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将原指之潜山除去,改在绩溪察勘矿苗。三十年四月,凯约翰与外务部另订合同,佚。将原指之歙县、大通、宁国、广德、绩溪五处除去,专办铜陵县之铜官山矿务,由外务部具奏,奉朱批:"依议。钦此。"三十一年四月合同期限复满,由商务局详请咨部注销作废。兹将勘矿、开矿各合同备录于左。
勘矿合同私订合同未经呈验,概不备录
安徽商务局与英商伊德订立
第一条自订合同后,准伊德遣派矿师前往安庆府之怀宁、宿松、太湖等县,池州府之东流县,太平府之繁昌县,徽州府之婺源县,宁国府之泾县等处钻验。验毕,伊德即将各县分别留用或调换情形陈明后,经商务局核定,即与伊德另换详细合同,由商务局详请安徽巡抚部院咨请外务部及路矿总局核定,给照开办。所有纳税、报效、买地各节,均照部章办理。
第二条伊德所派矿师及勘验打钻等费,均归伊德自认。设所勘地方不合开采,一切费用概与商务局无涉。
第三条合同定后所有勘验时限以十四个月为率。商务局于此限内不得在以上指明各县另许他商或别公司开办矿务及勘验权利,以免。设在此勘验限内遇地方有不靖事宜,矿师因而停勘,事平后准伊德另议展限。倘地方并无不靖之事,伊德并未派矿师前往勘验,是为自误,过期不得借词各处勘验。用去资本未能获利,续请展限,此合[同]应作废纸。
第四条矿师前往各处勘验,遇有打钻之处,所需地亩,或官或民,均宜按照定例与地方官或地主议定租买,价值和平妥商,不准稍涉勉强,以免衅端。
第五条此系准伊德勘验以上七县之合同。如准伊德开办,须另换详细合同,不得执此为据。
第六条此合同缮华文两份,英文两份,商务局及伊德处各存华文一份,英文一份。设或讲解有异,以英文为准。将来如与伊德另换详细合同,所有纳税、报效、租地及一切事宜,均遵照现行部章暨他日续改章程办理。合同订定由商务局详请安徽巡抚部院咨请外务部暨路矿总局核定,给予执照。伊德奉照后即可开办。
安徽商务局与义公司代表锡尼都订立
第一条自订此合同后,准义公司选派矿师前往凤阳府属之寿州、凤台县、定远县,庐州府属之巢县试行钻验。
第二条义公司派矿师前往以上所指四处勘验,应先陈明商务局,以便商务局饬知该处地方官妥为保护。
第三条义公司所需试行钻验地亩,或官或民,均宜按照定例与地方官或地主议定租买。价值和平妥商,不得稍涉勉强,以免衅端。
第四条此合同定后,所有勘验时限以十四个月为率。倘限满勘验未竣,则此合同即作废纸。惟因地方军务致有耽延不在此例。
第五条限期未满之先,义公司应将勘验各县分别留用,陈明商务局,经商务局核定,再与该公司订立详细合同。
第六条如在限期内义公司愿报开办,商务局应与该公司另立详细合同。由商务局详请安徽巡抚咨请外务部及路矿总局给予执照,始能开办。所有一切事宜均遵照中国现行矿务章程办理。以上所订各条,如华文、英文讲解有差,应以英文为准。
第七条此合同缮华文两份,英文两份。商务局及义公司各存华文一份,英文一份。
开矿合同私订合同未经呈验,概不备录
宣城煤矿公司与日商土仓鹤松订立
第一条宣城煤矿公司有煤矿坐落安徽省宁国府宣城县。曾经矿师勘明煤产甚富,煤质甚佳。惟开采及造铁路、购拨船等所需资本甚巨,因邀日本商人土仓合办。
第二条合股资本以五百万圆为率,各科一半。二百五十万圆归公司筹科,二百五十万圆归土仓筹科。
第三条公司筹科之二百五十万圆拟出股票,并由商务大臣盛宣怀作保筹办。
第四条彼此所筹之资本须依期交出无误,以充开矿、筑铁路、造大小轮船及一切需用机器等类之费。照矿师、工程师所开之单,应需若干,随时支用。
第五条矿窿每出煤一吨,抽银三仙交付公司,为矿场地基之租价。
第六条所出之煤按矿场售卖价值,每百圆抽五圆缴纳中国国家以为国课。此项国课按作矿局日用经费,每月一缴。惟开办伊始,出煤日期尚远,而现在皖省款项支绌,拟由矿局先缴国课七万圆,按合同奏明核准之日三个月内缴纳,将来出煤时,按吨数应纳之国课逐日抵扣,至缴清七万圆为止,然后按吨数现缴。其预缴之七万圆不计利息。
第七条附近煤矿之处,公司允愿禀请商务大臣与安徽巡抚会奏立案,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