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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二。 ·兵律关津·
盘诘奸细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盘诘奸细
嘉庆十二年谕:『汉人私入番地,来往句结,甚且透漏内地消息、指示内地路径,其酿患不可胜言。嗣后非但通事人等不准私入番地,即内地民人凡有通晓番语者私自潜往,即系汉奸;亦当普行禁止,以杜句结』。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四。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台湾流寓之民凡无妻室者,应逐令过水,交原籍收管。其有妻子、田产者,如犯歃血订盟、诱番杀人、捏造匿名揭帖、强盗窝家、造卖赌具,应拟斩、绞、军、流等条,除本犯依律例定拟外,此内为从罪轻之人并教唆之讼师,均应审明逐令过水。其越界生事之汉奸,如在生番地方谋占番田并句串棍徒包揽偷渡及贩卖鸦片烟者,亦分别治罪,逐令过水(谨案;以上三条雍正八年定)。
一、洋船挂验出口之时,该汛弁详细验明,押交前途各汛押送;俟放洋后,方许回汛。如船户有违禁揽载偷渡者,一经拿获,即严行究拟。兵役按拿获偷渡人犯名数给赏:十名以上,各赏银二两;每遇十名,递加二两;至五十名以上,各赏银十两:即于该船户名下追出充用。倘不实力查拿,以致疏脱十名以上者,兵役各责二十板;每过十名,加责十板;至四十名以上,各责四十板,革役;五十名以上,枷号一月发落,专管兼辖官,分别讥处。其洋船回时,如有照外多载或顶充偷渡、又潜匿不回等弊,船户、舵水俱照窝藏盗贼例治罪;
出结之族邻、行保,杖一百、徒三年。承查出结及汛口盘查各员,交部议处;有赃革职,杖一百、流二千里,仍计赃从重论。如出洋之人果有病故等情,令同往之人及船户、舵水具结存案(谨案:以上二条雍正十二年定)。
一、在番居住闽人实系康熙五十六年以前出洋者,令各船户出具保结,准其搭船回籍,交地方官给伊亲族领回,取具保结存案。如在番回籍之人,查有捏混顶冒、显非善良者,充发烟瘴地方。至定例之后,仍有托故不归、复偷渡私回者,一经拿获,即行请旨正法(谨案:此条乾隆元年定)。
一、凡民人偷越定界私入台湾番境者,杖一百;如近番处所偷越深山抽藤、钓鹿、伐木、采棕等项,杖一百、徒三年。其本管头目钤束不严杖八十,乡保、社长各减一等。巡查不力之直日兵役,杖一百;如有贿纵,计赃从重论(谨案:此条乾隆二年定)。
一、闽省不法棍徒如有充作客头在沿海地方引诱偷渡之人包揽过台、索取银两,用小船载出澳口复上大船者,为首发边卫充军;为从及澳甲、地保、船户、舵工人等知而不举者,俱杖一百、徒三年:均不准折赎。其偷渡之人,照私渡关津律杖八十,递回原籍。倘奸徒中途有谋害情事、人已被害身死者,将谋害之人不分首从,俱照江洋行劫大盗例,拟斩立决枭示。如被害未死,将为首者比照强盗伤人例,拟斩立决。同谋之人,照未伤人之伙盗免死减等例,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交与该地方官严行管束;
虽未同谋下手,但同船知情不首告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船户私揽无照之人偷载过台及将哨船偷载图利者,俱照此例分别治罪。至拿获偷渡人犯,讯明从何处开船,将失察奸船及隐匿不报之文武官弁,交部分别议处(谨案:此条乾隆五年定。其被害未死为从之犯,于乾隆八年改发宁古塔等处给披甲人为奴)。
一、闽省不法棍徒如有充作客头在沿海地方引诱偷渡之人包揽过台、索取银两,用小船载出澳口复上大船者,为首发近边充军;为从及澳甲、地保、舵工人等知而不举者,杖一百、徒三年。遇有拿获揽载偷渡船只,将搭载大船及雇倩小船各船户俱照客头例,分别首从治罪,船只变价充公;出具连环互结之船户并原保澳甲及开张歇寓之人知情容隐者,俱杖一百、枷号一月,均不准折赎。其偷渡之人,照私渡关津律杖八十,递回原籍。若将哨船偷载图利者,亦照此例分别治罪。
倘奸徒中途有谋害情事、人已被害身死者,将同谋之人不分首从,俱照江洋行劫大盗例,拟斩立决枭示。如被害未死,将为首者比照强盗伤人例,拟斩立决。同谋之人,照未伤人之伙盗免死减等例,发宁古塔等处给披甲人为奴;虽未同谋下手,但同船知情不首告者,杖一百、徒三年。至拿获偷渡人犯,讯明从何处开船,将失察奸船及隐匿不报之文武官弁,交部分别议处(谋案:此条乾隆三十七年改定。五十六年奏准:此项同谋之犯改发回城为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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