等金银奴婢上怒令于朝堂中处置」。刊本「置」讹「尽」,据册府元龟改。锦按:各本均作「尽」,与唐会要卷三九合。旧唐书唐临传、册府元龟卷六一六作「置」。
两通。卷一百六十八刑六
「系蹄在足则猛兽绝其蹯」。刊本「蹯」讹「蟠」,今改。 锦按:明刻本、王吴本、殿本、局本均讹「蟠」。北宋本作「蹯」,是。 卷一百七十一州郡一
「自东西魏之后」注「文宣天保七年」。刊本「保」讹「宝」,据北齐书改。 锦按:傅校本、明刻本、朝鲜本、王吴本、殿本、局本均讹「宝」。考证据北齐书文宣纪改作「保」,是。「隋文帝开皇三年」注「以州治人名则因循职事同于郡守」。刊本「职」讹「识」,据文献通考改。 锦按:殿本、局本讹「识」,明抄本及文献通考卷三一五作「职」,是。明刻本、朝鲜本、王吴本此卷后两页脱文甚多,无从比勘。 卷一百七十三州郡三
「京兆府武功」注「周后稷封于斄即此斄音台」。刊本「斄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