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累良民,情殊可恶!台湾民刁俗悍,若仅如内地案件按照定例办理,不足以儆刁恶而安善良;张连庄茂,着交地方官在台湾照样吊打一月,然后枷号半年,满日再行依拟发遣』。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十八。 ·刑律断狱·
囚应禁而不禁
鞫狱停囚待对
有司决囚等第
·囚应禁而不禁
嘉庆四年覆准:秋审情实人犯,应仍照旧例分禁各州县,毋庸留禁省监。除台湾府斩绞监候人犯系远隔重洋,仍照例留禁省监,并离省窵远府分,秋审仍照例由巡道审勘外,其余各省斩绞重犯,俟督、抚审勘后,俱照旧例发回各州、县监禁,即于犯事地方处决示众。如此,省监不致多聚凶囚;且在本处正法,不特乡党可以触目儆心,即尸亲人等见凶犯伏法,亦可以消其冤忿。其往返递解重囚,仍严饬沿途地方官照例委员差派兵役,逐程小心护解,不得稍有疏虞。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三十八。 ·鞫狱停囚待对
一、凡钦部等事件,直省督、抚俱以文到日为始,限四个月具题;总督辖两省者,隔省事件限六个月具题;两广总督、广东巡抚所属琼州,亦照隔省例限六个月;福建台湾府,限十个月。其湖广衡州等府所属有苗民二十六州县及干州平溪等卫,距省窵远,凡命、盗案件俱于定限外,各展限两个月。
一、督、抚新任及署理印务,如钦部等事件原限内难于完结,准分别展限;原限四个月展两月,原限六个月展三月。遇公事出境,一切事件准题请展限。若监临科场,准按日扣限;隔省提人,准到日扣限(谨案:以上二条均系雍正五年奏定。原载「吏律」「官文书稽程律」后,乾隆五年移附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四十二。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广东之琼州府属、甘肃哈密斩绞人犯应监候者,于定案后俱解交该按察使监禁;俟三届秋审后,发回原犯地方收禁。若福建之台湾府属斩绞监候人犯,专令按察使收监,毋庸发回。其应支钱粮、衣药及遇有疏脱监毙事件,俱查照定例一体办理(谨案:此条乾隆十五年定)。
一、各省秋审斩绞重犯,俟督、抚审勘后,即发回各州、县监禁;接准部文后,即于犯事地方处决。惟福建之台湾府属、甘肃之哈密、安西、玉门、敦煌等厅州县斩绞监候人犯,专令按察使照旧收监。其应支囚粮、衣药及遇有疏脱监毙事件,俱查照定例一体办理。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四十四。 一、距省窵远府、厅、州所属之各厅州县寻常遣军流徒人犯及命案拟徒人犯,均毋庸解省;如福建省台湾府所属者,解赴台湾道。就近审转,详报院司核办。倘有鸣冤翻异,分别提审解省。其命案内遣军流犯,仍各解省覆审(谨案:此条道光五年后四次增定)。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四十五。乾隆六十年议准:闽省所属州、县,程途离省多有阻长之处,提解不易。除台湾府属审拟斩、绞罪犯向以远隔重洋、俱留禁省监,福州、兴化二府所属之县附近省城,尚易提审外,其路远之建宁、邵武、汀州、漳州、龙岩州各府州所属各县,凡三月十五日以前督、抚准到部覆之案,俱入本年秋审;次远之泉州、福宁、延平、永春各府州所属各县四月初一日以前督、抚准咨之案,均入本年秋审。路远各处在三月十五日以后准咨、次远各处在四月初一日以后准咨者,俱汇入来年秋审。
部文随到随提,毋庸豫先概行提解;则人犯免跋涉之苦,佥差无疏虞之咎。各省亦应划一办理。俟行令直省督、抚、将军将各该省所属州、县离省远近,照闽省所定日期斟酌办理;咨部到齐之后,由刑部汇本具题。着为定例。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四十六。 ●工部
坛庙规制
城垣
仓廒
营房
军火
船政
·坛庙规制·
直省坛庙
·直省坛庙
嘉庆十八年,福建凤山县修盖关帝庙、先农坛、山川坛。 十九年,福建嘉义县修葺关帝庙、先农坛、山川坛,彰化县修葺文庙。 二十二年,福建台湾噶玛兰五围地方建社稷坛、神只坛。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六十六。 ·城垣·
直省城垣修葺移建
·直省城垣修葺移建
乾隆五十五年奏准:福建省台湾府城垣原系木栅、改建土城、并将嘉义县土城加高培厚,以资扞卫。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六十八。 ·仓廒·
各省仓廒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