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违限一月,承查、承办官罚俸一年,督、抚、提、镇仍计月处分。
三十二年覆准:福建之台湾、澎湖升任官,均令新旧交代。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十六。 ·解运
嘉庆十二年议定:台湾运解兵饷,原例定有限期。惟该处远隔重洋,风信靡常;倘因守风信致稽时日者,取具该管地方官印结报部,免其迟延处分。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 ·奏章文册
道光七年谕:『明保系总兵降用副将人员,例本不应递摺。其在署台湾镇总兵任内,因所属安平协地方有营兵抢毁米船一案意存诿卸,被参降调,毫无屈抑,自应静候部选;辄敢呈递封章求赏差使,实属不安本分,胆大妄为!明保着即革职,交该旗严加管束』。
十三年谕:『瑚松额等奏:查明提督马济胜因节次奏报各摺迟延,误以为传牌内不填里数所致;率于奏报驰赴凤山拿办粤匪一摺传牌内填写「限行六百里」字样,实属错误!马济胜着交部议处。钦此』。遵旨议准:嗣后寻常摺奏由驿接递,不得辄限四、五六百里。倘有混行填发者,降一级调用』。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一。 ·仪制
道光三年奏定:调补台湾武职所带人役,总兵、副将三十名,参将、游击、都司二十名,守备以下等官十名。旗员外任绿营武职,照汉官加一倍。违定数多带者,降一级调用。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二。 ·拔补
康熙五十二年议准:台湾营兵以三年为满,由内地各营选年力精壮、有身家者拨往换班。各该营造具年貌、籍贯并注明疤痣、箕斗清册三本,一存原营、一交厦门点兵官核验、一交台湾验明收伍。换回之日,仍照册稽察,发回各原营。其在台湾逃亡、裁革兵缺,不得在彼募补;于台湾呈报到日,各原营即照数选兵拨往厦门。无论水、陆,计有十名以上,即委千、把等一名搭船管押,前往归伍。如换班时有私相顶替及换名不换人者,将管押官革职,内地该管官与台湾该管官各降二级调用。
总兵官不稽察者,降一级留任;提督罚俸一年,总督交与吏部察议。如查出揭报题参者,免议。
雍正五年奉旨:『台湾换班兵丁,着该管官选勤慎可用之人拨往。倘兵丁到彼有生事不法者,或有发觉、或被驻台官参出,将选拨之该管官一并议处』。乾隆六年奏准:台湾换班兵丁,由内地各营选拨。如到台生事不法,将原选拨官降一级调用。道光四年谕:『前据赵慎畛奏:台湾营弁,请照海疆久任之例,计俸升补;当交兵部议奏。兹据奏称:「驻台守备以上久停更调,而千、把总以下仍系纷纷更换,于海疆情形未能周知,不足以资约束。嗣后台湾千、把总、外委、额外外委等弁三年期满,俱着毋庸调回内地;
其留台分别保题升补之处,均着照所议行。至该督奏请千总俸满先加升衔,未免过优;且留台将备等向无此例,亦觉两歧。所请,着不准行。该处营员现虽更定章程,而班兵仍照旧三年更换。惟兵丁内有由台召募土着入伍者,一经着有劳绩,不得不加以甄拔;若年久拔补渐多,则营弁半属台地之人,易滋流弊,殊非杜渐防微之道。着该督等遇有千、把、外委等缺,仍按嘉庆九年兵部奏定章程:凡由台募兵丁甄拔并召募台地土着兵丁,均不得过十分之一,以符定额』。
·军器
道光三年奏定:台湾地方,除熟番、屯丁应用器械及民间菜刀、农具外,如有私藏弓箭、腰刀、挞刀、半截刀、标枪、长矛等项及私造各色旗帜,该地方官均照失察贩卖军器例分别议处。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四。 ·约束
嘉庆十二年议定:台湾换班兵丁脱逃,管带官防范不严,每名降一级留任;其原营派拨不慎之员,每名罚俸一年。道光三年奏定:台湾游击、守备等官,有贪酷乖张以致起衅生事,革职提问。参将、副将、总兵如徇庇不行揭报者,均降三级调用;止于失察者,均降一级调用。若文职同知以下等官有贪酷乖张,武职瞻徇隐匿不行告知督、抚者,降一级留任。又奏定:台湾系海疆重地,换班兵丁由内地各营派往,该管官详加遴选,将动慎安分之人派往;其不安分者,当即革伍,不准派往。
至到台后,责令台营该管各官严行约束。如兵丁酗酒殴毙人命,将台营约束不严之该管官降一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留任,原营派拨不慎之员均罚俸一年。若结会拜盟、纠伙持械欺压良善及逼索诈奸、扰害地方以致酿成事端者,将台营约束不严之该管官革职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