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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淳熙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楚州言:“准敕犯私盐科徒流罪人刺充水军,缘本路即无屯驻水军,未审合配是何军分?法寺契勘,楚州既无屯驻水军去处,即合依六路犯私盐被获,依已降指挥刺填军额施行;其他诸路,理合一体。”从之。  断狱
  太宗雍熙三年五月,刑部言:“徐州官吏枉断死罪,虽已驳举,而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复生,非少峻条贯何以责其明!慎按断狱律,从徒罪失入死罪者,减三等,当徒二年半,公罪分四等。望自今断奏失入死刑者,不得以官减赎。检法官削一任,更赎铜十斤;本州判官削一任,本吏并勒见任。”从之。
  狱空
大观三年二月十四日,前淮南东路提点刑狱公事吴慈奏:前任本路管下州县申到,自大观元年至二年六月终,狱空月日次数。诏淮东提刑降敕书奖谕:“高邮军军院、海州司理院当职官各支赐绢二十疋。”政和四年十一月二日,刑部奏:“淮南东路提点刑狱司中据高邮知县状具到狱空次数,本部看详。州县狱空,理当立法,令中提刑司类聚,月终奏闻”。从之。乾道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知扬州周琮言:“本州狱空。”五年二月二十二日,知扬州莫濛言:“本州狱空。
”断死罪
  淳熙四年五月二日诏:“迪功郎建康府右司理史光祖特改承事郎,仍减三年磨勘,以驳正死罪李庆等三十人推赏也。”  亲决狱
  高宗建炎二年六月十一日,疏决行在扬州并属县见禁罪人,除犯劫杀谋杀故杀斗杀并为已杀人者,并十恶伪造符印、放火,官员犯入已赃将校军人公人犯枉法赃监主自盗赃并依法;其余杂犯死罪,降从流,流罪降从徒,徒罪降从杖,杖罪已下并放;内斗杀情理轻者减一等,并杂犯死罪情理重者,依所降决讫,并刺配千里外牢城,断讫录案闻奏;强盗罪至死依所降决讫,情理重者,剌配广南远恶处,情理轻者,刺配二千里外,并牢城。
  三年七月三日,行在疏决建康府。  省狱
  太宗太平兴国九年六月八日,遣殿中侍御史李范等八人,往两浙淮南江南录问刑狱。  雍熙二年八月一日,诏曰:“朕以庶政之中,狱讼为切,钦恤之意何尝暂忘。盖郡县至广,械系者众,苟有冤抑,即伤至和。今遣秘书丞崔维翰等六人,分往两浙、荆湖、福建、江南淮路,逐路按问,小事即决之,大事须证左者,促行之;仍廉察官吏勤惰以闻。”
  景德元年八月十六日,诏曰:“江吴之分,亢旱为灾。言念蒸民,遘之艰食,致婴法网,或系园扉。特命使车,就加钦恤。宜令户部判官李防、直史馆张知白、閤门祗侯李守仁、郭盛,乘驿分诣江南东西,疏理系囚,据见禁罪人,与长吏已下勘问诣实情款,限三日内依法断遣。若重罪照登未圆者,亦须催促了当;民问有不便者,事相度利害以闻。”
  大中祥符三年八月十八日,以淮南旱,诏转运提点刑狱官疏理系囚,并从减等。民有盗粟食者,量事裁遣。  仁宗天圣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诏曰:“江淮之间,愆亢为诊,宜示从宽之典,用苏艰食之民。昨命马李良等体量安抚,候到灾伤州,索见禁囚,与长吏讯问;除死罪及情理巨蠹凶恶为民患,官典犯罪不以轻重,并如法外,自余徒流递降一等,杖已下并放;杂犯死罪,刑名疑虑,情可悯者,具事驿奏。”
  景祐二年八月五日,淮南转运使言:“准诏,往辖下州军疏理见禁罪人,其加役流已下徒役人,乞许依德音例疏放。”诏应系今年五月二十五日以前配到者并放逐便。四年五月十三日诏在京已行疏决,其开封诸县、西京、南京几县见禁罪人,各差官疏决,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杖已下放。
嘉祐七年二月三日诏淮南、两浙路灾伤州军,就委官疏决。英宗治平二年二月十七日,命淮南转运使提点刑狱疏决灾伤州军罪人。孝宗隆兴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诏:“浙西、江东,霖雨害稼,窃虑刑狱淹滞。可令逐路提刑前往州县决遣。”乾道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臣僚言:“积阴久雨,尚未晴霁,深恐州县之间,刑禁淹延”欲望特降睿旨。在内委郎官,在外和提刑,检察两浙州郡刑狱,决遣滞囚。”从之。淳熙五年五月八日,诏:“浙西、常州、镇江府及淮南、江东西州郡,有稍愆雨泽去处,窃虑刑禁淹延。
逐路见禁罪人,各委提刑决遣,杖已下罪并放。”十六年闰月二十四日。诏:“马军行司见在建康屯戌,所有见禁罪人,并依行在疏决减降。仍委淮西总领躬亲前去决遣,自是岁以为例。”绍熙五年四月二十一日,